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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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我是警察我怕谁——职务侵权行为与个人侵权行为的区分

【案情概述】

某县一公安局长李某星期天和家人到公园里游玩。途中与一名中学生发生争执。言语冲突最后发展为李某拔抢顶着这名学生的头威胁说他是警察,信不信可以打死他。中学生受到过度惊吓曾住院治疗。出院后该学生父母将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司法判决拟要】

李某公务之外持抢威胁他人虽非职务行为,但公安局显然没有认真严格地执行警察用枪的规定,李某与公安局共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我们现在单就法律关系来看待这个问题。首先是本案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公安局长是在公务期间之外携带枪支,并威胁恐吓未成年公民,不是职务原因造成赔偿的行为,因此它与公安机关无关,它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赔偿。其次,受害者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对没有依法管束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赔偿。这涉及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诉讼行为。警察在公务之外没有权力携带枪支,并且无权之下还用非法携带的枪支实施了违法行为,双重危险的产生全在于警察机构没有严格认真地执行管理操作规程,对此伤害行为的发生负有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种诉讼还可以迫使公安机关对其公安工作人员进行制裁,也可减轻公民的维权阻力。

总结陈词:无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只要侵害到他人权益,侵权责任便产生,由此产生的赔偿义务也因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而出现不同的主体。分清侵权行为的性质,有利于准确诉讼,也利于迅速得到赔偿。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