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新闻学十年(1998-2008):多元与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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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政治文明建设:新闻信息资源的富矿——再论新闻理论研究的新课题(1)

■童兵

2003年笔者曾发表题为《政治文明:新闻理论研究的新课题》一文。在那篇文章里,我提出,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是一个制度、两种机制、三个规范。一个制度指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两种机制指政治运行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三个规范指观念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一年来,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有了长足进步。以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标志,监督机制有所加强。以胡锦涛访法演讲中关于中国将积极研究和批准人权B公约的承诺为标志,新闻法制建设渐有新思路。以科学发展观讨论和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标志,信息公开趋势明朗。这一切都表明,政治文明建设是新闻信息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富矿。密切关注和积极开发这些新的信息资源,是当前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三贴近”报道原则的重点和要务。因此,笔者试图围绕这些问题,再次讨论新闻理论研究的新课题。

舆论监督:传媒有了广泛的用武之地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第四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分七个方面,它们分别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这些规定表明,条例以党的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是领导班子尤其是班子的第一把手,确认政治局也在被全党监督之列。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指出,对中央政治局进行监督的问题,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全党通报;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这些规定,集中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即党内监督从中央做起,从主要领导人做起。它生动地展现出新一届领导集体的宽大政治胸襟和民主开放的执政风格。

政治文明的前提是有一个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的制度,即能够科学地配置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使权力真正做到为民所有,为民所用。其中最有效、最可行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监督权力,用权力制约权力。条例确立党外监督、人民监督、舆论监督是对党的领导机关和主要领导人进行监督的合法权利。这不仅从法理上确认了传媒制约权力的权利,而且从制度上赋予传媒制约权力的权力。这是一个必将对今后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产生极其重大影响的法规。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在实施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的过程中走出这样重大的一步,是我和许多学者没有料到的。对这一法规的评价,怎么评价都不为过。

以经过13年磨砺而出台的条例为标志的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这一重大步骤,将为中国新闻传媒提供过去难以获得的丰富新闻信息资源。对这些资源的充分开发,将为在“内容为王”口号下运作的中国传媒展开崭新的发展前景;同时,也向新闻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比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舆论监督的新使命和新特点,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人民监督的互补,权利和权力的关系,舆论监督的动机与效果评价指标,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正确回答,必将有力地推动新闻传播学的学科建设。

人权B公约:新闻法制的适应与调整

胡锦涛2004年1月27日应邀在法国国民议会发表演讲,他在演讲时提到:“中国已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全国人大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中国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

在诸多人权公约中,最基本的两个公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合称“人权两公约”,分别称为A公约和B公约。中国在1997年10月27日签署参加A公约,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批准了这一公约,但保留了其中“工人建立独立工会”的条款。中国政府代表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B公约,但至今全国人大尚未批准该公约。胡锦涛的上述承诺,受到国际舆论的广泛欢迎。中国政府是一个负责任和重信誉的政府,中国对于自己加入的国际公约是认真尽职的。相信不久的将来,全国人大在条件成熟时一定会批准B公约。

加入B公约之后,对于中国新闻传媒来说,将增添许多新的信息资源。对这一结论的论证,需要援引B公约的相关条文。

B公约分六个部分,其中同中国新闻传播关系密切的是第三部分第十九条,该条共有三款: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到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以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众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按照国际人权规约,各国在批准B公约时同A公约一样,对某些条款有权提出保留。但有的条款是不可减撤的,如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权、不得使用酷刑、人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等。上述第十九条则在可保留之列。目前尚难以预料,全国人大讨论与批准B公约时会否提出保留,会对哪些条款提出保留,尤其是会否对第十九条提出保留。但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假设,即中国似乎不大可能对第十九条提出保留。这是由于,第一,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B公约第十九条同宪法该条规定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第二,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是认可《世界人权宣言》的。《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从内容和行文看,此条规定同B公约第十九条是十分接近的。

如果B公约获准通过,则将会对中国传播政策构成一定的挑战。因为该公约中的不少规定,尤其是第十九条规定,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联系密切。在现代社会,新闻传媒又是人们寻求、接受、传递各种消息和意见不可或缺的重要媒介。这样,国际法同国内法的某些冲突将不可避免。但我们相信,中国正式加入B公约之后,一些不相适应的国内现行法律及法规将作调整,一些目前久呼不出的专门法,如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将加快立法步伐。笔者的依据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遵守国际规约方面有良好的表现和信誉。这些年来,中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已初步形成一定的法律体系。再则,国际公约本身有其严肃性和制约手段,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言,其针对缔约国规定的义务和制约举措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