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类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在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因为身与心、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不能和谐统一而带来的诸多问题。从某种角度说,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可以归因于人类精神的失衡与错位以及幸福观的偏离。幸福观是人生观中有关人生幸福问题的内容,是人们关于幸福目标、幸福动机、幸福手段、幸福标准、幸福效果等问题所持的根本态度(李志,2001)。幸福观的问题实际上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现实生活领域的集中体现,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知识水平、认识能力和人生经验,选择着自己所期望的幸福生活道路,然而幸福的生活和人生,必定是在科学、合理的幸福观指引下前行。对幸福认识的偏离不仅会导致人们精神世界的失衡与错位,而且还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与进步。因此,幸福观不仅是作为个体的人的问题,更是在构建新的社会体系中的价值标杆,而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现实生活中,对幸福观问题的认识现状出现的一些偏差,更使得人们力图对幸福观的倾向与未来进行解析和预测。
一、社会转型期幸福观的倾向
转型期幸福观应该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发展过程相适应的幸福观念,是随着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形成的。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因此上述几种情况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显得相当复杂,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趋势。
1.功利化、实用化倾向
承认人的本性要求与个体生活的合理性,并给个体幸福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社会环境是我们社会变革的主要目标。当市场经济在我国蓬勃发展之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体物质利益也随之取得了合理性认可。然而,一部分人对个体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却达到了某种放肆无度的地步,物质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成为他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信条,这不仅排斥、舍弃了作为社会主体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而且割断了经济活动与人生意义的联系。讲功利、重实用本是经济活动的价值取向,本不应成为生活价值的标准,然而,社会生活中的种种现实却显示,经济活动的价值取向在相当程度上进入了个体生活价值领域,甚至替代了那些不实用、无功利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东西,例如责任感、奉献精神等。
2.物质化、享乐化倾向
物质生活的提高是个体生活向幸福迈进的基础,然而如果把这一方面的提高夸张为幸福生活的全部内容,那就是对生活质量的片面理解,对生活价值的单一化、物质化曲解。幸福的生活或高质量的生活的实现,应在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积极主动地追求精神层面的生活价值,这才是合理的生活选择。那种“有钱就有一切”、“人生短暂应及时行乐”的金钱崇拜与消费主义的幸福观,不可能给人带来合理的生活享受,并将大大降低生活质量。现实中,很多人面对幸福往往跟着感觉走,或随波逐流,过分看重当下的、具体的幸福,将幸福物质化、对象化、仪式化、模式化,殊不知很多追求与占有,充其量仅是达到幸福的手段与过程,为幸福的实现提供一些外部的条件。因为,幸福的手段、过程、条件皆不是完整的幸福本身。
3.个人主义倾向
幸福观的功利化、实用化倾向的日益严重势必带来个人主义幸福观,个人主义幸福观发展下去最终必然走向利己主义。
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诸如以权谋私、享乐腐化、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唯利是图、金钱至上、贪污盗窃、坑蒙拐骗等,都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幸福观的表现,它们不仅损害和牺牲了社会、集体、他人的利益和幸福,而且最终也自食其果,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都是从“求福”到“得祸”的悲剧(颜廷锐,毛飞,2003)。
二、对幸福观的现实思考
现代社会伴随着高科技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物质欲求空前高涨。这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蔓延。人被物化、机械化,精神空虚、价值迷失的现象日趋严重,由此而造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迫切需要用正确的幸福观来指导我们的人生,使我们认识到幸福应包含的内容。
1.创造和享受的统一
幸福的创造与幸福的享受是统一的。幸福固然不能排斥生活的享受,但生活享受必须建立在劳动创造的基础上,创造是享受的源泉,享受是创造的结果。人们的幸福生活从何而来?既不能靠他人的施舍,也不能靠大自然的恩赐,而是要用勤劳的双手去创造。劳动和创造是幸福的源泉,没有劳动和创造,就不能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条件,就不能享受到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幸福,从这个意义上说,幸福是创造的结果,只有先创造,然后才能享受。马克思说,物质享受一旦成为目的本身,它便会失去本身的面貌。作为真正的人,应该有他的全部生活内容,不仅享受而且创造,创造才是真正的生活内容,正如雷锋所说,我们吃饭是为了活着,可活着不是为了吃饭。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看来,幸福不只是物质需要的满足,在劳动活动中,自己的才能和智慧得到充分的发展和被社会所利用,才是真正的幸福。幸福就是自己的全部精力和能力在社会事业上得到充分发挥的一种感受,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感,这是新生活创造者的幸福观。
2.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统一
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统一是构成幸福的主要内容。一定程度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满足是幸福的必要条件,“斯巴达式的苦行僧生活不是人性的孕育土壤(高兆明,1993)”。可以设想,一个生活在物质匮乏社会中的人,为了生存不得不每天四处奔波,食不果腹、衣不蔽身、居无定所,他怎么可能会体会到人生的幸福呢?但有良好的物质生活并不就有精神生活的幸福,物质生活条件只是给人提供了作为人存在的物质基础与前提,人还需建立一种高尚的精神生活。一个人只有用科学的、高尚的精神生活指导物质生活,才能领略到生活的真谛,才能体会到十足的幸福,因为只有物质的满足,没有精神的滋润,生活就会很消极颓废,只有精神的寄托,没有物质的供给,生活就会成海市蜃楼。
3.个人幸福与集体幸福的统一
社会生活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个人离不开社会,社会也离不开个人,因此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是统一的。个人追求幸福的愿望只有在社会幸福不断增长中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满足自己快乐愿望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甚而还必须满足他人的利益,因为你若不想让他人得到利益,你自己的利益也就无法实现,你若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就必须提供满足对方实现其利益的条件。这样,正如穆勒所言,要保证实现最大快乐,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就必须和谐,必须统一起来。个人幸福和集体幸福的一致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核心。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的基本问题不仅是对个人幸福的追求,而且是对集体的幸福的追求。所谓集体幸福,当然包含组成这一集体的每个成员的幸福,但又不是每个成员个人幸福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一集体的“公共幸福”,即既属于每个人又由社会整体所代表的幸福,是在保障社会整体幸福的前提下所实现的个人幸福和社会整体幸福的有机统一,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实现。
4.个人德性与社会制度的统一
“个人幸福的实现离不开社会条件,个人人生价值的实现程度固然有赖于个体自身的努力,但在客观上受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高兆明,1993)。”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亦需要外界的善为助。因为,没有外在条件,便不可能或难于作出高尚的事(周辅成,1964)”。个人存在的幸福,离不开社会的真善美。只有在一个基本公正的社会中,个人的幸福才有实现的可能,个人培养出正确的幸福观才有可能变为现实。同样,只有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成员感到人生存在幸福的可能性,这个社会才有可能被称为是公正的。“从总体上说,一个人的人生存在问题上所能达到的可能的幸福最高限度,是由他所生活于其中的那个社会在宏观整体上规定的(高兆明,2001)。”幸福是一种人生圆满的状态,个人幸福有赖于社会公正,个人圆满存在有赖于一定的社会客观条件。社会的基本公正表现在社会的德性与幸福的统一上。如果人们见到的只是君子受苦受难,小人得利,总是君子生活在痛苦的泥沼中,而小人由于使用不道德的手段获得物质利益和精神上的满足,从而获得“幸福”,那么在大众层面就很难指望人们践行道德要求,过善的道德生活。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里,由于人们道德标准的偏差甚至扭曲,也很难培养出具有正确幸福观的个人。因此,正确的幸福观不仅要求个人有着高尚的道德修养,同时也要求社会有着公正的、符合人们健康发展的社会制度。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幸福观不是简单地否定人存在的物质幸福的必要性,也不是简单地等同于精神幸福,而是强调物质幸福并不是人存在的唯一的或最重要的目的,人有比纯粹的物质追求更重要、更高尚的目的性追求,那就是兼顾人的整体需求和人的全面、和谐发展。我们需要在感性生活的冲击中保持理性的反思精神,在物质创造、精神追求中取得真正的幸福。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及对物质的追求只有作为人的全面发展、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才能获得存在的全部意义,因此,实现人的全面、和谐发展才是幸福生活的最高层次,才是人类追求幸福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