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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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乘车受伤谁负责

【案情回顾】

2008年5月14日,大学三年级的小胡为回家看望生病的母亲,乘坐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返回家乡。上车后不久,一身疲惫的小胡就进入了梦乡,当汽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某停靠点附近时,车头突然冒出火苗,整个车厢内顿时烟雾弥漫,气味刺鼻。司机赵某立即减速停车,车厢内的旅客赶紧打开车门下车,坐在后面的旅客纷纷打开窗户往下跳,小胡被车厢内慌乱跳车的乘客挤压受伤。后经检修确认没有危险后,赵某继续驾车前行。途中,赵某发现小胡脸色不对,马上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小胡的脾脏破裂,需要住院治疗。该运输公司为小胡垫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出院后,小胡因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费等赔偿问题与该运输公司发生纠纷,遂于同年8月,将汽车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胡提供了其乘车购买的车票,且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对车票予以认可,可以证明原告小胡与被告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作为承运人的汽车运输公司应当在约定时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地从始发地运送到约定地点,这是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对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承运人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小胡虽然是由于其他乘客在避险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致伤的,但由于被告汽车运输公司不能提供实施直接侵权第三人的情况,故应由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判处汽车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小胡5万元。

律师答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只有在旅客受到伤害是因旅客自身的健康状况、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免责。除此之外,承运人一般对承运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小胡被车厢内跳车的乘客挤压受伤,且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不能提供具体的侵权人是谁,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下车出事故谁来担责

【案情回顾】

2009年6月,秦某从县城乘坐县汽车公司的公交车回家。售票员在秦某上车后就收取了5元钱的车费。由于回家心切,秦某在即将到站的时候就从位子上站了起来,走向车门,而这个时候售票员已把车门打开,由于车子还没有停稳,秦某在下车过程中被汽车带倒,幸而马上被送往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诊断,秦某脑部受损,须动2次手术,费用较大。于是,秦某妻子向汽车公司索赔。汽车公司认为秦某与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结束,因为秦某已经到站,而秦某摔倒的原因是由于其急于下车,是个人造成的,因此,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做一些道德上的补偿。双方协商不下,秦某妻子诉至法院,告汽车公司侵权。

法院认为,虽然汽车公司认为秦某与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结束,因为秦某已经到站了,所以就不构成违约。但事实上,运输合同并没有结束,虽然秦某已经到站,但是他还没有下车,公司的驾驶员和售票员有义务让他安全下车,这也是合同的一部分。而在秦某离开位子走向车门的时候,售票员已经把车门打开。应该说售票员是不可以提前打开车门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提早打开车门,也应该提醒乘客等到车子停稳再下车。而这个案子中,售票员没有尽到这个提醒的义务,致使秦某没能安全下车,从法律角度上看,公司方是一种“不作为”形式的违约。所谓“不作为”,就是应当做而没有做,售票员应当提醒秦某而没有提醒,所以汽车公司构成违约兼侵权。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公司承担责任,判令公司赔偿由此给秦某造成的多项经济损失。

律师答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违约、侵权责任形式享有选择权,所以说秦光跃选择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侵权责任是合理的。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对于消费者和弱者的保护。

售后服务不兑现,消费维权有保障

【案情回顾】

夏某为了方便与家人联系,于2009年5月买了一部某牌带手写功能的手机,刚开始使用时,夏某发现手写屏幕反应过慢还以为是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当时也没在意,以为用熟悉后就好了。岂料,不久后手写时屏幕竟然不显示汉字了,用起来特别不方便。想到当时购买时经销商说过有质量问题包换,于是,夏某拿着手机去找经销商要求退货,但经销商却一口咬定手机没有质量问题,完全是使用不当影响了手机功能而拒绝了夏某的退货请求。夏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经销商给他换一部新手机或退还自己买手机支付的全部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的,由双方约定送法定机构检测、鉴定”,经过对手机性能的鉴定,证实夏某购买的手机确实存在轻微的质量问题。经法院调解,原告夏某与手机经销商达成协议,由经销商给夏某更换一部新手机。

律师答疑: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手机手写屏幕反应迟钝是手机性能故障还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于手机市场利润丰厚,造成了手机市场鱼目混珠,加之市场上手机品牌较为杂乱,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要仔细辨别,发生侵权事件后,要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