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2020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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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渎职罪

●大纲应试策略

本章包括渎职罪的概念、特征和10个具体罪名。在10个具体罪名中,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属于较为重要的罪名。本章出题方式包括各类题型。

●大纲要点解析

一、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行为,这种行为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严重侵害。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犯罪主体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下列情形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①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②属于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的,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③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④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⑤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责,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本罪多数主体为特殊主体,但也有少数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二、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1.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即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的行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①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②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③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即任意放弃职责;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滥用职权罪。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玩忽职守罪

(1)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和未履行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本身常常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则是过失。

(2)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界限。①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而滥用职权罪则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顾职责的程序和宗旨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②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玩忽职守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事故罪的界限。①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过程中;而后者一般发生在生产、作业等业务活动中。②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安全。③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①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这里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广义理解,即一切知悉或者了解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的。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则应按《刑法》第1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①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②犯罪对象不同。本罪泄露的是各种密级的国家秘密;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③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一般是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则为一般主体。④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同。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无此要求。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①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后者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②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而后者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商业秘密。③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自己知悉的属于国家秘密范畴内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4.徇私枉法罪

(1)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1)侵犯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徇私枉法行为包括如下3种行为:①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的人,也包括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是指对明知无罪的人而故意予以立案侦查,用刑事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提起公诉,进行审判等。②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即指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起诉或审判。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所谓枉法裁判,是指行为人故意对有罪者作出无罪判决,对无罪者作出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如果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论处。此外,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也可构成本罪。但是,只有负有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正犯。司法机关为了谋取某种利益,集体研究共同犯本罪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罪论处。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出于私情、私利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如果不是故意,并且没有徇私、徇情的动机,则不能构成本罪。

(2)徇私枉法罪和伪证罪的界限。①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而后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②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限于利用司法职务之便;而后罪的实施者中的证人、翻译人并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的行为特征。③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则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

(3)相关渎职犯罪与受贿罪的关系。行为人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5.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①侵犯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判的行为。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的界限。①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本罪针对的是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而后罪针对的则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和一般公民。②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而后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中。③构成的条件不同。本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而后罪则无此要件的规定。

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①侵犯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犯罪对象是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范围。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④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①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后二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侦查、检察、审判活动。②犯罪主体不同。本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中的执行人员;后二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审判人员。③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在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后二罪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枉法追诉、枉法仲裁的行为或者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的行为。④主观罪过不同。本罪表现为过失;后二罪表现为故意。

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①侵犯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司法工作人员。④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

8.私放在押人员罪

(1)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致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①侵犯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的行为。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放走。

(2)私放在押人员罪和脱逃罪的界限。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熟悉监所地理环境等条件,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而不能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

9.食品监管渎职罪

(1)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①侵犯客体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③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对于滥用职权的,表现为故意;对于玩忽职守的,表现为过失。

(2)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①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②行为人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并同时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1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①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查处追诉活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针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徇私、徇情的动机,不去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追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职责。

(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徇私枉法罪的界限。①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相关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②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罪是针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查处追究职责,是不作为的表现形式;而后罪是对明知有罪的人而伪造、隐匿、毁弃证据,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作为的表现形式。

(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界限。①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②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仅限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③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针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而后罪则表现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④主观方面不同。前罪仅限于故意;而后罪包括故意和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