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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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电影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文艺是铸造灵魂的工程,电影作为一种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在给观众带来视听享受、带来娱乐的同时,也作用于观众的心灵,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操和价值取向等,尤其是青少年观众更容易接受电影的影响。因此,电影作为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着特殊作用。因此,电影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广大电影工作者要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旗帜,充分认识肩上的责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动活泼、活灵活现地体现在电影创作中。电影要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统一,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教育人,要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审美情趣。当然,电影也要揭露生活中的某些消极现象,但这并不是为了展示丑陋,而是通过揭露和鞭挞,引导人们追求真善美。基于以上考虑,必须对电影的表现内容有所限制和规定。

为此,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明确了电影片禁载的有关内容,同时也是对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及其他传播活动所提出的底线要求,共分八项。根据该条规定,电影片的禁载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这是从法律实施角度作出的规定,是对宪法第五条的贯彻落实。宪法第五条规定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以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一系列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维护法律权威、树立法律信仰、确保法律实施、稳固法律秩序,是所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谨记于心的职责。因此,电影产业促进法将其作为首要保护的价值。

二是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这是从国家利益层面作出的规定,是对宪法第五十一条到第五十四条关于公民义务规定的贯彻落实,以及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规定的呼应。国家利益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利益,更是处理国际关系、决定我国对外行为的最高准则。个人、集体利益的有效保护以国家利益的切实维护为前提,国家利益最终服务于个人、集体利益。电影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电影的主题、情节和导向对于社会公众能否塑造正确的国家概念、维护好国家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本项中,国家统一是一国主权对本国全部领土有效行使管辖权的状态。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是一个民族众多、地域辽阔的国家,既存在香港、澳门回归后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安排,还有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搞好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实现国家统一大业的任务重大而艰巨。主权作为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固有属性,具体体现为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独立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国家领土是指出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以上的空气空间四个组成部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立,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保守国家秘密法对这一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虽然和平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但是国家安全问题依然是各国切实面临也高度重视的问题。传统安全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非传统安全问题却日益突出。就我国而言,面临的安全形势更是复杂而严峻,需要切实维护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社会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国家尊严包括党和政府的尊严,领袖的尊严,民族与人民的尊严,领域、领空、领海的尊严,政策法令的尊严,法律道德的尊严等。例如,电影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时应当规范使用,并体现尊重与爱护的价值取向。国家荣誉就是属于国家的名誉和尊荣。国家利益就是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激发恐怖活动,将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被反恐怖主义法所明确禁止的行为。

三是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这是从民族利益层面作出的规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各民族都有自己优秀的文化传统,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历史以及历史人物,也要得到尊重,不得任意歪曲。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电影片中出现违反民族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宣扬种族、民族歧视的,应予禁止、删剪、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的电影主流是维护祖国统一,弘扬民族团结,构建中华民族一体多元文化,尊重中华历史和群族历史,但是也出现了个别电影由于对民族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错误或者歪曲表现而导致的民族纠纷案例。例如,一些取材于黄帝、蚩尤传说的电影将蚩尤作为反面角色进行丑化和贬损,而我国苗族等少数民族是把蚩尤奉为祖先的,因此电影里对蚩尤形象的丑化会伤害苗族等少数民族的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是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这是从宗教管理层面作出的规定,是对宪法第三十六条的贯彻落实。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国国家宗教政策主要包括: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发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迷信是非理性地认为鬼神论的存在以及某种行为、仪式或者事物具有超自然的力量。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国家,据不完全统计,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主要信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宗教与主权、民族、教育、安全等问题密切相关。国家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宗教政策,是确保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顺利实现,宗教活动自主有序进行的有力制度保证,对于实现宗教和谐、民族团结、国家安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电影内容应当与国家宗教政策相一致,并坚决抵制、批判邪教、迷信等乱象。

五是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这是从社会利益层面作出的规定。为了讲述故事、展现主题,电影中的一些情节会对不良或者犯罪言行进行一定程度的描写和展现。其中不良言行包括危害社会公德的言行、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行以及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行。犯罪情节包括淫秽、赌博、吸毒、教唆犯罪等情节。

对于以上内容的展示,电影须严格把握尺度,在必要的情况下有节制地展现,不可一味或者过度渲染;同时不可进行过于详细的展现,以至于出现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倾向。同时影片还须对不良言行或者犯罪情节表达出明确的批判态度,坚持正面的价值导向。

近年来,一方面随着电影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的提升,电影内容造成的社会效应越来越强。另一方面,电影中对于社会负面以及不良行为的渲染也引发了社会争议。另外一些犯罪类型影片,也曾因过于详细展示犯罪情节、有教唆犯罪嫌疑而引发争议。基于电影广泛的传播力和受众群,电影审查部门在影片审查时,严格把握对不良言行和犯罪情节的展示尺度,杜绝出现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情节出现。

六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这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作出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等所有主体的共同责任,也是电影创作、摄制时应当谨记的原则。其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指侵害包括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著作权、专利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等所有相关权利。影片中如果有情节展现以上权利受到侵害,并且对此展现过多,或者对此并无明确的否定和批判态度,此内容应当进行删改。

“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指,渲染各种违法行为、以及含有渲染暴力、凶杀、恐怖、色情、吸烟等不良行径,对未成年人有明显错误导向,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相关情节内容,需进行删改。

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发展普及,电影的传播渠道更为广泛。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严格审查国内制片单位送审的各类电影更为必要。在电影片审查方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成立了由国家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电影工作的专家和国家相关部委特别是由教育部、团中央等方面的代表,以及大、中、小学教师共同组成的电影审查委员会。严格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严格限制渲染暴力、凶杀、恐怖、色情等低俗内容的电影片出现,严把剧本审查和影片审查关,剧本修改不到位的不允许拍摄,完成片删剪不彻底的不能获准公映,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电影作品。

七是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这主要是从公民人格尊严保护层面作出的规定,并同时保护法人名誉,是对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贯彻落实。其中,侮辱是指以言语或者行动等形式恶意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尊严。诽谤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尊严。隐私是自然人享有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秘密,散布他人隐私是未经他人同意,将该人私密信息公开的行为,将干扰该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甚至可能造成该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是对上述情形的限定,即电影对人物原型的描写或者外景拍摄到的群众镜头已构成“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且这一行为没有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等阻却违法事由,从而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

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和国家、社会和他人对该人最基本的尊重,是人格利益中的核心利益,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也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内容。电影主管部门对电影内容的管理,主要是在保障公民艺术创作自由的同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鉴于人格尊严的极端重要性和电影作品的社会影响力,电影产业促进法将个人人格尊严也纳入本法的保护范围。

八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该项是兜底性规定,即除上面列举的七项内容电影片不得含有外,其他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内容,电影片也都应当不得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