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新民说·法律的隐喻(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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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意识形态的分裂——新游学纪闻在美国(二)[24]

新阶级的繁衍越是依靠专业化的公共教育制度,他们就越会生成一种意识形态,强调自主性,主张自己置身于经济和政治利益之外[25]。

在上一篇小文(《有产阶级的法律》)中,我提到M先生是怎样在美国法学院“修炼”的。从中发挥,我提到了法律教育和法律本身如何是一项有产阶级的事业,而且,作为无产阶级的我们,同样需要这种法律,这是一种吊诡。文中提到了M先生为母校捐款,出手不凡,一掷三千万。只是,捐款过程的完成,是有些周折的,需要“各方努力”,其中一个努力就是学校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将钱从M家人那里切了过来。学校切钱,这是人们可以注意的第四个细节(参见《有产阶级的法律》)。

现在,我想说一下“学校切钱”的事情,而且再作发挥。

眼下大学办学,都要切钱,没有钱是不能办成事的。切钱是件任务,甚至是完成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任务的前提。有的时候,可以从私人那里切一刀,比如在上面提到的M身上,有的时候,要从公家那里挖一块,比如中国许多大学就是这样做的。切钱有学问,而且是大学问。当然,更重要的是细节上的招数。

在美国,朋友对我说,从M先生那里切钱的时候,他们大学费了一番工夫。

我们先说第一步。学校第一步,是派出法学院的一位副院长出马,打探虚实,看看有无可能。见面时,这位副院长要先问候一下M先生,然后关心一下先生的近况,接下来就是介绍母校法学院的“辉煌”,再就是说一下,法学院如果具备了某些资金条件,如何可以进一步地可持续发展,进入全美一流法学院的行列。不仅如此,还要将M先生夸一番,将其在金融证券业内的成就如数家珍地娓娓道来,说其如何令人羡慕,如何令母校骄傲,如何使母校的法学院因为M的名字而在当地金融界如雷贯耳。当M先生飘飘然的时候,再加把劲地捧一把,称其成就做得还是“谦虚”了,如果再上层楼,不仅可以再创辉煌,而且会让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都觉得自己差了一截。最后,非常严肃地带有激情地握一下M先生的手,诉说如何希望先生重回母校观光,看看“今日”的法学院,回忆一下昔日的“青春”,在动情之际递上一句:“如果法学院可以有哈佛之类的法学院的硬件,那么法学院就肯定不止出现一个伟大的M,还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M,等等,如此,第一个M的意义是多么具有历史性!”

第二步,是法学院院长出马。在美国,人人知道,各类院长的重要任务之一,和校长十分类似,就是找钱办学,除了添加学院所需设备,还要设置各类冠名讲座教授职位,以壮“特色”“声威”。当副院长将事情谈得有点感觉的时候,院长就要落实关键条件。院长的出现,意味着学校非常重视此事,也是给M先生的一个“抬轿”。在这第二步,院长不能像副院长那样“毕恭毕敬”,而是比较矜持,既尊重对方,又显示“平等”,让M先生开始出现新的感觉:将钱捐出来固然是伟大的贡献,但是,没有这笔捐款,法学院依然可以“与时俱进”,法学院让你捐款既是对你的期待,也是对你的器重。外人可以这么说,谈判策略在这里因为角色的变化而发生了重要转折,换言之,法学院一方不再是“打探”“吹捧”“翘首以待”,而是“等待”“互敬”“坐收渔利”。

但是,M的家属不同意。此时更为蹊跷的是,就在M先生大体同意的时候,先生的身体出现了问题。家属说,我们家先生是有“爱”心,但是,捐款一事留待日后再议比较妥当。家属是有自己想法的,毕竟,那是三千万。只要事情暂时“悬置”,就有可能彻底推翻。法学院急了,学校也着急。学校是州立大学,就是我们这里说的省属大学,它可没有多少民间财源,主要是州财政拨款。眼看就要煮熟的鸭子,居然还有可能让它再飞起来?!于是,出现了第三步。

第三步是学校副校长出面。副校长出面共三次。第一次,拿着鲜花就去看先生,一切不谈,只论关心。第二次,还是拿着鲜花,不过是双手抱过去,依然不谈“钱”事,只论关心。第三次,拿着更大一束鲜花,仅仅将它放在先生的家里,然后表现出“不能打扰”且起身准备离开的意思。当然,就在第三次,M先生感动了,而且家属也感动了。还说什么呢?M提出,他准备马上草签协议,为母校做出实质性的贡献。可那位副校长只说了一句:“过几天,我们校长还来看您!”

后面的事情可想而知。一切非常顺利。M先生的三千万,进入了学校的账户。

听完朋友的介绍,我联想到了中国。我们这里的大学还有法学院为了一桩“业绩实事”,除了细节有些不同外,大致来说,不也是这么“练摊儿”的?

自然,问题不在于怎么“练摊儿”,而在于谁在练,这人练了之后又再干什么。

再说事实。那个美国法学院副院长、院长是法学院教授出身,而且教学科研从未落下。他们在上课的时候,从来都是告诉学生美国法律的办事程序是如何和正义、民主、权利相得益彰的,如果运用什么手段的话,那也是为了对付邪恶。两位教授还经常出入自己法学院的legal clinic(法律诊所),“为民排忧解难”。而副院长,就在头天下午琢磨怎样和M先生“谈判”之后,第二天早上到了clinic……

这是一个对比。

还有一个对比。那个法学院的大楼,刻有几个美国著名大法官的语录。其中一个说到,当你进入法律职业的时候,你要仔细思考运用什么手段来解决正义问题。说这话的就是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大法官。这是座右铭。而大楼本身盖得超靓,既有现代前卫建筑风格,也有古典庄严之姿,而且设备功能极为齐全,实在方便。尽管其费用不全是从M的捐款中支出,但是,后来之耀眼,却和先生的添砖加瓦,不可分开。而添砖加瓦就是经由切钱手段实现的。

第三个对比是招生。三千万入账后,其中不少是用来资助学生的。资助学生的时候告诉学生,这是勉励学习法律,让学生树立“荡涤人间不平”的宏伟理想。而隐蔽的资助目的却是和另外一个临近的上乘法学院展开竞争。奖学金是个诱惑,诱惑优秀学生,如此,让临近的上乘法学院逐渐逊色,最后使自己在附近一片成为“大哥大”。这是“业绩”的意思。

这些对比,并不奇怪,一旦说出来大家都会觉得司空见惯。但是,我们总是将美国的法律和法律教育想象得如何“天堂”,以此借鉴,移植中国,并誓言打造世界一流的法学院。其实,这个具体“切钱”个案,说明了西方和中国是多么的“似曾相识”。一旦进入了经济的逻辑,“自利”的选择就是屡见不鲜的(这里毫无贬义)。法学院要发展,而发展需要钱,这些都是硬道理,如此,法学院的教育以及由此而来的新法律人出炉,势必要带上意识形态分裂的痕迹。

在说“意识形态分裂”之前,先看一下“意识形态”的意思。

意识形态,是无处不在的。宣讲程序正义、进入clinic、勉励学生,还有大楼刻字、建筑庄严,是意识形态化的,表达了人们的某种一般观念,而且是某种人们要努力为之奋斗的一般观念。它们是符号,表征着意思,而在这里,稍加体味就会知道其中的“古典法律”(也就是“法律公平”)的象征意义。而另外一些东西,像切钱谈判、争夺生源、书写业绩,还有不断地计算三千万如何地花,也是意识形态化的,也表达了某种一般观念,而且同样带有“奋斗”的痕迹。它们同样是符号,表征着另外意思,这可是直接感觉就可把握的“现代法律”的一个侧面象征意义(现代法律不能摆脱钱来运作,参见《有产阶级的法律》一文)。当社会更加发展的时候,当经济更成为第一时间的目的的时候,掺杂“会计成本”的现代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教育,是不可能摆脱另外一半所谓的“效率效益”的意识形态的。

推进思考。事实上,在法律语境里的意识形态分裂,应该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人是双面的,需求是复杂的,同一个人,此时和彼时都会不同,于是,今天做了大义之事而明天做了“不太好意思”的事,也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问题是就法律而言,其中的法律人,以及法律教育,为什么也可以是双面的,就像前面的“一边在挖空心思切钱,另一边在宣扬正义”,尽管,这两种做法并不必然是直接对立矛盾的。

应该指出,法律,包括法律教育,其本身是无法逃脱“意识形态分裂”干系的。法律以及法律教育要输出正义,要输出公平,在输出的过程必须借助输出手段,而手段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依赖成本”。谁能说它们实现正义公平的过程是不用花钱的?既然如此,它们从降生的那一天起,即使是“古典法律”的草创阶段,金钱都不能离开其左右。另一方面,至关重要的是,在这里,不是像《有产阶级的法律》一文所说的,法律是有产阶级的事业,那只是问题的一个部分。在这里,法律以及法律教育在依赖成本的时候又必须做些正义公平的事情,因为,实现正义公平是赢得金钱的前提,这又是一个关键。于是,问题就不仅仅是金钱为法律和法律教育做嫁妆,而是法律和法律教育的正义公平也在为金钱做嫁妆,或者,可以这样来说,法律与法律教育干出“正义公平”,是它们得到金钱资助的资格。不做出一点像样的正义公平之事,金钱反而是不会“送上门”的。我们还可以这样提出问题:它们不做正义公平的事情,能向金钱伸手吗?

有人会说,有的法律包括法律教育就是非常恶劣的,不做正义公平的事,它们照样可以拿到金钱,甚至支持“铜臭味”的金钱。我以为这是可能的。但是,更普遍地来说,如果正义公平本身就是语境化的,那么,即使再恶劣的法律和法律教育,也有正义公平的颜色,这样,问题就像人们常追问的,只是“谁的正义,谁的公平”的问题。它们总要拿出个“一家认可”的正义公平作为理由,否则自己是难以存在的。同时,谁都知道它们有个“妥协”的问题,这是说,它们有时还是要做一些社会普遍公认的一些正义公平的事情,否则,它们同样是难以存在的。换句话说,法律和法律教育在正义公平的事业上不能只帮一家的忙,还是要更普遍一些,更普适一些,至少,这是门面问题。当然,拿出虔诚一点的态度的话,就是“必须”承认它们本身就有正义公平的一面。

接受了这样的看法,结论似乎也就变成了:法律包括法律教育在做大义之事的时候,必然要做些“不太好意思”的事情,而做些“不太好意思”的事,恰恰是为了做一些大义之事。这就是法律包括法律教育的深层意识形态分裂。也可以这样来讲,它们没那么“单面”,没那么“纯情”。我们既不能说“它们不过是你们那个阶级的意志而已”,也不能说“它们是没有金钱味道的大写正义与公平”。

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能理解美国法学院的“领导们”,在教授程序正义、进入clinic、勉励学生,甚至将手指向大楼所刻的法律先贤语录并且指向庄严的法学院大楼(或说“法律大厦”象征)的时候,他们也会“不好意思地”做些切钱的生意?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能理解我们中国今天的法学院,也在从事同样的意识形态分裂的实践?那是事物的原本。法律人唯一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只有一个:提醒自己是在这种分裂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