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货币知识
学习目标
1.掌握货币常识;
2.掌握航空客运知识;
3.掌握保险知识;
4.熟悉其他导游服务的相关知识。
导游在带团的过程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问题,有些并不是只凭导游服务的程序和技能就能解决的。所以导游人员在学习了相关服务技能后,还应掌握一些导游服务的相关知识。
一、外汇知识
(一)外汇概念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一种支付手段,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外汇有:外国货币(钞票、铸币等)、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特别提款权以及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并不等于外国钞票,在我国境内收兑的外钞存入银行外钞,只有在我国银行把这些外钞运到国际金融市场上卖掉,存入外国银行的存款账户上,才能在国际间进行支付,形成外汇。
我国外汇管理的方针是国家统一管理、集中经营。
(二)在我国境内可兑换的外币
世界各国或地区发行的货币大约有150多种,在我国境内能收兑的外币现有22种:
欧元(EURO)、美元(USD)、英镑(GBP)、法国法郎(FRF)、德国马克(DEM)、日元(JPY)、澳大利亚元(AUD)、奥地利先利(ATS)、比利时法郎(BEF)、加拿大元(CAD)、意大利里拉(ITL)、瑞士法郎(CHF)、丹麦克朗(DKK)、荷兰盾(NLG)、挪威克朗(NOK)、瑞典克朗(SEK)、芬兰马克(FIM)、新加坡元(SGD)、马来西亚林吉特(MYR)、港币(HKD)、澳门币(MOP)、泰国铢(THB)、菲律宾比索(PHP)。中国台湾地区发行的新台币,可按内部牌价收兑。
(三)外汇兑换
我国境内居民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都有资格在银行兑换外汇。原来采取的方式是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2002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将出境游个人零用费由旅行社代购调整为由游客自行购买。游客可在出境前持相应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由他人代办,除需提供原规定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其兑换标准为:赴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赴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可兑换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外国游客来华携入的外币和票据金额没有限制,但入境时必须如实申报。根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法令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为了方便来华旅游的外宾和港澳台同胞用款,中国银行及其他外汇指定银行除受理外币旅行支票、外国信用卡兑换人民币的业务外,还受理22种外币现钞和中国台湾新台币的兑换业务。另外,为了尽量对持兑人给予方便,除了银行以外,一些机场、饭店或商店也可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的业务。兑换时要填写“外汇兑换水单”(俗称水单,有效期为半年),导游人员应提醒游客妥善保存该单。兑换后未用完的人民币在离境前可凭本人护照和六个月内有效期的外汇水单兑换成外币(其兑换金额不得超过水单上注明的金额),携带出境。不同情况兑换时使用不同的牌价即货币兑换率,由中国银行决定,全国统一。兑换旅行支票、信用卡、汇款使用买入价;兑出外汇,包括兑出外币现钞,使用卖出汇价;兑入外币现钞,使用现钞买入价。
二、信用卡知识
(一)信用卡概念
信用卡是消费信用的一种形式,是由银行或其他专门机构向客户提供小额消费信贷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依据发卡机构给予的消费信贷额度,凭卡在特约商户直接消费或在指定的银行存取款或转账,然后及时向其发卡机构偿还消费信贷本息。信用卡一般采取特殊塑料制作,上面凸印有持卡人的卡号、账号、姓名、有效期等,背面有持卡人的预留签字、防伪磁条和银行简单声明。
由于信用卡携带方便,又可赊购,因而自1915年在美国问世以来,很快风行全世界。对旅游业的发展,贸易、金融业的活跃均起到了促进作用。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大多我国的银行业已发行信用卡,并办理信用卡国际间的兑付业务。国内已有很多饭店、酒楼及商店接受信用卡的使用,但有些机构会加收2%的附加费。
(二)信用卡种类
信用卡的种类很多,按发卡机构的性质分为信用卡(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和旅游卡(由旅游公司、商业部门等发行);按持卡人的资信程度分为普通卡和金卡(白金卡);按清偿方式的不同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按流通范围不同分为国际卡(如外汇长城万事达卡、维萨卡)和地区卡(牡丹卡、人民币长城万事达卡)。为避免经营风险,发卡机构往往对其发行的信用卡规定1~3年的使用期限以及每次取现和消费的最高限额。
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无须事先在发卡机构存款就可享有一定信贷额度的使用权,即“先消费,后还款”。境外发行的信用卡一般属于贷记卡。借记卡是持卡人必须在发卡机构存有一定的款项,用卡时需以存款余额为依据,一般不允许透支,即“先存款,后消费”。中国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长城卡及国内其他各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均属借记卡。
(三)我国目前受理的外国信用卡
(1)万事达卡(Master Card)。主由美国的加利福尼亚银行、克罗克国家银行、中国香港的汇丰银行、东亚银行等发行。总部设在美国的纽约。
(2)维萨卡(Vise Card)。世界上有13000多家银行发行这种信用卡,总部设在美国的旧金山。
(3)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 Card)。由美国运通公司及其世界各地的分公司发行,分为金卡和绿卡两种。
(4)JCB卡。1981年由日本最大的JCB信用卡公司发行,每年发行额达几十亿美元。
(5)大莱卡(Diners Card)。该卡是世界上最早发行的信用卡,由大莱卡国际有限公司统一管理,世界各地均有其分公司办理发行。
(6)发达卡(Federal Card)。由中国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发行。
(7)百万卡(Million Card)。由日本东海银行发行。
三、旅行支票知识
旅行支票是由银行或旅行支票公司为方便游客,在游客交存一定金额货币后签发的一种定额票据。购买旅行支票后,旅客可随身携带,在预先约定的银行或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凭票取款。若支票丢失,可在遗失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即可免受损失。
世界上流通的旅行支票和票面内容各不相同,不同的支票有自己的标记,但都具有初签和复签两项内容及相应的空白位置。初签是持票人购买支票时,当着旅行支票或代售机构经办人员的面签名。复签是持票人在兑付或使用旅行支票时,当着兑付机构经办人员的面签名。付款机构将两个签名核对无误后方予以付款,以防假冒。
购买旅行支票时,购买人除向银行交纳票面金额款外,还要交纳票面金额1%的手续费。中国银行在兑付旅行支票时收取7.5‰的贴息。
第二节 保险知识
一、旅游保险
旅游保险是保险业中的一项业务,是保险业在人们旅游活动中的体现,游客可以通过办理保险,部分地实现风险转移。办理保险本身虽不能消除风险,但保险能为遭受风险损失的游客提供经济补偿。旅游保险是指投保人(游客或旅游经营者)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在旅游活动中疾病、伤残、死亡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旅游保险关系需要以契约或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才能生效,具有法律的效力。
(一)保险契约中有关概念
(1)保险人:指接受旅游保险的人,即接受投保人保险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指要求旅游保险的人(法人和自然人),在保险单据中称为被保险人。
(3)保险费: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参加某项保险应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4)保险对象: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保证安全的人身或财物,即保险标的。
(5)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时间。
(6)保险金额: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灾害受损的赔偿金额。
(7)保险责任:指保险人承担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范围。
(8)理赔:即赔案,指保险人对投保人在保险期内遇到灾害或事故,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
(二)旅游保险的种类
旅游保险并不是一种险种,它是与旅行游览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保险项目的统称。根据不同的标准,旅游保险可分为国内旅游保险和涉外旅游保险;旅游人身保险和旅游财产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等。
目前旅游保险有下列几种:
1.旅游救助保险
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国际(SOS)救援中心联手推出的旅游救助保险种,将原先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服务扩大,将传统保险公司的一般事后理赔向前延伸,为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2.旅游求援保险
这种保险对于出国旅游十分合适。有了它的保障,游客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熟悉当地习俗法规引起了法律纠纷,只要拨打电话,就会获得无偿的救助。
3.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旅客在购买车票、船票时,实际上就已经投了该险,其保费是按照票价的5%计算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其中意外事故医疗金1万元。保险期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起,至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止,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旅客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的,保险公司除按规定付医疗费外,还要向伤者或死者家属支付全数、半数或部分保险金额。
4.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现在多数保险公司都已开设这种险种,每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1万元,一次最多投保10份。该保险比较适合探险游、生态游、惊险游等。
5.住宿旅客人身保险
该险种每份保费为1元,一次可投多份。每份保险责任分三个方面:一是住宿旅客保险金5 000元;二是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为1万元;三是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毁或盗抢而丢失的补偿金为200元。在保险期内,旅客因遭意外事故,外来袭击、谋杀、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导致死亡、残废、身体机能丧失、随身携带物品遭盗窃、抢劫等而丢失的,保险公司按不同标准支付保险金。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这种在全国强制性实施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由旅行社为自己投保的责任险,将为旅行社防范经营风险提供有利的条件。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所有旅行社,不得再强制为游客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改由游客自愿购买。新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游客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包括:游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游客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游客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对游客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游客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新规定还明确了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金额不低于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8万元,入、出境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16万元。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二、旅游保险的索赔与理陪
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有权依照旅游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付相应赔偿金,这种行为就是索赔。索赔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有一定的索赔有效期。
理赔是指保险人受理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对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核定后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程序和工作,理赔工作是旅游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索赔申请人的利益和保险职能的发挥。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是被动的,只有在索赔申请人正式向其提出索赔要求时才会发生。
第三节 航空客运知识
一、航空旅行常识
(一)航班、班次、时刻
民航的运输飞机主要有三种形式:班期飞行、加班飞行和包机飞行。班期飞行是按照班期时刻表和规定的航线,定机型、定日期、定时刻的飞行;加班飞行是根据临时需要在班期飞行以外增加的飞行;包机飞行是按照包机单位的要求,在现有航线上或以外进行的专用飞行。此外,还有不定期航班与季节性航班飞行。
航班分为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前者是指飞机定期自始发站起飞,按照规定的航线经过经停站至终点站或直接到达终点站的飞行。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班称为国际航班,在国内航线上飞行的航班称为国内航班。航班又分为去程航班和回程航班。
目前国内航班的编号一般用航空公司的两个英文代码和四个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一个数字表示执行该航班任务的航空公司的数字代码,第二个数字表示该航班终点站所属的管理局或航空公司所在地的数字代码,第三和第四个数字表示该航班的具体编号,第四个数字为单数的表示去程航班,双数的表示回程航班。如CZ3117是南方航空公司自武汉至北京的飞机,CZ3254是南方航空公司自深圳返武汉的飞机。
自2002年起,我国民航实施资源重组,组建了三大航空公司,即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中国民航管辖的管理局有华北管理局、西北管理局、广州管理局、西南管理局、华东管理局和沈阳管理局。
班次是指在单位时间内(通常用一个星期计算)飞行的航班数(包括去程航班与回程航班)。班次是根据往返量需求与运能来确定的。
班期表上用阿拉伯字母1~7表示星期一到星期日,用“*”号表示次日的航班时刻,“BW”表示该航班隔周飞行等。
世界各国,对航班飞机的出发和到达时刻,统一使用24小时制,用连写四个阿拉伯数字来表示。如“1020”,即指上午10:20分。到达时刻即指抵达当地的地方时刻。在中转换乘飞机时,需要问清时间,以免订错衔接航班。
(二)飞机机型
国际航空运输中,通常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来表示某一航班所使用的飞机机型。如“74M”代表BOEING747—200B;“COMBL”代表波音747客货混用机;“M82”代表麦道MD—82;“320”代表空中客A320;“TU5”代表图154Tupolev154;“IL6”代表苏制伊尔62客机;“YN7”代表运—7。
(三)客舱等级和餐饮供应
国际航空运输中,通常用符号表示餐饮供应。如刀叉图案,表示在该航段飞行期间供应正餐;杯碟图案,表示在该航段飞行期间有早餐或点心供应。
(四)机场建设费
机场建设费1980年在北京一地试行,1981年在全国推开,开始是面向出境国际旅客征收,后为了建立旅游发展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到除下述旅客外的所有离境旅客,包括:在国内机场中转未出隔离厅的国际旅客;乘坐国际航班出境和乘坐中国香港、澳门地区航班出港持外交护照的旅客;持半票的12周岁以下的儿童;乘坐国内航班在当日中转的旅客。
(五)国内航空运输
1.定座
旅客在订妥座位后,凭该订妥座位的客票乘机。旅客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航空公司售票处或销售代理人售票处预订座位。已经订妥的座位,旅客应在航空公司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不予以保留。
2.购票
中国旅客购票,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旅客订座单》,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台胞购票,须凭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旅行证或公司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旅客订座单》。
3.座位再证实
旅客持有订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该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时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订座位不予以保留。
4.客票
客票只限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5.客票有效期
客票的有效期为一年,定期客票自旅客开始旅行之日起计算,不定期客票自填开客票之次日零时起计算;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航空公司规定的该特种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6.儿童票
已满两周岁未满12周岁的儿童按成人全票价50%购票。未满两周岁的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10%购票,不单独占一座位。每一成人旅客只能有一个婴儿享受这种票价,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7.客票价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到达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场区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8.客票遗失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并提供原购票的日期、地点、有效身份证件、遗失地公安部门的证明以及足以证实客票遗失的其他证明。在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9.乘机
旅客应当在航空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乘机手续。停止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间,为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0分钟。
10.客票变更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变更航班、日期、舱位等级,应根据航空公司的实际可能和运输条件给予办理。
11.退票
旅客(团体旅客另行规定)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含)以前要求退票(含不定期客票),收取客票价5%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至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离站时间以后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
12.误机
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其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旅客误机后,应在原航班起飞时间的次日中午12时(含)以前进行误机确认,如果要求改乘后续航班或退票,按航空公司的规定办理。
13.健康
患有重病的旅客购票,需持有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并事先经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人同意,方可购票。
14.随身携带物品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厘米×40厘米×55厘米,上述两项总重量均不得超过5公斤。超过规定件数、重量或体积的物品,要按规定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15.免费行李额
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托运行李的限额为:头等舱40公斤,公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16.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利器和凶器。
17.不准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内夹带重要文件、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航空公司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8.行李包装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并能承受一定压力。对包装不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行李,航空公司可拒绝收运。
19.行李赔偿
托运行李如发生损坏或丢失,属航空公司责任的由航空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限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按实际托运重量计算。
20.行李声明价值
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航空公司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位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 000元。如此项行李损坏或丢失,航空公司按声明价值赔偿,若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21.安全检查
在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22.航班不正常服务
因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免费向旅客提供膳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和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在始发站造成的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可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23.伤害赔偿
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死亡、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70 000元。
24.旅客保险
旅客可以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
(六)国际航空运输
1.班期时刻
国际航班班期时刻,是以印刷班期时刻表时所收到的内容为依据。本时刻表中公布的班期时刻、航班、机型、经停地点如有变动,不另行通知。
2.订座
旅客乘国际航班,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其代理人预订,已订妥国际、地区航班座位的旅客,应按航空公司规定的出票时限办理购票手续。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订座位即被取消,已订妥国际、地区航班座位,包括联程座位的旅客,如所订座位不利用时,应尽早向所订座的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其代理人提出取消座位。
3.座位再证实
已订妥续程或回程国际、地区航班座位的旅客,如在续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应最迟在班机起飞前72小时对所订座位予以再证实,否则所订座位将自取消。如在续程或回程地点停留时间在72小时以内,无须办理座位再证实。
4.客票
客票(包括行李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运输契约的凭证,也是旅客乘机交运行李的凭证,客票只限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客票不得转让或涂改,经转让或涂改的客票无效。
5.客票有效期
普通票价的客票,无论是单程、来回程或环程,有效期为一年。特种票价的客票和有折扣的普通票价客票的有效期,按该票价有关规定计算。
6.儿童票
12周岁以下的儿童按成人全票价的50%付费。未满2周岁的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10%付费,不单独占一座位。
7.乘机
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机场,凭机票、有效的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办妥乘机及出境等各项手续。旅客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机场或携带的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办妥乘机和出境等各类手续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旅客自负。
8.机场费
对每一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机场出境的国际旅客,收取机场费人民币90元。对待持有外交护照的旅客,24小时内过境的旅客以及12周岁以下儿童,免收机场费。
9.退票
由于承运人及旅客本人原因,旅客未能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旅客申请退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地点或经航空公司同意的地点办理。
10.计重免费行李额
在国际地区航线上,按旅客票价等级,每一全票或半票旅客免费交运的行李额为:头等票价客票40公斤,公务票价客票30公斤,经济客票20公斤。按成人票价10%付费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11.计件免费行李额
计件免费行李额适用于中美、中加国际航线上的行李运输。按旅客所购票票价等级,对每一全价票或半价票的旅客交运的免费行李额为:头等和公务票价,免费交运行李件数为两件,每件最大体积不得超过62英寸(158厘米)。经济和旅游折扣票价,免费交运的行李件数为两件,每件最大体积(三边之和)不得超过62英寸(158厘米),但两件之和不得超过107英寸(273厘米),每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按成人票价10%付费的婴儿可免费交运一件行李,但体积(三边长之和)不得超过45英寸(115厘米)。另外还可免费交运全折叠式或轻便婴儿车或婴儿推车一辆。超过规定的件数及超过规定的最大体积的行李,应交付超重行李费。
12.随身携带物品
除计重免费交运的行李外,每一持有全价或半价客票的旅客,还可免费随身携带下列物品:女用手提包一个,大衣或雨衣一件或旅行用毛毯一条,手杖一根或伞一把,在飞行途中用的少量读物,小型照相机一架,小型望远镜一具,婴儿食物(限旅途中食用),婴儿摇篮(限一个),供病人行动的可折叠的轮椅、一副拐杖、撑架、假肢。另除根据舱位等级按计件免费交运的行李外,旅客还可随身携带一件或一件适合放置于旅客座位下的手提行李,所有这些手提行李的三边长之和不得超过45英寸(115厘米)。
13.行李包装
随机交运的行李应有承受一定压力的包装,应封装完整,锁扣完善,捆扎牢固。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交运行李,承运人可拒运或不负担损坏、破损责任。
14.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不得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性物质、磁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政府命令和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过境的物品及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或随身携带利器和凶器。交运行李内不得装有货币、珠宝、金银制品、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
15.旅行证件
国际旅客在办理乘机及出境手续前,应办妥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等一切手续。旅客的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应随身携带,不得放在交运行李中运输。由于旅客旅行证件不完备而受到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对于由此使承运人受到的一切损失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旅客应当负责赔偿。
16.货物托运
托运国际货物,应先交海关检验,货物应附有一切必要证明,并应符合货物运输过程中入境、出境和过境国家的有关规定。
17.禁运货物
禁止运载文物、毒品及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物品,以保证运输安全,承运人对托运的货物须进行检查。
18.危险货物
国际航线上可载运危险货物,其品名、数量和包装等须按照承运人有关规定办理。
二、铁路客运
(一)旅客列车的种类
旅客列车分为国内旅客列车和国际旅客列车两种。
自2000年10月21日我国铁路提速以来,在新的列车时刻表中,列车分为以下几种:
冠“T”字的特快旅客列车(列车行驶速度140公里/小时以上);
冠“K”字的快速旅客列车(最快时速120公里/小时);
车次序号为4位数的普通旅客列车(1×××、2×××、3×××、4×××、5×××。普通旅客快列车的最快速度不超过120公里/小时);
车次序号为4位数的普通旅客慢车(6×××、7×××、8×××);
冠“L”字的临客普快列车多在春运、暑运期间增开;
冠“Y”字的临时快速旅游列车则在春游、秋游和节假日增开;
在广深高速线上,冠“S”的广深列车。
(二)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也是旅客加入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车票票面主要应载明以下内容:发站和到站站名;座别、卧别、径路;票价;车次;乘车日期;有效期。
车票的基本种类有客票和附加票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市郊、蓬车客票。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票。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①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必须是有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②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须与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中转换车时,卧铺票只发售到旅客换车站。购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上车时,应在买票时说明,售票员应在车票背面注明××站上车。乘坐其他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③站台票。
到站台上迎送旅客的人员应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对经常进站接待旅客的单位,车站可根据需要发售定期站台票。随同成人进站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遇特殊情况,站长可决定暂停发售站台票。
④儿童票。
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1~1.4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儿童票),超过1.4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⑤学生票。
在普通大、专院校,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四次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华侨学生和我国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学生票: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学生参加夏令营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时。
(三)车票有效期
车票票面上印有“限乘当日当次车,×日内有效”的字样。“限乘当日当次车”,就是要按票面指定的日期,乘坐指定的列车。“×日内有效”,指的就是车票有效期。广州到北京车票的有效期是6天,广州到上海的有效期是5天,武汉到北京车票的有效期是4天。铁路规定:各种车票的有效期以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计算。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是按乘车里程计算的:500公里以内,车票的有效期是2天,超过500公里时,每增加500公里增加一日,不足500公里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500公里以内定为2天,主要是考虑个别区段车次衔接不好,有的区段列车隔日运行,加上车票时间的计算是从0点起至24点止为一天,如有的列车开车时间较晚有效期规定过短就不能在有效期内到站。
各种车票有效期,从指定乘车日起到有效期最后一天的24点止计算。以武汉到北京的车票为例,如果车票上指定的乘车日期是2月4日,票面上注明“4日内到有效”,就是说持有这张车票的旅客,必须在2月7日的24点以前到达北京。如果客票改签后提前乘车,有效期就要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比如2月4日的车票改签在2月2日上车,那就必须在2月5日24点以前到达北京。如果改晚乘车,有效期仍然按原票指定的乘车日起计算,也就是说,2月4日的车票改签为2月5日时,旅客仍必须在2月7日的24点以前到达北京。
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铁路责任不能按客票有效期到站时,车站可适当延长客票的有效期,延长天数从客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证明或经车站证实,可以延长实际医疗天数,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能延长,但可以办理退票手续。随行人同样办理。卧辅票则必须按照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另外,空调票、加快票、变径票、补价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四)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票时,按第1条办理。
(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车站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站台票售出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