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新中国反腐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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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新中国成立之初和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反腐败斗争(1949-1956)(3)

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

******不能完全靠群众运动,而要有专门机关。新中国成立后,很快就在党内和政府内建立了有较大权威性的党的纪检机关、人民检察和行政监察机关,并不断加强纪律检查和检察、监察工作。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全面建立

1949年11月9日,****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指出:我们的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决定成立中央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1人组成,朱德任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刘澜涛、谢觉哉、李葆华、刘景范、李涛、薛暮桥、梁华、冯乃超为委员。

《决定》规定: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委、地委、县委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须设置一级工作机关,开展经常性的工作。关于县级以下基层,1950年中央纪委作出规定,设立党委的要设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总支和支部要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到1950年底,全国大部分地、县级以上党委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1952年10月,全国专职纪检干部2800人,到1954年底发展到了7200多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检机构的设立,使得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章党纪的工作有了专门负责机构,从制度上加强了党的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

《决定》根据七大党章的规定,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有三项:“(甲)检查中央直属各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乙)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及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纪律的处分,或撤销其处分。

(丙)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地遵守党纪,实行党的决议与政府法令,以实现全党的集中的统一。”

在纪律检查领导体制上,《决定》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工作,各级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各该党委会指导之下进行工作,并且规定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或取消下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按照中央规定,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上级纪委在工作中对下级纪委有指导关系,但当其指示同下级党委意见不同时,应提请同级党委决定。

为适应党的纪检工作的需要,1954年1月,****中央制定了《关于处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对纪律处分的程序、批准权限、取消处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党员或群众向党控告申诉案件的范围、原则、批准权限及结案手续等问题作了规定。这两个规定,是我党历史上在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方面第一次作出的较为系统的规定,对于正确开展纪律检查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检查和处理了30余万起有关党员违法乱纪的案件,清除了党内一些不可救药的分子,惩处了一部分犯有各种错误的党员。在党执政初期,纪委对于加强党的纪律,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保证党的路线、政策的正确执行,起了积极的作用。

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

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定》。这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有委员15人,候补委员6人,董必武任书记,刘澜涛、谭政、王从吾、钱瑛、刘锡五任副书记。

当时,为什么决定设立中央和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纪律检查委员会呢?从国内党内情况来看,我国正在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上复杂尖锐的斗争正在不断地从各方面反映到党的生活中来。党内出现了一部分党员蜕化变质,以致发生不少贪污、腐化、违法乱纪的案件,还发生了高岗、饶漱石阴谋分裂党的严重事件。而当时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只是同级党委管理下的一个小部门,不能检查处理同级党委委员的问题,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也不能直接过问。这种“组织狭小”和职权的限制,缺乏与党内外公开、直接的联系,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使它难以充分发挥作用。鉴于此,党中央决定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代替纪律检查委员会。

同纪律检查委员会相比,监察委员会有以下三个变化:一是监察机构成员增加。1955年,全国专职监察干部约7500人,1956年底增至14000人左右。二是监察机构职能加重。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和处理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有权检查下级党的组织有关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不但如此,还要“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政策中的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央各部门(各党组)和各省(区、市)高级干部的监督工作,主要是监督他们有无违反党的路线、政策、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这表明在监察机关的工作中,检查的范围扩大了,监督的成分明显加强。三是领导体制的变化。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在监察机构上下级之间,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从而明确了监察机构内部上下级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为了便于工作和保证集体领导,中央监委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不久,经中央批准,中央监委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分别设立了中央监委的兼职监察员,他们定期向中央监委作报告并协助检查案件。关于地方党的各级监察机关的建立,《决议》规定,由各地方最近召开的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由上一级党委批准,成立办事机构,开展经常性工作。

根据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精神,中央监委明确了四项任务:经常检查和处理中央各党政部门中党的组织和所属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经常检查和处理各地方党的组织并在必要时直接检查处理各地方党的组织所属党员有关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领导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理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及党员对处分不服的申诉。根据基层的特点,中央监委还对工矿、交通、基建、农村等基层党组织的监察工作规定了具体任务。

成立国家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

1949年6月23日,董必武提出设置最高人民检察署的建议,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采纳。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确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检察委员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荣桓主持会议。他说,检察署的工作,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我们首先应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始工作。到195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5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1954年9月29日,新中国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检察机关正式更名人民检察院直到今天。60年来,人民检察院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巨大努力,取得显著成效。

1949年10月21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关于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人民监察机关的规定,政务院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谭平山任主任,刘景范、潘震亚任副主任。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人民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代表政府施行监督与纠举。其职能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从1949年10月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至1953年6月,全国共建立县以上439个人民监察机关,专职和兼职监察干部17000人左右。

中央和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取得了很大成绩。如,1950年2月28日,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在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建立通讯监察员制度,并通过了草拟公务人员惩戒条例的提案;1951年4月13日,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确定了监察工作的基本方法,研究、讨论了6个章则条例;1952年1月8日,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发出《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指示》,要求各级监察委员会必须全力参加并配合各部门大力领导“****”斗争,所有监察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到实际工作中进行监督与检查等。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根据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决定设立国家监察部,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移交监察部,钱瑛为监察部部长。同年12月,监察部发出关于调整地方各级监察机构及有关事项的指示,要求适当扩大省、区辖市、设区的市和专员公署监察机关的组织,在工作特别需要的县和不设区的市,由专署或省的监察机关重点派遣监察组。

1956年1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认为,此前一年多来国家监察工作是有成绩的。中央和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着重对增产节约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品种计划和质量指标的执行、供应工作和设备维修检修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检查。有些监察机关还组织了规模较大的专题检查。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对不少弄虚作假、贪污盗窃以及其他违法乱纪事件和一些重大事故进行了检查和处理,受理了公民的许多检举控告,审理和处理了一些重大案件。

新中国成立之初和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我们党在扫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保持党和国家机关清正廉洁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取得的反腐倡廉成就,与世界反腐倡廉史上任何一个成功范例比起来,都毫不逊色。以******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为新中国的廉政建设打下了坚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