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贸易壁垒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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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应对策略(5)

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的基本内容

《SPS协议》共有14个条42款和3个附件,其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这14条包括:总则、基本权利和义务、协调性、等同性、危险评估以及合理的卫生域植物检疫保护程度的测定、顺应当地情况、透明度、控制和检验及认可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区别处理、磋商与争端解决、管理、执行、最后条款。3个附件分别是:定义、透明度条例的颁布、控制和检验及认可程序。SPS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科学依据

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都以科学原理为依据;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则不再实施;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临时采取某种SPS措施,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评价。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们研究科学、发展科学的意识很强。SPS协议紧紧地抓住这一点作为该协议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目的是把SPS协议这个紧密联系贸易的规则建立在科学基础上。

2.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指三大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强调各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依据。符合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SPS措施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

3.等同对待

如果出口成员对出口产品所采取的SPS措施,客观上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进口成员就应当接受这种SPS措施。

4.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是进口成员的科学专家对进口产品可能带来约有害生物的繁殖、传播、危害和经济影响作出的科学理论报告。该报告将是一个成员决定是否进口该产品理论依据,或叫决策依据。风险分析强调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并应考虑对贸易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一目标。通常分析报告通过时,那么,该产品的进出口就有可能成为现实,否则,进口成员的限制或禁止措施将继续维持。

5. 非疫区概念

检疫性有害生物在一个地区没有发生就是非疫区。例如,地中海实蝇或非洲猪瘟在北京地区没有发生,那么北京地区就是非疫区。SPS协议将非疫区定义为经主管单位认定,某种有害生物没有发生的地区,这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确定一个非疫区大小,要考虑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监测、以及SPS措施的效果等。各成员应承认非疫区的概念。出口成员声明其境内某些地区是非疫区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等。一个国家非疫区里生产的产品不会受出口检疫的限制;同样道理,一个国家疫区里生产的产品将不能出口。

6.透明度原则

透明指各成员应确保所有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及时公布。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允许在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公布和生效之间有合理的时间间隔,以便让出口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商有足够的时间调整其产品和生产方法,以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SPS咨询点、通知机构负责对感兴趣的成员提出的所有合理问题提供答复,并提供有关文件。这就要求我们事先及时了解了进口国的SPS规定,就会减少或避免出口的盲目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是大洋洲的一对兄弟国家,关系甚密。然而,由于澳大利亚对新西兰的苹果限制进口,导致“兄弟反目”,引发口水战。

7.SPS措施委员会

SPS措施委员会的职能是执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推动协调一致的目标实现。它鼓励各成员就特定的SPS措施问题进行不定期的磋商或谈判。鼓励所有成员采取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采用。它与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CAC)、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PPC)组织保持密切联系,拟定一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清单。SPS措施委员会可及时协调或解决各成员间的SPS问题,并直接影响各成员SPS措施的制修订,把可能发展成为打官司的SPS争端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

第五节我国应对SPS贸易壁垒的对策

一、补充、完善我国标准体系

我国尚未建立关于标准的法律体系,有关标准的法律也极不健全,一些应该制定标准的行业、产品没有标准,无标准生产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制定农产品标准方面的工作相对滞后,且有些标准低于国际标准,这不利于我国外向型农业的发展。农产品出口要避免SPS的限制,就必须采用符合《SPS协议》规定标准。这就要求修改我国的法律,认真研究有关的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准则和标准,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国际标准,并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我国农产品技术标准。据了解,欧盟、美国等32个较发达国家和地区仅在食品方面就已制定了427种农药残留量标准。因此,为保证农产品顺利的检验出口,必须尽快完善标准制度。这可以从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入手,对进口农产品采取合理的SPS措施,加紧制定各修改动植物检验检疫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快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特别是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的活动,国际标准制度动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制定,在标准制定方面争取更多的发言权,充分发挥我国检疫专家在国际组织中的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研究落实国家标准的措施,促进国际标准在中国的实施,使我国能在农产品出口中掌握主动权。

二、建立SPS措施的预警机制

农产品生产周期长,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环节较多。如果等进口国对我国农产品提出新的要求再去提高、适应就会很被动,甚至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建立农产品出口预警机制,是我国农产品进行自我保护、增强竞争力的根本保证。SPS措施影响大、涉及面广,对其稍有疏忽就会给出口方带来严重的损失。所以,如果说某个WTO成员采取了一项对某种产品会造成重大损失的SPS措施,那么这项措施立即会得到所有此种产品出口方的重视。美国由联邦政府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国家标准技术院,向几个主要国家派出代表,调查研究驻在国的标准化、技术法规的情况,还派人常驻布鲁塞尔,专门收集欧洲标准化的情况。日本、澳大利亚等密切注意欧洲的标准化工作,研究对策。韩国曾要求派一名代表常驻我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是出于相同的目的。因此,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机构,收集、研究我国主要出口产品及主要贸易国家可能采取的技术壁垒措施。根据《SPS协议》透明度的规定,各成员应设立一个咨询点,负责SPS措施及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并提供有关文件。这个咨询点既要向WTO进行通报,又可以从WTO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相应的通报。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咨询点这个窗口,收集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其有关标准要求以及最新动态,了解其SPS措施的细节,建立预警机制为国内企业提供服务,使国内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渠道,及早地获得信息,迟早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因技术壁垒造成的损失。

三、建立专门的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为出口商服务

目前,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出口其产品时,已经要面临相当复杂的问题,而且涉及范围广。产品出口和其他活动一样,需要各方面完整准确的信息资料。为此,可以成立全国性的专门为出口企业和出口商提供技术服务的咨询机构。例如,法国建立了出口商品标准和技术法规服务处,英国成立了出门商品技术服务处(简称THE),新西兰也好建立了出口商品技术服务处,美国、瑞典、日本等也有类似功能的机构。我国也可建立类似机构,为出口企业作好咨询服务,关键是要对WTO成员,特别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有关措施、标准和合格评定的信息进行系统、全面的收集、研究和咨询。与此同时,要认真研究这些国家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帮助国内企业改善产品结构,淘汰落后的生活方式和初级产品,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障碍,为国内企业争取更多、更好的发展空间。

四、检验检疫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支持农产品出口的力度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出口是创汇的重要途径。目前国际农产品市场对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SPS措施的运用越来越普遍,使农产品出口形势更为复杂。农产品检疫与出口关系密切,合理地利用技术手段,有效维护国家和国内产业利益,积极打破发达国家设立的技术壁垒,帮助国内企业不断适应WTO规则和国际技术发展的趋势,开拓国际市场,这是我国检验检疫部门面临的现实而紧迫任务。检验检疫部门应坚持既把关又服务的方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打破国外检疫限制,积极为我国农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检验检疫部门应发挥人才、技术、信息和检测设备的优势,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通报出口农产品质量情况,介绍国际市场动态和对产品的新要求;在出口农产品收购、加工、贮存、保鲜、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上,提供质量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服务;积极支持农业部门引进优良品种,支持品种改良、品种更新和新品开发推广等;扩大与有关国家磋商,开展农副产品市场准入谈判,推进优质农产品顺利出口。

五、善于运用WTO争端决机制

WTO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的一个核心方面就是它有准司法效力的争端解决机构。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较为完善,成员承诺,不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那些违反贸易规则的行为,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进入了WTO争端解决的司法程序以后,如果败诉方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没有执行裁决,胜诉方很可能再通过争端解决机构来状告败诉方,使其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要求WTO授权其在同一个产品领域进行报复,目前已有多起涉及SPS措施的争端经争端决机构解决。WTO对于“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关于鱿鱼进口措施的纠纷”和“美国、加拿大与欧盟关于牛肉进口限制案”等案的公正裁决表明,在目前,WTO是解决SPS措施争议的值得信赖的裁判场所。在所有WTO发展中国家成员中,印度是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最多、胜诉最多,从而获益也最大的国家。农业方面,印度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击败了美国、欧盟等对其大米、海产品等的不当限制,为农产品出口赢得了市场空间。因此,我们应尽快熟悉这一机制的动作,善于利用这一机制来对抗那些歧视性的SPS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签订相互承认SPS措施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为了解决成员间SPS措施等效对待的问题,《SPS协议》鼓励各成员在其他成员提出请求的时候,积极进行磋商,以达成针对SPS措施等效性问题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在实践中,国际间动植物检疫的执行特点是履行多边协议和双边协定,且在双边协定中注意双向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证书认证制度的建设。世界之大,动植物疫情复杂,而且经常变化,各国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又受到政治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公民文化素质、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国际动植物检疫多边协定一般只作为国际间动植物检疫的依据和参考,实际执行要靠两国间签订双边动植物检疫合作协定和动植物检疫条款或谅解备忘录,并在其中规定动植物检疫要求、检疫方法、证书要求等。我国SPS措施的水平在国际上相对落后,无论在标准还是技术上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要在短期内达到发达国家严格的标准不太现实。因此,我们在加快提高技术水平的同时期,应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通过与主要贸易伙伴签订相互承认SPS措施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减少因为SPS标准的不同而形成的贸易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