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公司不教,但要你懂的财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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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审时度势,巧定税策——你不可不知的“税之事”(2)

在财会税务实践中,我们翻阅具体税法细则才发现,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有对税法中“非不允许”、“非不应该”的成功利用。对每一个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理解、分析和研究合理避税并不断进行实践,这不仅直接可以给纳税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货币收入,使他们创造的商品价值和商业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纳税人自己,而且还能够帮助纳税人正确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从而提高纳税人素质。

值得一提的是,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的缺陷的发现和利用。同时,合理避税有助于保证政府和执法部门及时发现税制及税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来健全税收制度,完善税法,有助于实现经济生活规范和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社会,有利于我国在世贸组织这个大家庭中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接下来,我们来看避税概念在外延上的区别:避税有宽、狭之别,国际上将避税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接受避税,另一类是不可接受避税,二者的划分是以是否违背法律意图作为根据。可接受避税是指与法律意图相一致的避税即大概念下的避税。避税按其特征和内容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和税负转移三种形式。

当然,合理避税是有方法和技巧的,具体如下:

从实用角度来看,国内的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法、途径和手段避开国内纳税义务。方法如下:

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2、注册到“避税绿洲”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本节内容读者可参见《推开“离岸绿洲”的门》一文)。

3、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4、做“管理费用”的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账准备的提取比率,坏账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我们在此并不提倡。

6、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7、足“销售结算”的文章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但一般不外乎: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

8、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您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9、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10、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我们就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

11、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这一原则就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得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轻低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自我积累: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自我积累的奖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借贷的利息支出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以冲减利润而最终避税。

12、资产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10、什么叫会计舞弊?

当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胁时或当承受异常压力或受到经济利益驱使时,公司就会运用各种舞弊手段来粉饰会计报表以达到各种经济目的。本节我们就对会计舞弊做相关介绍。

首先,我们来对会计舞弊有个初步的认识。公司会计报表中的错报可能是由错误引起的,包括金额或披露内容的漏报。例如,报表编制过程中偶然出现的计算失误,以及在运用与计量、确认、分类、表达或披露有关会计原则时的失误等。舞弊则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会计工作中的舞弊与错误的根本区别在于所涉行为是故意还是非故意的。

其次,我们来看会计舞弊的分类,公司会计舞弊行为按照舞弊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管理当局(经营者)舞弊和会计人员舞弊两大类。管理舞弊是指公司管理当局中一个或多个成员操纵公司会计信息生成或披露而发生的舞弊行为;会计人员舞弊是指公司的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自己或与公司外部的第三者进行串通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再次,我们从它的目的来看,公司会计舞弊通常是与舞弊的动机和潜在的机会相联系的,舞弊的动机有经济性和非经济性之分。但经济利益驱使是公司会计舞弊的最根本原因。当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胁或当承受异常压力或受到经济利益驱使时,公司就会运用各种舞弊手段来粉饰会计报表以达到各种经济目的。

无论是何种舞弊,都有可能涉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或与外部第三方的串谋,而它的目的则是为特定个人或利益集团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具体而言,会计舞弊的行为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虚构业务内容,虚列凭证,制造虚假余额

这是一种常见的形式,舞弊通过改动凭证或直接虚列支出进行,如财务人员利用企业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将工资虚拟名单中增加名字和金额,以达到贪污的目的。有时财务人员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故意算错,用转账支票套购商品或者擅自提现等。

2、商业企业用往来账户偷逃税款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在款项付讫后才可抵扣。为了逃避税款,在款项不足付款或不愿付款的情况下,企业领导授意财务人员,用以往年度或已下账的付款存根或未用支票存根对日期进行改动,作为抵扣付款凭证,这是企业套取税款的一种非法的舞弊行为。企业赊销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本应及时收回,但购货单位为了长期占用应付货款,销售企业经销人员和财务人员为了从购货单位谋取私利,而合谋长期拖欠货款,造成企业应收销货款长期挂账。有些企业将外单位还款不冲销往来账,而是截留并转移他处,再通过坏账损失挤列管理费用。

3、隐瞒收入,虚报损失

企业向供货单位购买货物后,取得了蓝字发票,但又因故将货物退回,取得了红字发票,而财务人员用蓝字发票计入“应付账款”而将红字发票隐瞒,然后寻机转出,贪污此笔款项。企业利用预收账款将尚未实现的收入提前做收入处理,虚报商品销售收入,调节利润;或将预收账款长期挂账,不做销售处理,以达到偷逃税金的目的。

4、调节费用和利润,以达到不同的目的

如:企业的在建工程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收入扣除税金后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企业为了调整利润,在“其它应付款”中挂账,或者企业为了控制当年实现的利润,采取在建工程提前报决算、提前转固定资产、提前计提折旧的方式以虚增费用或减少利润。利用“预提费用”科目达到企业所要的目的,也是一种极为常见的手段。如: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继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目的,采取虚列预提费用的方式来人为地调节利润,对早已提足的大修理费用支出一直在预提费用中列支,做成“真盈假亏”的假象;有些企业对已预提完毕的预提费用支付时不转销,并将其重新进入成本费用账户,以达到增加当期费用的目的;有的公司为了粉饰业绩,人为虚增销售对象及交易,对并不存在的销售业务按正常的销售程序进行模拟运转,不惜多缴纳一些税金;或对有一定销售业绩的客户,在原销售业务的基础上虚构销售业务,使得公司在该客户名下确认的收入远远超过实际销售收入。

11、如何利用合同节税?

通过前面章节的学习,我们对节税有了一定认知,那么究竟什么是合同节税呢?该如何利用合同节税呢?本节我们就将介绍到。

首先,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合同节税:

某市A公司总承包某建筑单位的办公楼与住宅楼工程,现B公司准备组织安排C、D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总金额3600万元,A公司另支付给B公司200万元的中介费。

B公司取得的中介费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

B公司共应缴纳税款=10+1=11(万元)

为合理节税,B公司可进行如下筹划,即在具备建筑行业承包资质的情况下,B公司可与A公司直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金额为3800万元,之后B公司可将工程转包给C、D公司,转包金额为36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

B公司缴纳营业税(3800-3600)×3%=6(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7%+3%)=0.6(万元);

B公司共应缴纳税款=6+0.6=6.6(万元)

筹划后,B公司200万元的收入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承担的税负可大大降低,将少缴纳税款4.4万元。

上述筹划,依据的是(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B公司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时,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3800万元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3600万后的余额200万元为营业额。B公司与A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B公司不与A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而是签订行纪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那么对其收取的中介费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一些工程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合同性质不同适用的税目也不同,纳税人应综合分析自己的业务情况,利用税目不同这一筹划空间合理节税。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例:钱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2000年5月,钱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钱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钱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5月20日,钱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支付讲课费=50000元——10000元=40000元

钱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它费用开支1000元。钱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000元。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本案例中的钱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易解决,因而这方面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3)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从钱老师这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则是非常可观的。

12、如何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

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应该已经对税收优惠政策概念和具体包含的内容有了一定了解,那么如何灵活地利用这些知识和政策节税进而使企业获利呢?很快就能找到答案。

谈起税收必然就会谈到一个现在税务界最热门的话题——税收筹划,一谈到税收筹划,有人就又想到怎样钻政策的空子,甚至是想歪主意,比如说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化整为零计入当期费用等等,这样的筹划违反了税法立法者的意志,是短期的、狭隘的,甚至有潜在风险。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法中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殊规定。将税法的优惠政策使用齐全,符合税法的导向,可使纳税人获得合法的节税利益,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也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国家也鼓励企业这么做,因为税收筹划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它还促进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企业在各个时期都可以利用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下面我们就企业各个时期的税收筹划作详细的分析。

第一,企业创办时期实际上,税收筹划从企业创办初期就已经开始了。这就需要税收筹划要树立超前筹划意识,在企业成立时就要考虑税收筹划问题,准备做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做、和谁合作做、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等等问题。认真分析和研究以上问题后,纳税人便可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达到节税目的。

1、纳税地点的筹划在进行国内投资时,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可能所承受的税负有所不同。通过把握下列区域间税收差别待遇,可达到降低税负之目的,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中西部地区等。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有关企业,根据从事生产性活动的特点,分别按15%或24%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选择到相对低税率的地区进行注册。

2、经营范围的筹划经营项目的不同,不仅涉及到的税种不同,也关系到能否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如农业初级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物品(水、煤、气)等实行增值税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林牧副渔等行业及不发达地区的行业和我国西部地区实行多方面的税收优惠;举办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免、抵、退”等税收优惠;以“三废”物品(废水、废气、废渣)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三年所得税等。企业应当设计税收模型,据此确定经营范围。

3、组织形式的筹划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也有可能涉及税种的不同,从而导致税负的不均等。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有利润的话,一般是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另外,自然人股东还要就分红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选聘员工的筹划开办企业在选聘员工上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选取某一群体的人员占到一定的比例可享受某些税收的优惠。比如,新办服务型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聘用一定比例的下岗失业人员,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另外还有录用残疾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等。因此,企业可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选聘不同群体的职工,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带来的节税效益。

5、成立时间的筹划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基本上都有时间界限的,早一天晚一天都可能对其产生影响。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征或减征优惠政策)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因此在创办企业时必须对企业所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界限有明确的认识,尽量争取优惠政策。

第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进入运行阶段以后,纳税义务便始终伴随。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的操作对财务管理方面有着促进作用,毕竟税收在企业的财政支出中占的比例不小。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可以提升企业本身的素质,因为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引导企业走向正确的纳税之路。因此,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更加重要。

1、日常经营中的筹划学好、用好税法,严格按税法办事,以避免涉税处理上产生不应有的损失,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比如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时要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日常经营中更要考虑经济业务的发生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比如外资企业采购设备是进口还是从国内采购?就要对其未来的净现金流量进行仔细的测算;企业研究开发费投入产出的效益计算;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优惠税率附近的筹划,可见,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和利用,始终贯穿于企业的经营过程中。

2、重大决策中的筹划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融资,税法对不同的融资方式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也有所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同时不同的筹资方式,其筹资成本也不一样,因而造成筹资方式的不同会带来的资金收益不一样。因此,正确计算各项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以最节约的代价取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投资方式有多种,不同的投资方式所享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

(1)有形资产投资方式。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双方所签合同中规定作为外方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它对象,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它对象,以及经审批,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它对象,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

(2)无形资产投资方式。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可不缴纳所得税。

(3)现汇投资方式。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允许在税前列支。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应。

利润分配的方式有多种,可以现金分红、以实物分配、转增股本等等。对于利润分配,也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相关政策,比如外国投资者分回的利润免税;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其免税或减税的部分视同已纳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免税;企业可用获得的投资收益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企业一般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应按照有关规定来补税,因此,利润分配的分配时间、分配方式和分配数额一样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纳税人既然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享有依法降低自己税负的权利,纳税人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多纳税的义务。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节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节税行为。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第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正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是前提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税务部门来讲首先是要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掌握深、领会透,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适用范围、优惠的幅度和享受优惠条件等内容要深刻学习掌握,根据不同时期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结合地方产业实际加以分析研究,及时处理政策变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不失时机的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贯彻执行,把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活。其次大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并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统一和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重点突出了由地区优惠向产业优惠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新增”。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一些国家鼓励产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予以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新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及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加以保留。

三是“替代”。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替代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四是“过渡”。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实施过渡政策。

五是“取消”。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取消了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针对我市产业结构来讲,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下岗再就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税收优惠政策和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到2008年12月31日,其它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作废。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人地点、工资薪金及其附加费扣除等方面与原规定存在很大差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8〕52号通知)文件通知“国产设备投资低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这必将对我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产生一定的影响?及早学习研究这种影响和变化?并找出对策和办法是用足、用活、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

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可以看出,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其一,“扩大新增”类及“保留”类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市重点企业至少在2010年以前不会受到影响,并且给企业带来机遇。从“扩大新增”类税收优惠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一些国家鼓励产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予以扩大,例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应当扩大到全国范围。目前,我市新材料产业开发区经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国家新材料基地,那么我市这些企业如果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企业,将有可能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企业也可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税收优惠。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企业要充分利用好“加速折旧”政策。“折旧”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一项重要扣除项目,折旧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对企业的投资行为又有极大地影响。加速折旧政策,可以使企业短期内核销投资成本,实现即期经济效益,从而刺激企业追加投资,更新改造,扩大再生产。从“保留”类税收优惠来看,我市能享受该类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主要是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及农林牧业企业。而该类企业在我市产业中比重较小,而且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及农林牧业企业已享受现有的所得税优惠,新法的实施,不会受到影响。

其二、“替代”性税收优惠将受到一定影响。新税法规定的“替代”性税收优惠即: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这类优惠政策从形式上改变了过去单项直接减免税政策,而实质上并没有变化,只是减免税额度会有影响。而此类税收优惠,将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其它就业人员,达到多安置多优惠,促进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的。

其三、从我市产业结构看,我市没有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并且到目前还没有实行“低税率”企业,但在2008-2010年间,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税源企业仍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从而过渡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在我市不会受到影响。因此,税收政策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大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并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让他们充分了解哪些政策已废止,哪些政策已更改,哪些政策在执行等内容,从而使他们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把握时机,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主观上,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并掌握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质内容,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款,要掌握透,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因地制宜,灵活运用,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13、如何用拆分业务和项目节税?

在前面的章节我们已经涉及到了节税的一些相关内容,本节我们就具体来介绍该如何用拆分业务和项目节税。

用拆分业务和项目节税的具体方式如下:

1、利用税法倾斜,通过企业分立享受低档税率。

为照顾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33%的基本税率外,另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企业可以通过拆分重组,享受到这两档照顾性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由于该类税收在起征点上下的部分税率、税额变化很大,所以实际操作中,可以针对分拆后接近10万元临界点的中小企业进行筹划。

实战案例:

武汉宏飞实业公司分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33%。该公司按营业范围分为两块:以生产钢材为主的A部门和以生产模具为主的B部门。其中,A部门年营收为9万元,B部门年营收为3万元。

应纳所得税=120000×33%=39600元。

[筹划分析]

将武汉宏飞实业公司按经营范围分立为以生产钢材为主的A公司和以生产模具为主的B公司,此时,A公司适用税率为27%,B公司适用税率为18%,该二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2万元。

[筹划结果]

A公司,B公司两企业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分别为:

A公司企业应交所得税=90000×27%=24300元;

B公司企业应交所得税=30000×18%=5400元。

A公司、B公司两企业税负合计=24300+5400=29700元。

较企业分立前实现节税:

39600——29700=9900元。

注意事项:

(1)凡符合本政策的企业,季度预缴或开业不满1年的应将实际所得换算成全年所得,然后对照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

(2)计算所得税时应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不得分段计算。

(3)企业分拆不能单纯以减少税款为目的,而是要根据经营成本、管理费用、市场动态等综合考虑。

2、针对税率差异,通过转移定价减少纳税总额。

转移价格的基本原则是从高税率转移到低税率的地方,尤其是企业集团在不同地域有分支机构时,可以考虑将其分拆为不同公司,利用各地区之间税率与税收体制存在的差异,达到避税的目的。

实战案例:

将属于同一集团的C、D、E部门(分别设在内地、香港、美国)独立出来成为C、D、E公司,这样,内地C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为30美元,出口到香港D公司为50美元,再转口到目的地美国E公司为80美元。由于C、D、E公司同属一个集团,对其一旦进行转移定价。由内地出口至香港的毛利,将由20美元减少为10美元,其纳税额可减少一半;由于美国的所得税率也比较高,因此将重新安排香港与美国之间的毛利差额,使得香港出口到美国的纳税额由30美元增加到50美元,并将缴税环节留在香港。

说明:香港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17.5%,美国为30%-40%,而内地内资企业名义所得税率为33%,实际税率为24%。因为存在这种差异,所以通过适当的安排,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数额。

3、聚焦特定产品,通过业务分拆用足优惠政策。

流转税中一些产品免税或适用较低税率,该类产品在税收核算上需要分别计算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技术条件和会计手段的限制难以达到分别建帐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混业经营中享受特定产品优惠政策历来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不易通过检查,从而使得企业丧失了税收上的一些优惠。将这些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将会达到税负减轻的好处。同时,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服务类优惠政策也可以通过此类手段享受。

实战案例:

某大型制药厂F主要生产抗生素药物,同时兼产避孕药品。2005年该厂抗生素药物销售收入为500万元,避孕药品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全年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万元,抗生素药物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万元。

[筹划分析]

因为该纳税人同时兼营免税项目产品与应税项目产品,其中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劳务都不得抵扣销项税额。要想得到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用足优惠政策,就要考虑免税项目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与免税项目产品销售额占全部产品销售额之间大小。

本案例中

[筹划结果]

在企业并未分立前,根据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当月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款为:50-50×200÷500=30(万元)

如果另外设立一个制药厂,则F制药厂可抵扣的进项税款为40万元,较之分立前节税10万元。

[注意事项]

该筹划思路主要适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避孕药品和药具、古旧图书等8种货物以及经常出现混合销售业务的企业。

该筹划思路的重点是比较免税项目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与免税项目产品销售额占全部产品销售额之间大小。

为了防止企业以收取各种名目费用的方式减少销售额,从而逃避纳税现象的发生,税法往往规定将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都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但是,纳税人如果对价外费用进行恰当的处理,能够减轻企业税负。

由物业公司代收各种费用目前,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天然气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单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负担。

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公司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公司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也就是说,只要房地产公司将这部分代收款项让自己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来代为收取就可达到节税目的。因为物业管理属于服务行业,而代收款项这种行为属于服务行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不缴纳营业税,只是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例如,国鸿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座居民住宅楼,预计房款收入为5000万元,同时需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1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不考虑其它税费。现在就上述房产销售收入和代收款项进行如下筹划。

方案一:国鸿房地产公司在收取5000万元房款的同时收取各种代收款项1000万元。那么,该公司流转税税负为:应缴营业税为(5000+1000)×5%=300(万元);应缴城建税为300×7%=21(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300×3%=9(万元);国鸿房地产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300+21+9=330(万元)。

方案二:国鸿房地产公司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只收取房产的价款5000万元,其它相关代收款项由国鸿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公司按1%收取手续费。国鸿物业管理公司税负为:应缴营业税10×5%=0.5(万元),应缴城建税为0.5×7%=0.035(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0.5×3%=0.015(万元),该物业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0.5+0.035+0.015=0.55(万元)。而国鸿房地产公司的税负为:应缴营业税为5000×5%=250(万元),应缴城建税为250×7%=17.5(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250×3%=7.5(万元),该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250+17.5+7.5=275(万元)。

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的总税负为0.55+275=275.55(万元)。

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多负担流转税330——275.55=54.4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经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对房地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业务进行必要拆分,既可降低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费用,同时又不会增加物业管理公司的税收负担。

设立运输公司拆分主营业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1)承运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随同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企业能够成立独立核算的储运公司,这样在销售货物时就可以将货物的运输业务由自己的储运公司来完成,相关的手续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等尽可能多的价外费用均由储运公司收取,这样就会因储运公司按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对价外费用部分的税负将大幅降低。下面用实例予以说明。

北极风公司为一家空调生产企业,2004年全年销售空调收入为40000万元,所售空调均由该公司负责运送并收取运输费,2004年共收取运输装卸费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其它税费不予考虑。现在就上述空调销售运输业务进行如下筹划。

方案一,空调的销售收入和运输费等均由北极风公司收取,因运输费对该公司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为:2000×17%=340(万元);城建税为:340×7%=23.8(万元);教育费附加为:340×3%=10.2(万元);总税负为:340+23.8+10.2=374(万元)。

方案二,北极风公司出资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安捷迅储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全面承担母公司空调销售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并收取相应的装卸费和运输费。这样一来,安捷迅储运公司所取得的装卸费和运输费就应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3%的营业税即可。相应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负如下:营业税为:2000×3%=60(万元);城建税为:60×7%=4.2(万元);教育费附加为:60×3%=1.8(万元);总税负为:60+4.2+1.8=6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方案一多承担税负374——66=308(万元)。因此,经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北极风公司将销售业务和运输业务拆分后大大降低了公司的税负。

14、如何规避税务筹划的风险?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的确有很大可能使公司收益,但税务筹划和企业运营中的很多措施一样具有很多风险。该如何规避税务筹划的风险呢?从接下来的内容我们就能找到答案。

税务筹划是一门与管理科学密切管连得交叉性前沿学科,它的主要特点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都在不断变化,由于其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环境的多样性、复杂性,税收筹划与其它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税务筹划是有风险的,即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性因素,其主要风险可以归纳如下。

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

税收筹划是建立在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水平以及涉税诚信基础之上,与企业的管理决策者和相关人员对税务筹划的认识程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水平低下,相关信息严重失真或领导部门对税务筹划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甚至于与找关系、钻空子等同起来,就会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基于这种基础的税务筹划,风险性会更大。

2、税收政策变化

市场经济条件的日新月异,国家产业政策的宏观调控,使得相关国策(包括税收政策)有所变更,由此可见,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而税收筹划的筹划性决定了它是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一旦在运作过程中,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导致按照原税收政策安排的方案,有合理合法的方案演变为不合理甚至于不合法的方案。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具有不可预知性,从而给税务筹划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风险。

3、税务执行不规范

税法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但任何一种税,在执行时均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依据自身判断来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它因素的影响,税务执行中的偏差是不可避免的。企业设计的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性能不能得到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可,是税务筹划有没有风险的关键所在。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也可能出现以后更大的隐患。

4、税务筹划的目的不明确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财务管理活动,它的筹划涉及到经济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税后利润最大化只是税务筹划的阶段性目标,它的终级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一旦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处理不符合经营管理的客观规律,或者为达到减税效应而行之过度,势必就会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导致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紊乱,企业出现潜在的损失风险。这种舍本趋末的做法不可取。

最后,我们还需对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有所掌握:

针对上述企业税务筹划风险,企业管理层要有高度的风险意识,积极防范税务筹划所带来的风险,以下总结了防范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相关措施和策略。

1、把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税收筹划是否合法,是衡量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税收筹划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应该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的内涵,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这是税收筹划成功的基本保证。其次要处理好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税收筹划不仅不能违法,而且还必须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防止陷入偷、逃、骗税的境地,减少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

2、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从筹划的实效性看,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还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应该:首先,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收集相关信息,其次通过对相关信息分析,能预先发出警告,做到未雨绸缪,最后能在某种程度上,有的放矢,对预知的风险加以控制,尽量减少由此而来的损失。

3、综合考虑和全面权衡税务筹划所带来的风险

税务筹划涉及企业的财务管理各项活动,其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务筹划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在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中,进行具体的筹划、实施和安排。各项活动彼此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筹划时,既要考虑各种税种之间的抵消关系,又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才不至于顾此失彼,造成企业的总体经济利益减少,从而导致税务筹划的失败。

4、保持税务筹划的灵活性

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虽然税收筹划有一定的规律性,但税收筹划并没有固定的模式,税收筹划的手段及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切忌盲目照搬。

最后,我们对税收筹划做总结性的概述:

税务筹划是一项需要长期规划、综合考虑、细致实施的工作,它要求相关人员在实施时既要着眼于税法的基本原则考虑,又要从税法具体条款的操作性着手来进行规划。同时,节税应与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营运决策和收益分配决策结合起来,实现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结合,从而谋求纳税人最大的经济利益。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行为,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说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将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求减税利益的实现。引导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行为是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的重要途径,而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普及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与氛围。完善、规范的税法与税制,带给纳税人逃避税的空间应大为缩小,而将为税收筹划的开展提供更广阔的舞台。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这一点亦应引起人们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