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金融分析的制度范式:制度金融学导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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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关注“真实金融世界”的金融学

本书试图对已有涉及制度因素的金融学理论加以梳理,并用一种全新的框架和逻辑在这些显得有些零乱的命题和观点之间建立某种内在联系。基于这种联系,初步形成金融分析的制度范式,让读者大致领略和辨识金融学发展的又一新的维度,从中体验金融学的丰富内涵和博大架构。特别是,当读者们研读本书有关金融制度演进的理论文献时,还能体会到制度金融学厚重深邃的一面;而有关中国金融制度变革的内容更是将引领读者一同思考,或许本书有关章节的一段叙述、一个命题正好触及你长期萦绕脑际且挥之不去的困扰。

按照本书的理解,金融学的制度分析强调适可而止,强调博弈均衡,强调“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它和新古典金融理论一样,也注重实证分析,追求讨论问题的精细性与严谨性,但更偏重于整体框架和分析逻辑的完整性。从来不“先入为主”或者先验地认为哪一种金融工具、哪一类金融市场,以及哪一种金融制度一定先天地优于另一种(类)。制度金融学尤其强调,在一种金融制度组合中,不一定把所有所谓“好”的金融制度因素(基于某些参照系)组合在一起就一定能产生好的制度绩效。而是认为,在一种金融制度组合中,不能只看单个的制度要素是否有效,而要看将它们组合起来是否有效。在真实的金融世界中,一种制度组合不可能是清一色“好”的制度要素的“联盟”,而是既包含“好”的制度因素,也包含“不好”的制度因素。所谓金融制度组合,一定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之下由某些特殊的制度“黏合剂”将许多看似普通和标准的制度要素黏合在一起。在这种金融制度组合中,往往是“好”的制度与“不好”的制度“相依为命”。【1】

实际上,在现实的金融制度组合中,我们已经很难甄别和判断到底哪些制度因素是低效率的以及哪些制度因素又是高效率的。在很多情况下,那些高效率的制度因素总是以某些低效率的制度因素为条件。我们有时为了增进金融制度的绩效,总是倾向于将所谓“不好”的制度“零件”换成标准的或者“好的”制度要件(这些标准的制度要件通常需要“进口”),其结果则往往适得其反。更换制度零件割断了原有制度因素之间的“血肉联系”,破坏了原有的制度均衡,在许多情况下,不但没有增进制度绩效,反而增加制度运转成本。最终,通过强制更换而“嵌入”制度组合中的“精美”制度要件,大都成为“中看不中用”且维护成本高昂的制度“摆设”。

尽管制度金融学的内容、假设与框架有别于主流金融学,但其方法论和基本分析工具仍未偏离新古典边界。自从制度金融学开始产生,特别是最近10余年来,主流金融学家们一直批评制度金融学未能更多地运用新古典的“先进手段”特别是数理模型来支持其经年积攒的假说和推论。实际上,这种批评除了体现主流金融学本身的优越感以及与此伴生的狭隘理论排斥意识之外,更多的反映了其对制度金融学运用新古典方法的过程以及方式的不理解和“孤陋寡闻”。可以说,与主流金融学的研究框架和方法相比,制度金融学更注重经验分析;制度金融学视野中的金融世界要比主流金融学来得具体和真实。【2】

应当承认,主流观点对于制度金融学缺乏数理模型支持的批评还是客观而中肯的。不过,并非所有的模型都必须要采用数学的形式。正如海尔布伦纳(Heilbroner,R.)指出的那样,“数学给经济学带来了精确,但不幸的是,也带来了死亡”(引自Atack,J.&Passell,P.,1996,p.7)。在经济学和金融学的发展历史中,许多包含极其重要思想的模型都是首先通过一般的语言来描述,随后才在数学工具的帮助下得以向精细化的方向扩展。即便如此,仍有不少模型长期保持一般语言表达的“朴素面貌”,而经济学和金融学的发展似乎也没有忽视这些模型及其所包含的精辟思想的存在。因此,经济学或者金融学的模型是用一般语言表达还是用数学语言表达,那完全是不同经济学家和金融学家的“自由选择”,原本就不存在彼此之间的优劣之分;我们也就犯不上非得依据能否用数学工具表达思想来将经济学(家)和金融学(家)分出个“三六九等”。无论如何,模型总归要为思想的表达服务,而越是精辟的思想,对表达形式的要求越是简单。

当然,制度金融学作为研究真实金融世界的学科,需要将许多精辟的思想“细化”到能够“贴近”描述现实的金融世界。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又无法回避对数理模型的选择。毕竟,经济学和金融学的长期发展已经证明,在“细化”思想方面,数理工具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可以预见,随着制度金融学的进一步发展,数理模型的运用比例将会增加。

与金融学的“庇古传统”(Pigou tradition)相比,制度金融学特别关注真实金融世界。由庇古所开创的福利经济学传统有一个基本特征:它总是把新古典模型下的经济产出作为检验经济是否有效率的标准。依照这样的标准,凡是与产权完全界定和交易成本为零条件下的产出不相一致的产出都被认定是一种“非效率”。

经济产出效率的这种“庇古传统”自然会招致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批评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将一种假设交易成本为零的“理想境界”与注定不会“完美”的真实世界进行对比是否恰当?或者能有多少实际意义?实际上,“理想境界”只有一个,而真实世界则气象万千。按照德姆塞茨(Demsetz,H.,1969)的看法,问题的要害在于,我们根本无法在“理想境界”与真实世界之间进行实际的选择。相比之下,经济学的“制度传统”则强调真实世界中不同制度安排之间的效率选择。

不过,当我们面对真实世界的不同金融制度安排,打算进行制度选择时,则新的问题随之出现。按照主流经济学的效率逻辑,人们会十分自然地将真实世界中的各种金融制度划分为“三六九等”,绝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这样做不会有什么问题。可是,当人们试图用一把尺子把这些金融制度最终圈定为“好的金融制度”和“不好的金融制度”,并让后者单方面模仿或者移植前者时,我们似乎又看到了“庇古传统”的影子。而且,这种理念和逻辑已经和正在造成极其严重的制度选择后果;我们可以十分轻松地从拉丁美洲、东南亚以及欧亚大陆获得相关例证。若着眼于问题的理论深层,上述对金融制度的“等级划分”明显衍生于由达尔文(Darwin,C.)初创(生物进化)、后经斯宾塞(Spencer,H.)扩展到社会演进层面的进化论逻辑。根据福山(Fukuyama,F.,2011a,p.51)的解读,“达尔文之后,进化理论在辩护当时的殖民秩序上确实取得了成功。全球等级制度的顶端是北欧人,通过黄色和棕色皮肤的深浅不同,一直降至身处底部的黑色非洲人”。按此逻辑,全球经济金融制度的“顶端”是“盎格鲁-萨克逊”(Anglo-Saxons)模式,中间经由北美到东亚的市场化传递,然后波及曾经横跨欧亚大陆的“中央计划经济制度”,最终“降至”长期积贫积弱的非洲大陆模式。很显然,上述逻辑包含着赤裸裸的制度歧视。其实,人类行为(以及经济金融制度)并不植根于“生物学”逻辑,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特定环境和文化的产物;而且,它们各自拥有其独特连贯的演进“故事”。格尔茨(Geertz,C.,1973)曾经指出,“不同社会只可解说,不可互比,不分轩轾”。个中原因,不言而喻。

因此,制度金融学将效率标准和制度选择绩效定位于真实金融世界,这仅仅是一个合理的逻辑起点,随后的任务会更加艰巨,也更具挑战性。我们需要倍加小心地确立衡量一种金融制度是否有效的分析框架,我们需要坚定地走出长期以来用“好的”和“不好的”的二分准则来评判金融制度选择绩效的窠臼,我们需要用演进的视角来“平等”地对待各种金融制度产生以及存在的合理性。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制度金融学的解释能力和发展前景抱有足够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