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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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贞操,贞操——愚蠢的贞操观,是过时的概念

【案情概述】

一对情侣热恋期间,女方怀孕。其后,双方分手。在产下一女后,女方随即以贞操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男方给付各项损失71152.52元。8月10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吴某如与被告吴某波对本案所涉支出均有过错,双方应共同分担。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应限期支付原告生孩子所花的费用4769.22元。

原告吴某如与被告吴某波相恋后未婚怀孕。2006年6月1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吴某如若同意落实引产手术。吴某波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引产费、术中陪护费、术后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费用5.5万元,女方及其家人不得再因此要求吴某波补偿任何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没有进行引产手术,并于2006年8月生下一女。原告因生孩子花去医疗费5538.43元。经亲子鉴定,原、被告与上述所生之女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自由恋爱,后原告怀孕并生下一女,双方不存在强迫等行为,因此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贞操权。原、被告于2006年6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对被告补偿义务的履行附有生效条件,即原告落实引产手术。现因原告未进行引产手术,双方所约定的条件未成就,故被告无须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由于孩子是原、被告共同所生,被告对孩子的出生也有过错,该费用应由被告予以分担。据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贞操是封建社会男权统治下的腐败产物,但是它至今在中国仍然盛行。在古时候群婚杂居的情况下,没有贞操观可言。随着农业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分工,男子所处的社会地位大大地优于女子,于是男权社会、私有制社会,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便逐渐产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时,男子是社会的主宰,也是家庭的主宰,家庭中的一切人和物都是作为家长的男子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处置。由于男子要把财产传给自己的真正后代,丈夫就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来要求妻子绝对保持贞操,以便生育出丈夫的嫡亲子女。于是,妻子成了丈夫生育纯血统的财产继承人的工具;而丈夫在这方面却没有什么限制,享受极大的性自由。几千年来,贞操观对女子的压迫是十分惨烈的,包括婚前贞操、婚后贞操、寡妇节操和妻妾殉葬制度等。当贞操成为一项公民权利被提上权利法案之时,也是男权进一步扼制并且戕害女性的法律强制。现在,为了避免这种嫌疑,我们的法学家们都改口了,不再称贞操权,而是针对任何性别的人都适用的性自主权。这稍稍算得上是一个进步。在公民社会我们仍然大谈贞操,不但是对女性的侮辱,其实也是给广大男性公民的一记耳光。因为它的虚伪暴露是那样一览无余。《二十四史》记载节妇烈女人数:汉为21,魏晋40,唐54,宋55,元187,明308;清人修明史发现烈女传记“不下万余人”。这可见从封建社会开始,卫道士们便一直奉行的贞操节烈观对于中国人的毒害可谓根深蒂固,即使作为受害人的广大女性也可能不自觉地卷入其中大谈其正义与意义。

本案中的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就是贞操权受到伤害。这不免让人一眼看到其不但没有咨询专业人士,而且思想里还守着旧有的观念不肯放弃。贞操权作为一项法律专业用语,在中国的法律中不但没有出现,而且也没有在民事法律中专门列出。一方面我们可以认为,这是立法的进步,对这种道德传统中的东西已有扬弃的倾向,另一方面,贞操发展至今,在公民权利至上的社会,它已部分划归到人身权项上。所以,其以所谓的贞操权受到伤害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根本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说,在你情我愿的恋爱中,发生了性行为,这也是当事人之间个人事务,法律怎么可能去涉足呢。如果最后恋爱不成,当事人之间翻脸算旧帐,这可是比较热闹的事情。如果法律可以帮助其中一方的话,那实在有点像法律可以要求世上出现后悔药,使人们对自己当初的行为在后来反悔的时候回复到最开始的状态。后悔药不会有,所以法律也不可能对这种后悔的事情做出任何实质有用帮助。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伤害,存在过错,比如欺骗、身体伤害等等,这些就可以引申到我们之前看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立场上去。法律能够做的,也仅止于此。所以,当我们决定和某人谈恋爱的时候,你就需要对你自己的决定负责。

总结陈词:我们讲公民要珍惜自己的身体,但是这仅仅只是对自己权利的重视和自由行使,而不是要让这个权利成为腐朽观念的庇护。在公民社会,在男女平权的时代,女权主义者及一切支持这种平等权利的人们,你们最直截了当的做法就是:让一切热衷于贞操的小男人和他们愚蠢的贞操思想都统统见鬼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