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制度制约下的上市公司高管变更的研究: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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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文献综述(3)

关于高管持股与高管在公司绩效低劣情况下的被解雇可能性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文献较多,其中Denis等(1997)检验了1985-1988年间发生的1394例非常规高管更换与股权结构的关系,在控制了其它影响更换的潜在因素后发现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显著的影响更换与绩效的敏感度。他们认为,管理层的股权使得董事会解雇一个绩差CEO变得困难起来,当高管持股比例介于5%-25%时,更换可能性对绩效的敏感度显著低于高管持股水平少于5%时,即高管更换的可能性与高管持股负相关,高管持股阻碍了内部机制监督经理层的有效性。Dashy,Lone和Power(1998)研究也得出了与Denis等人相似的结论。他们1989-1992年间2643家英国上市公司的高管更换、公司绩效与股权结构之间的关系,发现在高管持股水平少于1%时,这些英国公司的高管离职事件发生更频繁,且低劣的公司绩效与强制更换可能性之间呈现较强的相关性。而当高管持股水平超过l%时,高管们对内部控制机制压力变得不再敏感,但股价对高管持股量超过1%水平公司的非常规变更表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于高管持股能阻止被更换概率的可能解释有二:一是管理层所拥有股权的增多可能使管理层通过投票控制权增强自己的影响力(Marketable,1988),二是经理层股权阻止了外部控制权市场的活动,并且削弱了对内部监控机制的压力,从而使监控有效性大打折扣(Hirshleifer and Thakor,1994)。

在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构成与高管变更关系的实证研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赵超等(2005)所做的研究。他们以1997年底前上市的489家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了在1998-2003年间的公司股权结构、业绩与总经理的强制性变更和正常性变更的关系。研究发现总经理的变更,特别是强制性变更作为最极端的约束手段,能够约束业绩差的总经理;国家股比例、流通股比例和大股东比例与总经理的强制性变更和正常性变更都不具有任何显著的相关性,这说明在国有股“所有者缺位”、流通股比例过低、市场投机气氛浓重的情况下,国家股东、流通股东以及大股东无法有效地监管经理人;而经理人持股比例与总经理的强制性变更和正常性变更之间具有非常显著的负相关性,证明了中国上市公司的确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

赵震宇、杨之曙和白重恩(2007)则通过分析1999-2003年国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的具体原因以及性质包括升职、平调和降职,分析了公司绩效、股权结构等诸多因素对高管层变更的影响。结果显示不同属性的公司其评价总经理的业绩或能力指标也有所差异,公司绩效对非国有公司高层人员变更的正向激励的影响,如高管层职位的升迁或降职与公司业绩正向相关,要比国有更加显著。

姬美光、王克明(2008)选取2002-2004年除金融类的所有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高管变更的可能性受到会计业绩、第一大股东类型、股权制衡度、高管来源、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影响。当公司第一大股东的相对控制权越大,且公司股价在股票市场表现不好时,其董事长被更换的可能性也就越高。非国有企业更有可能采用公司的真实业绩来考核董事长,并在公司业绩不好时撤换董事长,而来源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单位的董事长会设法保住自己的地位,以降低公司业绩不好时被变更的可能性。

我国上市公司中不同控股股东对高管的监督效率是以其最终产权主体的清晰度为序的,即控股股东最终产权主体的清晰度越高,高管变更对公司业绩的变化就越敏感。Chen和Wang(2004)以1995-2003年间发生总经理变更的626家中国上市公司的773次案例为研究样本,并采集了同期没有发生变更的552家公司为参照样本,通过高管变更对业绩变化敏感性来分析中国转轨经济背景下不同控股股东和公司治理机制的监督作用。发现高管变更和公司业绩关系随着股东类型不同存在显著的差异。将企业的控股股东分为公司型和政府代理人型两类后,发现政府代理人型控股股东的监督效率明显比国有法人和一般法人控股时偏低,因为此时变更对于低劣的公司业绩明显缺乏敏感性。陈漩,淳伟德(2006)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政府控制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控制型公司、国有法人控制型公司和一般法人控制型公司在高级管理人员更换对业绩敏感性上的差异。实证结果表明,政府控制型企业高层更换对绩效的敏感性显著低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其余几类公司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因而提高企业效率应着眼于引入有“市场导向”的直接监控主体。

曾海涛,谢军(2009)以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808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考察第一大股东持股对高管变更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公司绩效较好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变更之间存在显著的U型关系,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较分散的区间,第一大股东持股对更换高管人员具有消极作用,在第一大股东持股集中的区间,第一大股东持股则具有积极的监督约束管理者功能;在不同的第一大股东持股区间,均不能验证第一大股东持股对经营不善公司管理层更换的积极作用。研究结果同时验证了股权制衡的监督制衡作用,其他大股东的持股与更换管理层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股权的国有性质与高管变更未呈现显著的相关关系。实证结果还表明,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兼任与高管变更负相关,独立董事制度对高管变更的影响不能发挥其正面监督作用。

石水平(2010)以2000-2004年发生控制权转移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单变量描述性统计和差异比较分析了控制权转移前后公司业绩的变化,特别是控制权转移后的高管变更现象,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多元回归分析了高管变更对控制权转移后的绩效影响。本文研究发现,在控制权转移后并没有提高公司业绩,尽管控制权转移后第一年内提高了公司业绩,但实际上是高管变更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后的绩效产生了显著影响。另外,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在控制权转移后第一年呈倒U型关系,但不显著;第二年呈U型关系,而高管变更与企业绩效呈负相关关系。

2、董事会与高管变更

Weisberg(1988)是较早地进行关于董事会成员独立性与高管变更关系研究的学者之一。他把因业绩问题而导致的管理者变更和董事会的构成联系在一起,他检验了内、外部董事在监督管理者上的差别。以1974-1983年福布斯500中的367家公司为样本,根据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将董事分为外部董事、内部董事和关联董事三类。采用外部董事所占比例来描述董事会组成特征,将其与公司业绩的交互影响变量纳入模型之中,回归结果表明该变量与高管变更显著负相关,说明在外部董事主导型公司中高管变更对经营业绩比在内部董事主导型公司中高管变更对经营业绩更为敏感,外部董事发挥了监督约束管理者的重要作用。因为内部董事的职业往往与经理人的权力相关。而更换绩效低劣的经理人有利于提高外部董事的职业声誉。we1SbaCh还发现如果外部董事占董事会绝大比例,在CEO辞职后公司价值有明显提高,而如果内部董事占主要比例公司价值却没有增加。Scared,Singh和Barr(2001)针对澳大利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CEO监控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董事会的独立性确实对高管更换与公司绩效间的敏感性有积极的影响作用,即非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在监督管理层方面更有效率。另外公司的劣质绩效对CEO的更换有滞后影响。但是Kang和Shiva(1995)采用1985-1990年间,来自穆迪国际报告中270家日本公司的资料检验了外部董事等对高管变更与公司绩效敏感性的影响,而发现外部董事对高管变更并不存在显著的影响。而Burrell,Grain和Perigee(2003)认为在意大利公司,绩效差的CEO即使在内部董事占多数的情况下,也能被更换。这一结论被Neumann和Vietnam(2005)用丹麦的公司数据研究所证明。可能由于这些国家的上市公司治理质量比较高的缘故。虽然关于董事会规模与公司治理效率问题的研究,学术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研究结论。但是关于董事会规模与高管变更关系的研究,目前国外学者大都认为小规模董事会比大规模董事会更能有效地解雇绩效低劣情况下的企业高管。因为规模小的董事会可以容许成员对重要问题进行详细的讨论,另外还利于内部的沟通和交流,比规模大的董事会更容易形成凝聚力。

关于领导权结构与高管更换、绩效之间关系,目前存在两种观点。Jensen(1993)指出,当二职兼任时,内部控制系统容易失败,因为董事会不能有效地执行其包括评价和解雇CEO在内的主要功能。而相反Brinkley等(1997)认为二职分离会带来监督董会主席的成本(即谁来监督监督者?)、CEO与主席之间的信息分享成本等。所以这些成本可能抵消二职分离所带来的优势。Brinkley还指出,比较二职分离与合一的公司的绩效并没有发现本质的异同。很多学者从实证角度展开该问题的讨论,对该类题研究的出发点是,如果二职兼任减少了董事会的监督能力,那么相对于二职分离公司,在二职兼任公司中的高管更换可能性对绩效变化的敏感度要弱一些。Goral和Park(2002)以1992-1996年间455家发生总经理变更公司为样本,同时选取823家在同一时期没有发生总经理变更的公司作为对应样本,检验董事会监督管理层的能力是否受到二职兼任的影响。他们所做的实证研究表明:总经理因为业绩而变更的敏感性在两职合一的公司明显弱于两职分离的公司。在两职分离的公司中如果股票的收益率下降一个标准差,那么总经理变更的可能性就要上升5.3%;而在两职合一的公司中,这种可能性上升2.5%。这个结果表明,如果总经理同时兼任董事长确实会导致董事会独立性的丧失,从而令董事会无法辞退业绩表现较差的经理人。

目前国内外学者们对董事会活动频率研究的争论焦点集中在董事会活动次数的多少是否真正与其工作效率一致。目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经常会面的董事拥有足够的沟通和交流的机会,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问题进行充分的探讨,这样能够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质量,也能够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董事会议频率的多少并没有对公司高管起到多大的约束作用,因为正如Jensen所说,董事会的会议日程表几乎都是CEO制定的,而且会议的内容也被限定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所以会议频率高的董事会未必能够增强对公司高管的监督和约束。与以上论断一致,关于董事会活动频率与高管变更之间的研究尚未达成一致结论。如我国学者张俊生和曾亚敏(2005)的研究认为董事会会议的次数与相对业绩下降公司的总经理的变更概率之间显著正相关,即会议频率的增多能够促进对管理层的有效管理。而Maury(2006)通过检验芬兰上市公司治理变量与高管变更关系时发现,董事会活动频率与高管变更概率没有明显的相关性。

另外许多国内学者认为我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机制例如吊销机制也利于改善绩效与高管更换的敏感度。如沈艺峰、张俊生(2002)考察了1998-2000年间我国ST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治理与高管变更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因为公司绩效而被ST前后,董事长被更换的比例明显高于总经理,说明了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强管理者、弱董事会”现象,同时还认为董事会对总经理约束和惩戒能力弱化也是ST公司董事会治理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郭葆春(2008)以2003-2006年四年期间我国深沪两市上市公司CFO变更的原因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分析发现董事会开会次数与CFO变更正相关和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兼任与CFO变更正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