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2020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62788700000015

第15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大纲应试策略

本章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特征和5个具体罪名。核心考点主要集中在对5个具体罪名的认定上。本章出题方式主要是选择题。顺便提及的是,有的较为权威的观点是从构成要件的内容和责任形式两方面来阐述各罪的犯罪构成的。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为:①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②责任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谍罪的犯罪构成为:①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②责任形式为故意。考试大纲坚持以传统四要件理论来阐述刑法分则各罪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构成特征)。

●大纲要点解析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本类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③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且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本章规定的犯罪只有背叛国家罪和叛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且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多数为直接故意。少数犯罪既可以为直接故意,也可以为间接故意,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二、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1.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分裂国家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①侵犯客体是国家的统一。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分裂国家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三种,只要实施三种行为方式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定一罪,不实行并罚。注意:不要把组织、策划两种行为理解为实施行为的预备行为或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行为。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成立本罪。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境内外公民。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1)本罪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以各种方式引起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意图。这实际上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行为,但由于刑法分则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而不再以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论处。煽动分裂国家罪属于举动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构成既遂。煽动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必要;被煽动人是否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以煽动分裂国家罪论处:①明知是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③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④使用互联网方式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叛逃罪

(1)叛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有: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①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②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擅离岗位是指无正当理由、无正当根据而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具言之,是指未向有权批准的机关或人员报告,或虽已报告却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得到有权机关、人员的命令,而私自离开所在的工作岗位。③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叛逃境外,即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另一种是在境外叛逃,即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驻外使、领馆人员在任时出走,逾期不归,就属于在境外叛逃。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叛逃罪从重处罚。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叛逃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叛逃罪和背叛国家罪的关键区别表现在行为方式不同:叛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而背叛国家罪是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和安全。

(3)叛逃罪和投敌叛变罪的界限。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俘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叛逃罪和投敌叛变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叛逃罪的行为方式是“叛逃”,而非“投敌叛变”,所谓投敌,是指主动投奔敌方或者被敌人捕俘后屈膝投降。所谓叛变,是指背叛祖国、背叛人民。在投奔敌方或者向敌方投降的场合,只有进而为敌人效劳、服务,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才能认定为“叛变”。投降叛变后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比如投敌叛变后又向敌人提供情报或者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属于投敌后“叛变”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只成立投敌叛变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4.间谍罪

(1)间谍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1)侵犯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行为:①参加间谍组织。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间谍罪的构成。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间谍罪。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间谍罪与叛逃罪的界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叛逃行为,叛逃后参加间谍组织的或者接受间谍组织任务的,应以间谍罪与叛逃罪实行数罪并罚。仅有叛逃行为而没有实行间谍行为的,只成立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间谍行为,而不具有叛逃性质的,只成立间谍罪。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①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②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境外机构、组织与个人是否与我国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宜限定为境外企图搜集我国国家秘密与情报的机构、组织与个人。此外,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或出于其他目的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仍然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③行为方式表现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种。窃取即通过盗取文件或者使用计算机、电磁波、照相机等方式取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刺探即使用探听、侦察、搜集、骗取等方式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收买即利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即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情报直接或间接使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知悉,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属于非法提供。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四种行为的,也只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此外,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也以本罪定罪处罚。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①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或出于其他目的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的,仍然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②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但误以为对方是境内机构、组织、人员而非法提供的,或者过失(没有认识到是国家秘密)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界限。①主观上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非间谍性质的。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客体仅限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间谍罪除了得到国家秘密情报外,还参加间谍组织、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其他派遣,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