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学校小型球类的竞赛与裁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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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乒乓球竞赛的裁判人员

乒乓球竞赛中,裁判人员既有固定的职权,也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裁判人员的管辖权限

管辖权限是裁判人员在竞赛中所具有的职权。

(1)裁判长

乒乓球竞赛中裁判长的管辖权限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①告知每次竞赛应指派1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②裁判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抽签主持抽签;

编排编排竞赛日程;

指派指派竞赛工作人员,并在必要时撤换竞赛工作人员;

主持主持竞赛官员的赛前短会;

审查审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决定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竞赛;决定在一场竞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决定在一场竞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做出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包括服装,竞赛器材和竞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纪律裁判长有权决定在竞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对于不良行为或其他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③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下,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个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④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竞赛过程中自始至终应亲临竞赛场地。

⑤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员,副裁判员或计数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做出的判定。

(2)裁判员

乒乓球竞赛中裁判员的管辖权限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①指派每场竞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或2名副裁判员;

②位置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当只有1名副裁判员时,他应与球网成一直线;当有2名副裁判员时,他们应分别与一条端线成一直线;

③裁判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检查检查竞赛器材和竞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协议如果双方运动员对竞赛用球不能达成协议,可任意决定一个竞赛用球;

抽签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裁定运动员由于身体伤残不能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应由裁判员进行裁定;

次序控制方位,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决定决定每一个回合得1分或重发球;

报分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

轮换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

保持保持竞赛的连续性;

行为对违反关于指导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④触及副裁判员决定处于竞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竞赛台面的上边缘;

⑤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动作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触及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阻挡运动员阻挡;

干扰竞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时间掌握练习时间,竞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⑥人员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如果场上只有1名副裁判员,应增加1名计数员;如果场上有2名副裁判员时,每名副裁判员当接发球员在他一侧时做计数员。

裁判员与报分

当结束竞赛状态或在情况允许时,裁判员应立即报分。

(1)报分数

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报下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2)报姓名

第一局竞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3)报胜方

第一局竞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在报负方的得分数。

(4)用手势

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当出于某种原因,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裁判与场外指导

对于场外指导,裁判员处理的规则如下:

(1)确定指导

团体竞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单项竞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竞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未被授权的人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

(2)接受指导

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他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除出赛区。

(3)出示红牌

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竞赛中的一场竞赛,指导者己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4)行为规定

在团体竞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竞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竞赛。在单项竞赛中,不允许在该场单打竞赛结束前返回。

(5)裁判权限

如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竞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竞赛,立即向裁判长报告。指导者被驱除出赛区时,应出示红牌。

以上规定只限制对竞赛的指导。这些规定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

不良行为的处理

竞赛中,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的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行为。

(1)处罚方法

任何时候,运动员或教练员出现严重冒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竞赛,立即报告裁判长;如果冒犯行为不太严重,第一次裁判员可出示黄牌,警告冒犯者,如再次冒犯将被判罚。

(2)处罚分数

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竞赛获团体竞赛中,第二次冒犯,裁判员应判对方得1分;再犯,判对方得2分,每次判罚,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

(3)报告上级

在同一场单项竞赛或团体竞赛中,运动员在被判罚3分后继续有不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竞赛,并立即报告裁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