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
患有严重精神病的人可以结婚吗?
现实困惑
甲先生在与乙女士的交往过程中,向对方隐瞒了自己严重的精神病史。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甲乙两人决定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甲先生刻意地回避了健康问题,也没有做婚前检查。后来甲乙二人登记结了婚。这样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吗?
律师说法
甲乙两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甲曾患有严重的精神病,这在医学上被认为是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患严重精神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精神病的遗传性很强,因此法律禁止结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还包括性病、重症智力低下、瘫痪、麻风病以及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男女双方结婚前最好做婚前医学检查,遵从医生的医学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公民多大年龄可以结婚?
现实困惑
19周岁的某男子甲与18周岁的某女子乙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邂逅,二人互有好感。自第一次相识后,甲乙经过多次接触,感情迅速升温,双方经商议后决定建立婚姻关系。那么两人现在的年龄可以结婚吗?
律师说法
甲乙两人不能结婚。尽管甲乙两人都已年满18周岁,且身心健康,在法律上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甲乙两人的年龄均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因此,两人是不能结婚的。即使两人凭借虚假的资料达到了结婚的目的,该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无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堂兄妹之间可以结婚吗?
现实困惑
甲乙系堂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感情深厚,而且二人都已到适婚年龄。两人在良好的感情基础上,决定建立婚姻关系,遂到所属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办理两人的婚姻登记。甲乙两人不能结婚吗?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吗?
律师说法
甲乙两人不能结婚。甲乙两人是堂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服刑中的劳教人员可以结婚吗?
现实困惑
甲乙两人是正在服刑期间的男女劳教人员,分别在不同的监狱服刑。经双方的父母介绍,两人通过书信的形式笔交已久。经过长时间的了解,感情日益深厚,两人在慎重地考虑之后决定结婚。他们可以结婚吗?
律师说法
甲乙可以结婚。我国实行的是自由平等的婚姻制度,只要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在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事由下,就可以结婚,其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正在监狱服刑的劳教人员,其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是不能被剥夺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受胁迫而结成的婚姻关系是可以撤销的吗?
现实困惑
某男子孙某与女朋友周某交往了4年,正当孙某以为两人即将结婚,并已经开始着手准备婚礼时,周某突然告诉孙某,自己从来没有结婚的打算,并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孙某情急之下,威胁周某与其结婚,声称如果周某不答应,就杀她全家。周某受迫之下,无奈与孙某结婚。婚后,周某无法忍受孙某的折磨,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孙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会受理吗?
律师说法
法院会受理并会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我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而结婚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周某是因为受到胁迫而与孙某结婚的,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情节,法院会受理的,并会支持周某的请求,作出撤销婚姻判决,保护周某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吗?
现实困惑
某女子林某所在的村子地处偏远,疏于教化。临近村子中有一恶棍王某平日欺男霸女,横行乡里,无人敢惹。王某自认识了林某后,就强迫林某与其结婚,威胁道如果不答应就令林某及其全家不得安宁。无奈之下,林某便与王某结婚。婚后,王某时常打骂林某,林某均隐忍不言。林某的母亲见女儿的处境艰难,便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与林某的婚姻。林某的母亲有权这样做吗?
律师说法
林某的母亲没有权力这样做。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受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对此,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第二款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欺骗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现实困惑
年轻男子郑某自结识某高校在读女生柳某后,便仿冒某富商继承人的身份频频与其约会。为营造逼真的效果,郑某四处向亲友借钱,然后带柳某出入各种高级消费场所,致使柳某对郑某的身份深信不疑。经商议后,柳某同意与郑某结婚。两人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律师说法
两人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结婚时有胁迫情节的,法院才会受理可撤销婚姻的请求诉权,否则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法院对采用欺骗手段与另一方结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认定:如果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婚姻无效;如果只是隐瞒了家庭经济条件等信息的,那么以有效婚姻论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什么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现实困惑
甲乙是表兄妹关系,从小生活在一起,感情非常深厚。成人以后的两人经商议后决定结婚。为了避开亲友的阻挠,两人迁居到另一个城市,采用手段登记结婚。双方的家长知道后,追踪到了两人的踪迹,并向法院申请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双方的父母有权这样做吗?
律师说法
双方的父母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我国法律规定,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外,婚姻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甲乙两人各自的父母都是甲乙的近亲属,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是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
现实困惑
某女子赵某遭受某男子程某的胁迫,与之结婚。婚后,赵某被程某软禁起来,失去了人身自由。2年后,赵某千方百计出逃成功,遂到法院申请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经过了2年的时间,法院还会受理吗?
律师说法
法院会受理。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为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但赵某的情况比较特殊,结婚以后,赵某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不能及时地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法律对此另有规定,赵某在恢复人身自由后1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还是会受理并支持赵某的诉求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离婚
丈夫什么情况下不能向妻子提出离婚?
现实困惑
胡某与周某结婚后,丈夫胡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妻子周某不同意,两人为此诉诸法院,就在此时,妻子发现自己怀孕了。在这种情况下,丈夫还能提出离婚吗?
律师说法
在妻子怀孕期间,丈夫不能提出离婚。鉴于妇女、儿童以及老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所以我国在制定调整婚姻家庭类法律时,尽量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立法精神。因此,《婚姻法》中涉及了一些针对女性公民的保护条款,其实是为了尽量做到男女平等。怀孕中的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处于被动地位,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故,她们的利益就很容易遭到侵犯,因此,《婚姻法》对此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妻子出轨怀孕,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现实困惑
某女子于某一直同时与几个男子保持男女关系,在结识了某男子吕某后,与其建立婚姻关系。结婚后的于某继续与其他男子保持暧昧关系,并且怀了别人的孩子。丈夫吕某最终不堪忍受妻子的婚外恋情,决定离婚。妻子正处于怀孕期间,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律师说法
男方可以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尽管我国《婚姻法》制定了一些对女性的保护条款,但是,为了体现平等,针对具体问题还是要具体分析的。有些情节就不适用这些保护条款,要视情况而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男方就可以在妻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
(1)女方结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
(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的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
(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本案中,因为于某是因为婚外性行为而导致怀孕,她的丈夫可以在此期间提出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现实困惑
丈夫陈某外出打工,已有10年没有回家,期间也没有书信等任何消息,妻子梁某以一人之力抚养孩子艰难度日。在此期间,同村的一个热心青年胡某见母子二人生活艰难,便时常帮忙,久而久之,梁某与胡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两人经过商议决定结婚。但是,梁某与丈夫陈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梁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受理吗?
律师说法
法院会受理此案。本案中,丈夫十年来音信全无,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作为一个民事法律术语,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经过下落不明的公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派出所的认定,就可以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妻子梁某可以根据此证明,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死亡,并提请离婚诉求,法院会受理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即使梁某不申请宣告陈某死亡,只提出离婚,法院也会受理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丈夫以妻子总和婆婆吵架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现实困惑
周某与妻子苏某于2015年结婚,并在同年生下女儿小月。考虑到母亲一个人在农村生活得比较辛苦,而且也需要母亲在周某与妻子上班时帮忙照看小月,周某便把母亲接到市里来住。但是自从把母亲接来以后,妻子便时常因为生活琐事与母亲争吵。周某不能忍受妻子对待母亲的态度,所以想提出离婚。请问,法院能受理周某的离婚请求吗?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理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周某的婚姻情况就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请求的情形。妻子与母亲之间常为小事争吵,虽然与《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内容不符,但是不足以对婚姻关系的维系构成重大威胁,所以从法律上来讲,此理由尚不能构成提起离婚的充足理由,因此法院不会受理周某的离婚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夫妻一方被判刑,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
现实困惑
丈夫陈某因贪污罪被判入狱,妻子韩某怕丈夫的事情影响到年幼的孩子,因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希望结束与丈夫陈某的婚姻关系。韩某可以这样做吗?
律师说法
韩某这样做是可以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一般指5年以上),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丈夫被判入狱,如果韩某的确无法原谅丈夫的罪行,感到内心经受巨大的折磨,夫妻关系确实不能再维持下去了,法院会考虑情况,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第十一条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需经对方同意吗?
现实困惑
吴某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高官,与妻子王某结婚5年了,婚姻关系不太好。妻子王某一直想要离婚,但是碍于吴某军人的身份,其离婚的要求一直不能实现。王某要离婚,事先要征得吴某的同意吗?
律师说法
王某要离婚,需要征得吴某的同意。这是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权利的重视与保护,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如果不同意,是无法离婚的。即使军人的配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四、夫妻财产关系
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财产怎样处理?
现实困惑
某男子胡某与某女子赵某是男女同居关系,胡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结束同居关系,赵某同意。但随后两人就财产分割问题起了争执。同居关系的男女,分居后财产要怎样处理?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产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两人经过协商对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如果产生了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前父母为子女买的结婚用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现实困惑
某男子郑某与某女子柳某经过长时间的交往决定结婚,郑某的父母非常高兴,在二人登记结婚前出资购买了一栋别墅作为儿子结婚用房。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柳某认为郑某的父母为他们购的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别墅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律师说法
该别墅是否属于夫妻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郑某的父母为郑某结婚出资购买的别墅,依法应被认定为对郑某的个人赠与,属于郑某的个人财产。但如果郑某的父母明确表示该别墅是对郑某和柳某的共同赠与,则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吗?
现实困惑
陈某与刘某在结婚前,为了避免以后发生财产纠纷,两人经商议决定在结婚前把财产的归属划分清楚,订立约定,以备不时之需。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吗?
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凡涉及调整一般民事行为的条款,一般都贯彻了公民意思自治、契约订立自由的原则。在《婚姻法》中也是一样,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就约定双方在婚后的财产分配,其实,这也是公民在婚姻生活中自我防范意识的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得到的赔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现实困惑
陈某和王某已经结婚8年了,前不久,丈夫陈某遭遇了一次意外事件。一天傍晚,吃过晚饭后,陈某在小区里遛弯时,忽然从位于路边的一幢楼的二楼阳台上掉下来一个花盆,正砸在陈某的头上,致使陈某头部轻微破裂,伴随轻微脑震荡。经协商,陈某获得了医疗费等一系列赔偿款项。这笔款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律师说法
这笔款项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对此情节的认定,我国《婚姻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财产会随时间的转移而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吗?
现实困惑
赵某是一位业内颇有名气的青年剧作家,家中有很多藏书,其中不乏珍贵的绝版藏书。在一次社交晚宴上,赵某结识了刚刚毕业于某大学中文系的女学生严某,两人一见倾心,闪电结婚。婚后,严某发现了赵某家中的藏书,遂向律师咨询,与赵某的婚姻关系要持续多久,才能取得藏书的分配权。赵某的个人藏书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吗?
律师说法
赵某的个人藏书不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赵某的财产属于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除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或者婚后订立约定,否则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多久,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时一方隐匿了财产怎么办?
现实困惑
胡某与章某离婚已经3年了。章某于不久前偶然得知前夫在与自己解决离婚纠纷时,将一部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转移到前夫的父母名下。于是,章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这部分财产。法院会受理吗?
律师说法
法院会受理的。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于体现平等自由、公平诚实,这些已经成为了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在结婚的时候适用,在离婚的时候同样适用。胡某将一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致使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不完整的状态,侵害了章某的合法权益,对章某来说是不公平的,对此法院会依法受理并支持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现实困惑
刘某在与妻子韩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偶然得知在时尚界工作的妻子韩某每月会有一笔丰厚的奖金。但韩某不知道丈夫清楚此事,所以每月都会把钱藏匿起来。后来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丈夫刘某对妻子藏钱的事情隐忍不言。3年后,刘某的姐姐得知此事,遂建议刘某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该权利有时效限制吗?
律师说法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效限制的。尽管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应条款,允许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就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同时也规定了诉讼时效,即自发现之日起2年之内。本案中,刘某自离婚之时就知道,至今已经3年了,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即使刘某行使请求权,法院也不会再予以保护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离婚时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现实困惑
妻子凌某在与丈夫蔡某解决离婚纠纷时,发现丈夫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处房产变卖了,所得钱款转移到丈夫的情人名下。凌某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凌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一些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保护条款。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本案中,蔡某在分割财产之前,企图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转移,该行为造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灭失,对凌某是不利的。对此,凌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待分配的财产,以保护凌某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现实困惑
陈某与白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妻子白某在结婚前有一个梳妆台,结婚后一直使用,到离婚时梳妆台因为老化,已经坏了。白某要求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梳妆台的损失。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使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的。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本案中,白某的梳妆台是白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自然消耗、灭失的,因此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如何分割?
现实困惑
刘某与白某在经历了6年的婚姻生活后,最终决定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刘某与朋友合作,投资创办了盛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成为该公司股东。公司自创办以后,效益良好。刘某与妻子白某离婚后,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白某。白某接受这笔出资后,是否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了呢?
律师说法
白某是否可以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要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公司的股权转让时可以随意进行,但股东的变换不是随便就可以的。由于涉及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的变化通常要经过原有股东们的同意。
本案中,刘某与白某解除了婚姻关系,刘某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白某,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白某成为股东,白某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大部分的公司股东都不同意,则白某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可以将这部分股份出卖给不支持自己入股的股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妻子对丈夫婚前的债务有偿还义务吗?
现实困惑
王某在上大学期间,向亲友们借了很多钱。大学毕业以后,王某和同校女同学韩某结婚。结婚后,亲友们纷纷要求韩某偿还王某的债务。韩某有义务替王某偿还债务吗?
律师说法
韩某不用替王某偿还债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债权人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时,另一方不能拒绝。但本案中,王某所负债务是用于自己完成大学学业,因此,韩某不必替王某偿还债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债妻还”有理吗?
现实困惑
男子刘某在与妻子沈某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朋友申某借钱,都没有偿还。申某几次要求刘某还钱,刘某皆以没钱为由搪塞。申某无奈之下,转而向刘某的妻子沈某主张债权。沈某要替丈夫还钱吗?
律师说法
沈某要替丈夫偿还。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然,法律中也规定了例外条款。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明确地表示以个人名义借款,对债务独自偿还,并且债权人也同意了的,另一方就不负有偿还的义务。或者夫妻两人在结婚前就约定好,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的债务个人负,该约定大家都知道,那么,一方的债务,另一方就不用承担。
本案中,刘某与妻子沈某不符合例外的两种情况,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对丈夫刘某的债务要承担偿还的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五、父母与子女关系
亲生父亲能被剥夺监护权吗?
现实困惑
陈某和刘某结婚一年后生下儿子小宝,一家三口非常幸福。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刘某在一次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陈某伤痛不已,沉浸在痛苦中不能自拔,不得以将小宝送给刘某的母亲抚养。3个月后,陈某从痛苦中走了出来,他决定要好好照顾儿子小宝来弥补儿子年幼丧母之痛。但是当他去岳母家接小宝的时候,他的岳母却不让他带小宝回去。岳母说她能抚养小宝,劝陈某以后可以不用再管小宝了,自己再找个人结婚吧。陈某不想再婚,只想专心抚养儿子长大,但是无论他怎么说,岳母就是不肯将小宝交给他,那么陈某就此丧失了监护权吗?
律师说法
陈某没有丧失监护权,其岳母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权利,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出现监护权被剥夺、转移或者消灭监护权才终止。但剥夺监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律程序进行,监护权的转移需要监护人将监护权交他人行使。只有未成年子女成年或死亡,监护权才归于消灭。
案例中陈某是小宝的法定监护人,并且充分地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任何除外情形,所以陈某岳母没有权利不让陈某抚养自己的儿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孩子的存款父母可以任意支配吗?
现实困惑
5岁的小娜父母离异,她与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每月给小娜一定的生活费,并将一笔3万元的存款以小娜的名义存入银行以备女儿急需。而母亲生活并不宽裕,因此不时地从小娜的账户中取一些钱周济生活。小娜非常喜欢钢琴,但其母无能力为其购买,无奈与前夫商量。当前夫得知自己给女儿存的3万元被挪作生活费时非常生气,并让其归还给女儿的存款。小娜的母亲可以将小娜的存款支付生活费吗?
律师说法
小娜的母亲无权随意处理小娜的存款。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小娜父亲以小娜的名义在银行所存的3万元归小娜所有,小娜母亲不应该将此钱挪用作为生活费。她应该将这笔钱归还给小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不让另一方见孩子?
现实困惑
刘某和赵某离婚后,妻子赵某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赵某的一个朋友姜某追求赵某,两人决定发展进一步的关系。赵某希望年仅2岁的孩子,能与姜某建立父子感情,便千方百计地阻挠孩子的亲生父亲刘某探望孩子。赵某可以这样做吗?
律师说法
赵某不能阻止孩子的亲生父亲刘某见孩子。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除非子女被其他人合法收养,否则,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改变。
本案中,虽然刘某与赵某离婚了,但是,刘某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作为孩子的父亲,刘某当然有权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赋予刘某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这个权利。即使刘某的探望给孩子带来不利的影响,赵某也必须向法院提出中止刘某探望的申请,不能私自阻挠刘某与孩子会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探视权?
现实困惑
韩某在与丈夫刘某离婚后,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韩某与丈夫的感情生活非常不好,因此十分憎恨丈夫刘某。离婚后,韩某不想让孩子与生父刘某有任何牵扯。但又担心,如果自己强行阻止刘某行使探视的权利,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孩子会被强行带走。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会将孩子强行带走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中所谓的强制执行,并非把孩子强行带走。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强制执行的时候,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现实困惑
王某与韩某离婚后,妻子韩某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没多久,韩某被检查出癌症晚期,身体状况非常不好。为了孩子,韩某遂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把孩子交予其父抚养。法院会支持这个请求吗?
律师说法
法院会支持韩某的请求的。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法院会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抚养权予以变更。本案中韩某的身体状况已经不能再继续抚养孩子,法院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就什么都不管了吗?
现实困惑
王某与叶某离婚后,丈夫王某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叶某以已与王某离婚为由,拒绝再对孩子履行任何抚养义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请求,要叶某承担子女的部分抚养教育费用。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说法
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负有对子女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叶某与孩子是母子关系,叶某当然要履行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有权给孩子改姓吗?
现实困惑
贝贝今年5岁了,由于父亲蔡某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他的母亲申某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支持了贝贝母亲的离婚诉讼请求并将他判给母亲抚养。申某跟蔡某离婚后不久就与于某再婚了,在于某的一再要求下申某将贝贝的姓氏由“蔡”改成了“于”,从此贝贝随了继父的姓。这件事申某一直没有告诉蔡某。蔡某后来得知此事后非常的生气,于是他找到申某要求将贝贝的姓氏改过来,可是申某对蔡某的要求不理不睬。蔡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贝贝的姓氏。母亲申某给贝贝改姓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说法
申某未经蔡某允许擅自给贝贝改姓的行为不合法。我国《婚姻法》规定:“孩子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案中申某在未经前夫蔡某的同意而将其孩子的姓氏改成了继父的姓氏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改变孩子的姓氏。在处理离婚后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的姓氏而引起的纠纷时,应该让孩子恢复原姓。案例中,申某未经前夫同意擅自变更孩子的姓氏,在其前夫反对的情况下,应该让孩子恢复原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吗?
现实困惑
王某在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而生下一女。为了不破坏自己的家庭,王某不肯认领这个孩子而将其寄养在自己的父母家,孩子的相应权利得不到实现。孩子有权要求王某履行抚养的义务吗?
律师说法
孩子有权要求自己的亲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很尴尬的,通常得不到父母的承认,生活也没有保障。我国法律针对这样的问题,已经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切实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父母给付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有多少?
现实困惑
刘某在北京某高中读三年级,父母皆为某国有石油公司的部门主管。前不久,刘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刘某跟随母亲居住。刘某的父亲坚持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200元,刘某认为200元的数额不能维持一个月的基本生活,要求父亲提高抚育费的数额,刘父不肯。刘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提高抚育费的数额。经查刘父的工资是每月3500元左右。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求吗?
律师说法
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求。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中刘父给予刘某的生活费显然远远低于这一比例,因此刘某可以请求刘父要按照月薪金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抚育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都包括哪些方面?
现实困惑
陈某和其丈夫杜某于2013年结婚,结婚一年之后生下了一个女儿,现在4岁。自从2016年开始,陈某与杜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在两个人没有办法再继续生活。因此,二人准备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杜某坚持不要孩子的抚养权,愿意每月支付孩子1000元的抚养费。陈某也同意女儿由自己抚养,但是,陈某想知道孩子的抚养费都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说法
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对抚养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据此可知,父母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子女,不尽该项义务时,应当承担抚养费。而父母所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各种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父母可以随便翻看孩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吗?
现实困惑
小美是一名高一的学生,最近比较苦恼。每天放学回家后写作业时,母亲都会检查小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还质问小美为什么总和一个男生联系。小美告诉母亲,她和这个男生就是普通朋友,并且跟母亲说不能随便翻看她的聊天记录,她也有自己的隐私。而母亲却说,小美还未满十八周岁,还是未成年人,是没有隐私的。那么,未成年人有隐私权吗?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也是有隐私权的。隐私权是指每个自然人都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未成年人通信等隐私事项受法律保护。案例中,小美的母亲随意翻看小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行为是不对的。对于孩子,家长应该多从侧面引导和关心,而不能直接侵犯到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已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是违法的吗?
现实困惑
娄某初中毕业以后,一直赋闲在家。他用父母给的钱与一些社会上的朋友吃喝玩乐,从事危害社会的流氓活动。十几年过去了,娄某依然如此,甚至情节更为恶劣。娄某不但时常将狐朋狗友带到家中胡闹,更是动辄打骂父母,向年迈的老父亲强行要钱。娄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吗?
律师说法
娄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情节更为严重,触犯刑法的相关条款的话,将追究娄某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子女有权利干涉父母再婚吗?
现实困惑
15年前,韩某自妻子去世后,独立将一双儿女抚养长大。为了孩子们,韩某一直没有再婚。现在,孩子们都已各自成家立业,韩某也退休了,年逾六旬的老人感到生活孤独寂寞。在一次老年人的聚会上,韩某结识了肖某。肖某的情况与韩某极为相似,自丈夫去世后,一直寡居。两人在进一步的了解后,对于彼此的相识,都深感慰藉。两位孤独的老人决定走到一起,但是双方的子女,以顾及家族的颜面为由,阻止两位老人的婚事,并声称如老人再婚,他们就不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双方的子女有权干涉父母的婚姻吗?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再婚后,子女要继续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本案中双方子女阻止两位老人的婚事是违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现实困惑
刘某在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企工作。爱慕虚荣的刘某不希望自己的父母成为自己事业的绊脚石,想通过放弃继承权,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背弃自己认为的并不高贵的出身,斩断与家庭的一切联系。刘某可以这样做吗?
律师说法
刘某这样做是违法的。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无论什么借口,都不能成为逃避法定义务的理由。即使刘某宣布放弃继承权,不履行赡养义务,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刘某不能单方面以放弃继承权为由而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