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1.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2.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3.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4.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5.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二)主管与管辖
1.甲区法院具有管辖权。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甲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3.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在法院对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4.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此案。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
1.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2.诉讼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3.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4.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5.无论甲是否同意,法院通知丙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四)民事证据
1.甲承担乙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2.乙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3.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4.甲虽然是未成年人,但能正确表达意志,可具有证人资格。
5.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丙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6.甲作为乙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五)民诉证明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甲负举证责任。
2.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3.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产生自认的法律效果。
4.虽然该录音带系丙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5.甲对此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由权利的主张者即甲承担证明责任。
(六)法院调解
1.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2.调解协议内容尽管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仍具有合法性。
3.经法院调解,甲和乙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
4.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1.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2.诉前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
3.甲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应当在30天内起诉。
二、审判程序
(一)普通程序
1.甲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受理。
2.乙可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3.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4.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5.李某将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变更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2.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3.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可口头传唤当事人到庭。
(三)第二审程序
1.被告在上诉审过程中提出反诉,法院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某另行起诉。
2.丁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
3.一审判决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四)特别程序
1.丁反悔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甲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2.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3.本案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4.本案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法院不予受理。
(五)审判监督程序
1.再审中提出反诉的,法院不能调解。
2.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3.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4.法院应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六)督促程序
1.支付令可以被留置送达。
2.法院应终结督促程序,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3.甲向另一法院起诉的行为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
4.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七)公示催告程序
1.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乙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3.甲公司出具的汇票与乙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不一致,所以应驳回甲公司的申请。
三、执行程序
1.法院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
2.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3.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
4.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5.被告在法院作出停止生产的裁定后仍继续生产,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仲裁制度
(一)仲裁概述
1.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仲裁书。
2.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二)仲裁协议
1.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2.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以对该案进行仲裁。
3.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
5.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甲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三)仲裁程序
1.仲裁庭制作完成裁决书后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甲公司可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3.仲裁庭有权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4.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甲公司的请求。
(四)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存在超裁情形,甲公司可请求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
2.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