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居委会主任谢某在职期间把当地居民的3万余元补贴款占为己有,并且多次用公款吃喝以及收受贿赂。群众多次反映均被其以各种手段拦下。无奈之下的群众只好向检察院反映情况,接到群众的举报后,检察院迅速立案侦查,认为谢某确有贪污受贿行为,遂决定依法传唤谢某。但谢某却拒绝到案,并声称没有证据,他们不能把他怎么样。承办该案的检察员随即提请检察长签发了拘传证,将谢某拘传到案。审理中,面对确凿的证据,谢某只得如实交代自己的贪污受贿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
律师答疑: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各种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拘传只有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又拒不到案的情况才能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并不是采用拘传的必经程序。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可不经传唤谢某而直接对其实施拘传。
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情回顾】
黄某和孙某因车位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孙某遂捡起一块石头砸向黄某,黄某倒下后,孙某又对其拳打脚踢。倒在地上的黄某随手拿起地上的一块砖头砸向孙某,却不想打中了孙某的头部,致使孙某当场昏迷。还没到医院,孙某便因颅内出血死亡。后经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材料后,遂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庭审前,被害人孙某的父亲认为黄某是故意杀人,因而要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同公诉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的父亲要求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是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据此,法院同意了孙某父亲的申请。
律师答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被害人就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还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比如有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为该未成年人聘请诉讼代理人,有的被害人因伤重等原因,其近亲属也可以为其聘请诉讼代理人。
法院调解原则
【案情回顾】
孙某因百货店急需周转,便向邻居钱某借5万元钱。禁不住孙某的再三请求,钱某考虑平时与孙某关系还不错,且又是邻居,便答应了孙某的请求。孙某当下便写了书面证明,并保证在2个月内还清借款。2个月后,钱某见孙某没来还钱,便到孙某家催还借款,孙某却说手里暂时没钱,并表示再过3个月一定还清。岂料3个月后孙某仍没有履行其保证。钱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偿还5万元的借款。法院受理此案后,孙某承认向钱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但因手中没钱,请求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此事,同时原告钱某也同意用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于是,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办案人员主持下,达成协议,人民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送达调解书时,钱某签收后不久即表示“被告孙某说话不算,言而无信,希望人民法院再依法判决,解决此债务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在调解书签收后即以被告孙某言而无信用为由反悔所签协议,这是不允许的。因为本案调解协议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没有侵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钱某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原告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否则,不得以其他任何借口不履行本案调解协议,要求原审法院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实际上,从更有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角度出发,钱某完全可以按调解协议主张权利,若被告孙某拒绝履行协议的法定义务,钱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答疑: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调解书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