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2020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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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犯罪概念

●大纲应试策略

本章包括犯罪的定义和犯罪的基本特征等内容。在要点解析中,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犯罪的最基本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属于核心考点。本章的考查方式主要是选择题。虽然核心考点较少,但要关注犯罪基本特征方面的论述题。

●大纲要点解析

一、犯罪的定义

1.犯罪的定义概述

(1)犯罪定义的类型。犯罪定义的类型包括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和混合定义。形式定义就是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实质定义就是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以此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混合定义就是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而对犯罪进行的定义。除了上述三种主要定义外,还有其他定义,归纳要旨可以概括为:①唯物史观定义: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②犯罪构成定义: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③反社会定义: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④刑事古典学派定义: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⑤刑事社会学派定义: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2)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从形式意义上定义犯罪,要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认定犯罪;从实质意义上定义犯罪,则将犯罪认定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实质意义上定义犯罪,又有伦理规范违反说、法益说和二元说等学说。伦理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法益说认为,犯罪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二元说认为,犯罪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法益。采取不同的犯罪定义,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1)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定义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2)犯罪定义的意义。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定义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是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3)我国犯罪定义中“但书”的规定及其意义。①我国犯罪定义中“但书”的规定。《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定义既含有定性要求也含有定量要求,其中,但书规定就是犯罪定义在定量上的要求,从而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但书”是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②“但书”的意义。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犯罪包括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三个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基本特征中最本质的特征。

(1)严重社会危害性。首先,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其次,犯罪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某种行为如果仅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最后,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本质特征,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2)刑事违法性。首先,如果说严重社会危害性揭示了犯罪本质特征,则刑事违法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概念中的具体体现。如果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刑法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就不具有刑事违法性,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其次,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不但要考虑刑法总则的规定,还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最后,刑事违法性这一特征主要是从司法角度来说明犯罪的特征,即司法工作人员最终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就是按照犯罪构成判断行为人具有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首先,如果说严重社会危害性是从犯罪与社会的角度说明犯罪的社会特征,刑事违法性是从犯罪与法律的关系说明犯罪的法律特征,那么应受刑罚惩罚性则是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说明犯罪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其次,应受刑罚惩罚性主要起到限制刑罚权的作用。一方面在立法层面上,只有在立法者认为该种危害行为依靠一般的法律制裁手段已经不起作用而必须依靠刑罚作为后盾时,才能规定为犯罪。另一方面在司法层面上,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用来进一步限制刑事违法性的。所以,在一些情况下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没有必要动用刑罚进行处罚的,那么也就不能从实质上认为行为是符合犯罪构成的,同样也不能认为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综上所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