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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刑法(4)

八、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的种类及成立条件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对于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成立特别自首。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九、立功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节犯罪的种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一、犯罪的种类

刑法规定的犯罪共十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贪污贿赂罪

1.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2.特征

本类犯罪的特征是:

(1)客体是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和信誉。

(2)客观方面主要有两种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宗旨,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职权的影响,实施贪污、受贿等非法取得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他人和单位实施的向国家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非法行为;

(3)除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是一般主体外,其他各种犯罪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都是由故意构成。

3.分类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4)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将外汇存入外国银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5)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6)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7)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8)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9)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10)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11)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三、渎职罪

1.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说本罪为身份犯,即只有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刑法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除外。所谓特定身份,在本类罪中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国家机关中的管理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刑法把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排斥在本罪的主体之外。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具体来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的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33个罪名中,有24个罪名只能由故意构成,有9个罪名只能由过失构成。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括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而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规程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所谓徇私舞弊,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神圣公职如儿戏,为了一己之私而徇情枉法。应当指出,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并不都构成渎职罪,只有那些因为渎职行为而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如各级行政部门(包括工商、卫生、内外贸易、海关、教育、财政税收、交通、农林渔政等部门)、司法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行为,而这种严重的失职行为显然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严重侵害。

3.分类

(1)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行为。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行为。

(5)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8)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9)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0)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1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1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5)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1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17)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8)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