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物权法研究(第四版)(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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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言

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由于该法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维护、人民基本财产权益的保护,因而,该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就需要对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实行同等保护,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的原则,把公、私财产置于平等保护的制度框架之下,对于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创造社会财富具有重要意义。为强化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明确了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明确界定了国有财产尤其是国家专有财产的范围,并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国家财产的权限作出了规定。为强化对集体财产的保护,《物权法》确认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一次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概念,并通过确立成员权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物权法》规定了集体财产的范围、权利主体以及权利行使方式等,加强了对集体财产权的保护。还要看到,《物权法》强化了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的私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物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切实保障了作为基本人权内容的私人财产权。

《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世界范围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体制是否是市场经济,关键要看市场是否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这样交易关系才有可能顺利进行。《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物权法》确认了平等保护原则,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转移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颁行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构建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基本法律。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什么是民生?在笔者看来,首先是要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民生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这是最大的民生。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强调对公民私产的尊重,其内涵是非常深刻的。在平等保护的原则之下,较以往更加关注、重视、保障、改善民生,注重对公民的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例如,《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为公民对其住房长期享有产权奠定了制度基础。《物权法》为了保护广大购房人的利益,防止开发商将房产一房数卖,规定了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还确认了对物权的保护制度和方法,确立了物权的各项规则。可以说,《物权法》通过对各类财产权的保护,奠定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基础。

《物权法》是鼓励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法律。制定《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实现的。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那么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的制定有利于推动人民创造财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物权法》通过对于所有民事主体一体保护,从而有利于鼓励亿万人民创造财富,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历史使命。

《物权法》的制定也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物权法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其颁行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也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已经形成。从现实情况看,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缺乏,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为此,需要正确解释《物权法》,完善《物权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物权法》真正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王利明

201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