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法律硕士联考常考重难点专题讲解(非法学与法学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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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罪过

※【重点难点】罪过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此外,还有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无罪过形式。刑法中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其认定主要是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两个层面进行的。认定具体案件中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时,也应将其心理事实与刑法规定的罪过形式相对比,看是否具备刑法规定的全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而不能仅仅从行为人的心理事实层面判断。

例5-1(单选):下列选项中,存在犯罪目的的罪过形式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过失

D.过于自信过失

【讲解】犯罪目的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因而直接故意又称为有目的的故意,而间接故意又称为无目的的故意。

【答案】A

※【重点难点】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上看,是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结果(明知)。从意志因素上看,是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积极追求)。直接故意的要点在于意志因素方面,亦即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抱有追求、希望的目的,无论是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大是小,只要具有追求结果的目的,即应认定为直接故意。(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上看,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但并非必然发生,还是有不发生的余地。从意志因素上看,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是既不追求,也不反对,而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由于行为人知道行为导致结果的概率很大,仍然实施行为,故其虽不追求结果但仍偏向于结果发生。换言之,间接故意更倾向于结果发生,而不是倾向于结果不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形:①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②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③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例5-2(单选):甲意图杀死乙,便趁乙当晚值班时放火烧毁值班室,不料将顶替乙值班的同事丙烧死。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过失

D.过于自信过失

【讲解】本题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明知对象是“人”而杀害,知道“人死亡”的结果还积极追求,就具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而无须认识到具体为何人。本案中,明知值班室里有“人”,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而放火,应当认定为直接故意。尽管出现了对象错误,但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对象是“人”的认识并无错误,故应认定为直接故意。

【答案】A

例5-3(单选):甲为杀死仇人乙,置乙旁边正在玩耍的丙的生死于不顾而开枪射击,结果导致丙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过失

D.过于自信过失

【讲解】甲为实现杀死仇人乙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即丙的死亡结果的发生,甲对丙死亡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为间接故意。

【答案】B

例5-4(单选):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大量公款的事实,企图放火烧毁会计室。甲深夜放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睡觉,明知放火可能烧死乙,但仍然放火,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被烧死。甲对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疏忽大意过失

B.过于自信过失

C.直接故意

D.间接故意

【讲解】甲旨在烧毁账簿,不是希望乙死亡,而是对乙的死亡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便是放任的心理态度,甲对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答案】D

例5-5(多选):下列选项中,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的是( )。

A.丈夫为了杀妻,在妻子的食物中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有毒食物,由于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死亡

B.甲上山打猎,发现一只野兔,而恰此时在野兔附近有一小孩在玩耍,为了打中野兔,甲置小孩生死于不顾,开枪射击,结果将小孩打死

C.甲、乙、丙、丁四人打麻将过程中,甲输了很多钱,赢家乙便挖苦甲,甲十分恼怒,突然拔出刀子将乙捅成重伤

D.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人贩子

【讲解】A项表述中,对于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间接故意。B项表述中,对于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间接故意。C项表述中,对于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的,属于间接故意。D项表述中,甲将亲生的婴儿卖给人贩子,具有明显的出卖目的,在主观上存在贩卖儿童的直接故意。

【答案】ABC

例5-6(单选):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过失

D.过于自信过失

【讲解】A项表述中,甲并不积极追求乙的死亡,不是直接故意。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B项表述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急刹车,致乙身亡,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C、D项表述中,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不构成过失。

【答案】B

※【重点难点】故意认识的内容(“明知”的范围)属于事实性认识,即故意的成立都需要具备明知的认识要素。首先,每个故意犯罪的罪名都有不同的犯罪故意,各有自己的故意内容。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要求有杀人故意,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求有伤害故意,杀人故意和伤害故意就是两种不同的故意。甲实施用刀砍乙的行为,如果甲明知此举会造成伤害结果,即有伤害故意;如果明知此举会造成死亡结果,就有杀人故意。这说明,对结果的认识,是成立具体故意的必要认识内容。认识的结果因素不同,成立的故意也有所不同。再如,甲在实施盗窃行为,如果认识到皮包里是财物,则可认为具有盗窃(财物)罪的故意;如果认识到皮包里有手枪,则可认为具有盗窃枪支罪的故意。这说明,对对象的认识,也是成立具体故意的必要认识内容。总之,故意认识的内容限于客观要素,客体要素、主体要素(行为主体)、主观要素(目的、动机)与故意认识的内容无关,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等诸客观事实才属于故意认识的内容,而数额、次数、情节等“量”的要素例外。下面从正反两个方面具体讲解故意认识的内容:(1)成立故意犯罪的必要认识要素。成立故意犯罪,行为人必要的认识内容有:①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但仅需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性质,而无须认识到行为的法律属性(违法性认识),即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犯罪的“明知”的范围。例如,甲诈骗乙的财物,甲只需认识到甲在实施诈骗行为,诈骗对象是乙的财物,即应认定为具有诈骗的故意,而无须知晓诈骗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违法性认识)。②发生结果的可能。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并不要求很具体,只需认识到构成要件的结果,即认定为有故意(法定符合说)。例如,甲朝人群中开枪,只要知道会有死亡结果发生,就应当认定为有杀人的故意,至于具体谁会死亡,或者误认为乙会死亡,结果造成丙死亡,均不影响杀人故意的成立。③对于以特定对象为必要构成要素的犯罪,要求认识到特定对象。例如,盗窃枪支罪故意的成立要求认识到对象是枪支。④对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基本部分的认识。⑤对于以特定时间、地点和方法为必要构成要素的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也属于故意认识的内容。(2)成立故意犯罪不需要认识的要素。①并非一切客观事实都能够成为故意认识的内容,对于数额(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次数(如盗窃3次)、情节(如误以为情节不严重而实际情节严重)等“量”的要素,不是故意认识的内容(或许行为人已经认识到,或许没有认识到,但无论如何,都不是故意认识的内容)。②“重大损失”“损失巨大”等“损害结果”(并非构成要素中的“危害结果”)也不属于故意认识的内容。例如,明知自己实施滥用职权行为,但确实不知会造成重大损失,实际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认定为存在故意,成立滥用职权罪。③责任要素,如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不属于故意认识的内容。对于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没有认识的,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例5-7(单选):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成立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B.成立拐卖妇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拐卖妇女的目的是出卖

C.成立走私废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走私废物的行为是刑法所不允许的

D.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盗窃数额较大

【讲解】A项表述中,对于以特定对象为必要构成要素的犯罪,要求认识到特定对象,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否则不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B项表述中,故意认识的范围是客观方面的诸客观事实情况,而犯罪目的是主观方面的要素,不可能成为故意认识的内容。C项表述中,违法性认识并非故意认识的内容。D项表述中,数额、次数、情节等“量”的要素并非故意认识的内容。类似的例子如,行为人误认为偷的东西仅值600元实际上值1万元,这种盗窃数额的多寡并不是构成盗窃罪故意需要认识的内容,只要认识到盗窃的对象是财物,就认为其具有盗窃的故意。换言之,行为人误认为偷的东西仅值600元实际上值1万元,是认识到了对象是“财物”,只不过没有认识到“数额较大”,仍认为其有盗窃故意。

【答案】A

例5-8(单选):关于故意认识的内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成立挪用公款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B.成立抢劫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年龄已满14周岁

C.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以牟利为目的

D.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讲解】A项表述中,行为主体并非客观方面的诸客观事实,因而不是故意认识的内容。B项表述中,责任年龄并非故意认识的内容。C项表述中,目的为主观方面的要素,而非诸客观方面的事实,不是故意认识的内容。D项表述中,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性质)属于故意认识的内容,而淫秽性属于行为性质(意义),属于故意认识的内容。

【答案】D

※【重点难点】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1)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过失是一种无认识过失。(2)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上看,行为人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已经认识发生结果的可能性。从意志因素上看,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即相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反对结果发生)。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认为只要其反对结果发生,就一定是过失,因为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不仅需要行为人反对结果发生(“避免”),而且需要具备“轻信”要素,即其具有客观依据避免结果不发生。明知发生可能性较大,仅仅嘴上说反对结果发生,而客观上却没有任何避免措施的,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

例5-9(单选):甲带自己的4岁儿子小明到桥上玩,甲提着小明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处,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小明边喊害怕边挣扎,甲手一滑,小明掉入河中。甲急忙去救,小明已溺水而死。甲对小明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过失

D.过于自信过失

【讲解】甲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但自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D

例5-10(单选):患者甲在住院治疗期间,当班药剂师乙发药时只看包装盒,未核对药品名称,错将氯化琥珀胆碱作为乙酰胺发给治疗医生丙,丙以为氯化琥珀胆碱是乙酰胺的别名,没有核查便将药配好给患者打肌肉注射,导致甲死亡。乙、丙对甲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过失

D.过于自信过失

【讲解】本案中,乙发错药,丙用错药,乙、丙分别构成医疗事故罪。乙和丙属于从事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其违反的是诊疗护理规范中特别加以规定的注意义务,属于业务过失。一般而言,如果过失发生在职务、业务工作中,行为人是特种职务、业务从业者,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职务、业务方面的规范、规章、管理,则存在疏忽大意过失。

【答案】C

※【重点难点】对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无罪过事件的认定和判断,十分必要。(1)两种过失的区别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所以又称为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所预见,故又称为有认识的过失。(2)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能否预见)。具体而言,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过失犯罪。过失有一般过失和业务过失之分,对于一般过失,例如,甲、乙、丙三人同住一宿舍,甲为消灭老鼠而购买毒鼠强后加入芝麻糊中。如果甲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外出时忘记了,直接将毒物放置在公用的桌子上,乙、丙因误食而死亡,则应当认定甲有疏忽大意过失;但如果甲尽了妥善保管义务,外出时将毒物锁在自用的桌子抽屉里,被乙、丙盗食,则甲无过错,是意外事件。对于业务过失,例如,仓库保管员违反上工时不准抽烟的规定,在棉花仓库里抽烟导致火灾,应当认为具有过失。(3)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关键区别是: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的,持无所谓的态度,是不反对的,容忍的;在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但由于过于自信,没有想到结果真的会发生。换言之,间接故意是“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而不反对”,过于自信过失是“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概率大小皆可),有客观依据可以避免(采取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例5-11(单选):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在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定性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D.赵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讲解】本案的难点在于过失与无罪过事件的区别。推搡行为属于一般日常行为,不能据此认定有伤害或杀害故意,因此而造成后果的一般认定为过失。但问题在于,张某是否有过失?根据题意,推搡的行为发生在“工地”,一般人可以预见地形复杂而造成危险的后果,张某未预见,属于疏忽大意过失,应当认定为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意外事件。

【答案】B

例题拓展

例5-12(单选):关于犯罪故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在走私大宗淫秽物品入境时不知道其走私的是淫秽物品,误认为其是普通货物,则甲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故意,也不能构成任何犯罪

B.行为人乙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乙在进行第三次敲诈行为时,误以为是第二次敲诈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故意的成立

C.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毁坏财物数额较大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丙履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甲没有认识到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讲解】A项表述中,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故意要求明知对象是淫秽物品;甲虽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故意,但其认识到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具备了故意认识的内容(对象),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故意,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项表述中,次数并非故意认识的内容。C项表述中,数额并非故意认识的内容。D项表述中,“重大损失”并非故意认识的内容,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因而丙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案】B

例5-13(单选):某日晚间6时,管某的妻子产下一名健康女婴。值班护士在查房时,发现女婴的被子盖至眉毛处,便提醒管某不要盖得过于严密以免窒息,并动手将被子盖至女婴的下巴处,露出鼻子呼吸。第二日凌晨2时,因女婴啼哭,管某便掀起被角,轻拍女婴胸部,见女婴安静后,将被子盖至女婴的眉毛处,继续靠在椅子上休息,不久便睡着了。5时许,管某醒来发现被子盖住女婴整个面部,女婴已死亡。管某对女婴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过失

D.过于自信过失

【讲解】按照一般人的一般认知能力,在睡觉时将被子盖到眉毛处,并不至于产生致人窒息死亡的后果,但本案的被害人具有特殊性,是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刚刚出生的婴儿。尽管管某最初并不具备预见婴儿可能窒息死亡的预见能力,但是其被值班护士提醒后,已经具有预见义务,属于能够预见的情形。管某因为疏忽大意,护理不当而致初生女婴死亡,属于疏忽大意过失。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