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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2 出姜贵聘而贱逆(文公四年)襄仲杀恶及视立宣公出姜归齐(文公十八年)

“左传背景”

文公四年,鲁国人到齐国去迎娶夫人出姜,虽然聘礼很高贵,但这次迎娶却没有按照正常的规格,鲁国没有派出卿一级的人去迎娶。于是鲁国人就认为出姜不会受到鲁国的重视,并且以后鲁国会有大乱。

文公十八年,鲁文公逝世。按道理应当是太子(名“恶”,是出姜的儿子)继位,但是襄仲作乱,把太子恶杀掉了,而拥立宣公。结果出姜十分悲哀地回到娘家齐国去了。

东莱先生认为鲁国是礼仪之邦,应当严格恪守礼仪。现在却在迎娶夫人这样的大事上不守礼仪,导致夫人没有威望,太子地位不稳固,引发了祸乱。

“原文”

义之所责,民略而士详;法之所禁,市宽而军急。士,吾所厚也,责之不当如民之薄也;军,吾所重也,治之不当如市之轻也。此说者之所共守者也。君子之意果出于是乎?君子以同天下为心者也。厚士而薄民,重军而轻市,非所以同天下也。待之同而治之异者,称物平施[1]而归之同也。为士者,身处于笾豆弦歌[2]之间,视礼义如寝食;而愚鄙之民,盖有不闻礼义之名者矣。是士宜不犯义,而民宜犯义者也。在军者,身处乎旗鼓鈇钺[3]之间,视法律如寝食;而市廛之氓[4],盖有不闻法律之名者矣。是军宜不犯法,而市宜犯法者也。宜不犯义者责之详,宜犯义者责之略;宜不犯法者治之急,宜犯法者治之宽。其不同乃所以为同也,是所谓称物平施者也。抑又有说焉。居于义之中而犯义,居于法之中而犯法,非尽蔑弃义法而不顾,必不敢也。其犯虽小,而蔑弃[5]义法之心则大也。彼其处于义与法之外者,虽过恶暴著[6],特未知义法而然耳。身过虽大,而心过则小矣。天下之过有众人以为大而君子以为小者,必身过也。有众人以为小而君子以为大者,必心过也。

“注释”

[1]称物平施:称,称量。称量东西,平均施放。

[2]笾(biān)豆弦歌:笾豆,都祭祀用的礼器。笾豆弦歌,指代儒家的礼乐文化。

[3]旗鼓鈇钺:鈇钺,刑器,兵器。旗鼓鈇钺,这里指代战争,军法。

[4]市廛(chán)之氓:狡猾的市民。廛,市场。

[5]蔑弃:废弃。

[6]过恶暴著:过错和罪恶十分明显。暴,这里用作程度副词。

“译文”

道义的要求,对百姓很简略而对士人很详细;法律的禁令,对市民很宽松而对军队很严厉。士人是我寄予厚望的,对他们的要求不应当像对老百姓那样少;军队是我所看重的,治理他们当然不能像对市民那样轻。这是论说者所共同坚持的,君子的意见果真是这样的吗?君子对天下一视同仁。厚望士人而薄待百姓,看重军队而轻视市民,这不是对天下一视同仁。同等地对待而不同地治理,就像称量东西,平均地施放而使它们相同。作为士人,亲身处在礼乐之间,看待礼仪制度就像吃饭睡觉一样平常;但是鄙陋的百姓,却有人没听说过礼仪制度的名称。所以士人不应该违背礼仪,而百姓却有可以违背礼仪的人。在军队里,亲身处在战旗战鼓和各种兵器之间,看待法律就像吃饭睡觉一样平常;但是庸俗的市民却有人没有听说过法律的名称。所以军队不应该犯法,但市民却有可以犯法的人。对不应该违背礼仪的人的要求就要更详细,对可以违背礼仪的人要求得就要简略一些;对不应该犯法的人要求得就要更严厉,对应该犯法的人要求得就要宽松一些。这些不同是为了达到相同,这就是所谓的“称量东西,平均施放”。但又有说法。处在礼仪之中而违背礼仪,处在法律之中而犯法,如果不是废弃礼仪法律而不顾,必定不敢这样做。他们所犯的过错即使很小,但蔑视破坏礼仪法律的心思却是很严重的。那些处在礼仪和法律之外的人,即使过错和罪恶十分显著,但只不过是因为不知道礼仪和法律才如此而已。身体所犯的过错虽然很大,但内心的过错很小。天下有些过错,众人都以为很严重,但君子认为是很小的,这必定是无心犯下的过错。有些过错,众人都以为很小,君子却以为很大,这必定是有心犯下的过错。

“原文”

鲁文公逆姜氏于齐,命使差轻,是众人之所谓小过耳,而君子视之若大恶。然论姜氏之逐,鲁国之祸,皆本之于一使之不备。验襄仲之难,其言无不仇者,其所观者,在心不在事也。鲁人之于礼,犹越人之渔,胡人之猎也[1]。昼与礼俱作,夜与礼俱息,不见异物而迁者也。失礼之愆在他国则可,在鲁国则不可。盖越人不能猎,非耻也。胡人不能渔,非耻也。在越而不能渔,在胡而不能猎,则举国笑之矣。盖生渔猎之俗而不能者,必天下之至拙。生礼仪之俗而不守者,必天下之至慢也。一使之不备,他国之所谓小过,而鲁之所谓大过也。一使之不备,其事固小,至于蔑弃周公数百年之礼法[2],其心则大也。履尧舜之朝而为欺者,真欺也,欺一言重于他时之欺万言者也。入夷齐[3]之里而为盗者,真盗也,盗一金重于他时之盗万金者也。见尧舜而敢欺,事夷齐而敢盗,居鲁国而敢犯礼,推是心以往,何所不至耶?恶发于心者大,则祸应于心者亦大。是非报其事也,报其心也;非报其人也,报其天也。晋楚齐秦聘娶之际,其犯礼盖有大于出姜者矣,而其得祸皆不若文公之烈者,以其冒礼而非侮礼,事虽丑,而心则未如文公之纵也。不然,则文公一过而得谴[4],他君百过而无忧,天何私于晋楚齐秦而独仇鲁耶?

“注释”

[1]鲁人之于礼,犹越人之渔,胡人之猎也:鲁国被认为是礼仪之邦。而越国地处南方,多水,百姓善于捕鱼。胡地处北方草原,百姓善于打猎。这些都是当地的风俗,是很常见的事情。

[2]周公数百年之礼法:周公是鲁国的先祖,是周初制礼作乐的重要人物,鲁国比较完整地继承了周礼,从周公到文公已经有几百年了。

[3]夷齐:即伯夷和叔齐,都是古代有名的义士。

[4]谴:罪过。

“译文”

鲁文公派人到齐国去迎娶姜氏,所任命的使者地位很低,这是众人都认为很小的过错而已,但君子却认为是大罪恶。然而讨论姜氏被驱赶以及鲁国的祸患,都是根源于这个差使没有备好。验证襄仲的作乱,说起他来没有不仇恨的,这些人所看到的,在于他的内心而不在于事情。鲁国人对于礼仪,就像越国人对于捕鱼,胡人对于打猎。白天起来是和礼仪在一块,晚上睡觉也是和礼仪在一起,不会看见奇异的事情而改变礼仪。失礼的过错如果是发生在别的国家,这是可以的,发生在鲁国就不可以了。因为如果越国人不会打猎,这不是耻辱。胡人不会捕鱼,这不是耻辱。在越国不会捕鱼,在胡地却不会打猎,那么全国的人都会嘲笑他了。因为生长在捕鱼和打猎的故乡却不会的人,必定是天下最笨拙的人了。出生在礼仪风俗之邦却不能谨守礼仪,必定是天下最怠慢的人了。一个差使如果没有备好,在别的国家是小过失,而在鲁国却是大过错。一个使者没有备好,这事固然很小,但是背弃了周公数百年的礼法制度,这种有心犯的错误是很严重的。脚踏尧舜的朝廷而行骗,是真正的欺骗,在这里说一句话谎言比其他的时候说一万句谎言还要严重。进入伯夷、叔齐的乡里而偷盗的人,这是真正的偷盗,在这里偷一块金比其他时候偷一万块金还要严重。看见了尧舜还敢欺骗,侍奉伯夷、叔齐还敢偷盗,居住在鲁国还敢违背礼仪,按着这样的心思推下去,那什么事情做不出来?罪恶从内心发出来的是最大的,那么相应地从内心产生的祸害也最大。这不是为了报复特定的事情,而是报复他的心;不是为了报复他的人,而是为了替上天报复。晋国、楚国、齐国、秦国朝聘嫁娶的时候,他们对礼制的违背大概有比迎娶出姜更为严重的,但他们所获得的祸害都没有鲁文公这样惨烈,因为他们冒犯礼仪而不是侮辱礼仪,事情虽然很丑恶,但是内心却比不上鲁文公那么放纵。要不然,鲁文公一犯错就得到谴责,其他国君犯了多次错误却没有忧虑,上天为什么要偏向晋、楚、齐、秦等国而单独仇视鲁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