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参考书目:
1.宋效中著:《反偷逃税与税务稽查》,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2.高艳荣、艾华编著:《纳税检查》,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本书编写组编著:《最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与避税技巧应用》,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
4.侯立新编著:《企业合理避税解决方案》,中国华侨出版社,2006年版。
5.李成峰编著:《怎样合理避税》,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
6.本书编写组编著:《企业有效避税定式》,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
7.盖地编著:《税务会计》(第三版),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年版。
8.邓力平主编:《中国税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9.孟焰、王素荣著:《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杨志清主编:《纳税检查案例分析》,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韩建勋主编:《纳税会计实务》,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2.贺志东著:《税务稽查技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13.本书编写组编著:《税务稽查实务操作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考网站与报刊杂志:
1.国家税务总局网(www.chinatax.gov.cn)
2.中税网(www.taxchina.com)
3.中华税网(www.chinesetax.com.cn)
4.纳税服务网(www.cnnsr.com.cn)
5.中国税务网(www.ctax.org.cn)
6.中国税务教育网(www.chinataxedu.net)
7.中国税务信息网(www.chinesetax.net)
8.中国税网(www.ctaxnews.com.cn)
9.《中国税务报》各期
10.《财政与税务》各期
实例十五:虚设存款账户,重复列支利息,偷逃所得税
【基本案情】
某信用社自组建以来,经济效益甚佳,各项经济指标均列该市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首。2005年市稽查分局接到举报,反映该信用社存在高息贷款,虚列存款账户的事实,于是决定对其进行突击检查。稽查人员在查对信用社“利息支出”明细账时发现有上千个账户,数万张账页。稽查人员决定到曾在信用社贷款的企业中进行调查。经核查贷款企业每月的“贷款计息单”及“账务费用”均未发现问题。但某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反映,该信用社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先扣下本金的5%,作为贷款企业的“贷款保证金”,余额转入企业的活期账户,信用社每月计算应收利息时,仍按贷款本金金额计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稽查人员根据这一线索,逐笔检查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发现信用社虚设的“××公司”账户实为“保证金”账户,混在上千个企业的“活期存款”账户中,信用社还将这些多收的“保证金”账户,混在上千个企业的“活期存款”账户中。信用社还将这些多收的“保证金”与其他正常开户企业的活期存款一同按期计算利息,账务处理为:
借:利息支出
贷:活期存款――××公司存款
经查几年来信用社共虚提利息800万元。该信用社为多计利息又将每月计提的“保证金”利息和部分“保证金”分别以个人假名转入“定期储蓄存单”,按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共虚计利息支出189.5万元,该信用社再将此利息存入“活期存款”账户虚计利息支出8万元。
【分析处理】
在对金融企业进行稽查时,对存放款业务,首先要检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是否按规定计算了利息收入;各类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存放款项”应计算的利息支出是否正确;事业单位的经费存款,属于财政拨款或实行差额补助的,不应计应付利息,检查这类款项是否被计算了利息支出,从而减少了当期利润;检查各类贷款是否按规定收入利息,是否正确计入“利息收入”科目;委托贷款虽然不计利息,但是要按合同规定收取手续费,检查委托贷款的合同与计入收入的手续费是否相符,是否每期手续费收入均已入账;检查抵押贷款收不回来时,拍卖抵押品所得超过本金部分,是否作为利息收入入账,若拍卖所得低于本金,差额部分和应收利息是否按规定冲减了“贷款呆账准备金”;检查支付的存款和储蓄利息是否正确,检查定期结息时,结息日是否重复计息、增大利息支出。检查商业银行的汇票业务是否按规定计算手续费并列入收入,贴现利息是否正确计算并列入收入。
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开户的便利可反复利用虚列的储户账户重复计息,加大利息支出,这个问题是十分严重的。案例中的信用社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偷税,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税务机关决定对其近年来虚列的利息支出调增利润,补交所得税,处以20万元的税收罚款,并将此案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审理。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某市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集体企业进行抽查时,发现该厂当月制造费用比其他月份偏高。经对明细账目以及记账凭证的审查,发现造成制造费用偏高的原因在于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数额过大。通过审查询问与检查原始凭证,原材料入库、出库记录,发现该厂本月一次购入工作台、台钳、气瓶、老虎钳、办公桌等物资6万元,未经领用就一次性摊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
通过对该厂财务人员询问得知,该厂今年经济效益很好,厂长为了避免因盈利过多,而多交所得税,授意财务人员在年底购买一批低值易耗品,并一次性的摊入费用,降低当期利润,偷逃所得税。
【分析处理】
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与入库的记账均视同存货入账,摊销时应按领用数额一次或多次摊销,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制造费用
贷:存货――低值易耗品
而该厂以减少当期利润,少交所得税为目的,一次性摊销未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已构成偷税行为。应调整利润增加6万元,并补交所得税1.98万元(60000×33%),并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偷税额2倍的罚款。在现实稽查工作中,我们应该根据成本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推断当期的成本归集与费用摊销额是否异常,如有较大的波动,则说明被稽查企业的账务处理存在一定问题。
【账务调整】
借:存货――低值易耗品。
贷:本年利润。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