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治正义论——论政治公正性及其对现代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影响(谷臻小简·AI导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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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政权原理

第一节 政治理论家的体系

在前述的一篇里,我们对理性社会的原则试做了概括的描绘,接下来,进入下一个话题——政权问题。

迄今为止,一切时代和一切国家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他们全都相信这样一个道理:为了公共利益,有的时候必须要放弃个人的判断,并用一个以整体的名义执行的法令来控制个人的行动。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对外敌或社会内部成员的顽固反抗进行防卫不也是同等必要的吗?这或许是支持建立政权的论据所依靠的最有说服力的观点。但是,暂时先把这个问题放在一旁,现在要提出来进行研究的是:如果一个社会在任何情况下有采取行动的必要,那么,用何种方式来组织这代表社会行动的力量才是正当的或正义的呢?

第二节 论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这一理论刚一提出来,各种各样的难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谁是订立契约的双方呢?他们代表谁表示了同意,只是代表他们自己还是代表别人呢?契约的有效时间是多久呢?如果需要每个人同意,那么应该用何种方式来表示同意呢?是默许,还是明确申明呢?

一旦我们试图确定社会契约的约束范围,立刻就会发现对社会契约说的第三个反对理由,即使假设契约是由社会的所有成员以最为严肃的方式订立的。

最后,如果政权是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之上建立的,那么它对于任何拒绝同意的人就不具备任何权力。如果默许还不足够,就更不能认为我已经同意我所明白表示过的否定措施。这个结论可以直接从卢梭的意见中得出。如果人民,或组成人民的个体,不能够把他们的权力委托给一个代表,任何个体也就不能把他的权力委托给一个议会中的多数人,在这个议会中他自己也是其中的一员。这一定是一种奇特的同意,其表面所显示出的迹象倒挺常见,起初是坚决反对,后来则被迫屈服。

第三节 论约定

原始契约的整个原则都是在遵守约定是一种义务这个前提之下而建立的。其依据的理由是,“既然我们已经答应服从政权,因此就必须遵守约定。”如没有假定遵守约定是我们的一个首要义务,那么社会契约说就不是一个值得争辩的问题。因此,研究一下这种义务的性质也许是正确的。

道德的基础是正义。美德的原则是从一个人的需要和另一个人有解决这种需要的能力上出发所作出的一种不可抗拒的推断。

约定有两种:完善的和不完善的。完善的约定是由我自己声明意图,其目的在于使我的同伴对我未来的行为产生一种期待的根据。不完善的约定是:它实际上已经成为这样一种期待的根据,尽管当我做出声明的时候,那并不是我的目的。不完善的约定又分为两类:当我做出声明的时候,我可能设想到也可能没有设想到,我的同伴会依据这个声明来行事,尽管这个声明并没有采取约定的特定形式。

关于不完善的约定,我们可以看到,这是完全不能避免的。

完善的约定也会出现在不同的情况下。

第四节 论政治权力

关于政治权力的合理基础问题,在否定了所提出的那些最为普遍的假定之后,让我们来探询是否只要对这一问题的显而易见的理由进行一番简单的调查,就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而不需要完善的体制或者虚构的过程。

首先被认为是人类幸福所必需的政权,所能想象到的对于政权结构最为重要的原则似乎是这样的:由于政权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为全体人民的利益着想的机构,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义务对它所采取的措施献计献策。

其次,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委托授权制度并不像这个词所含有的最为显而易见的意义那样,指的是一个人把一种职能交付给另一个人的行为,严格来说,这种职能适合由他自己来行使。

社会契约的基本原理是指一个人依靠荣誉、忠诚或者言行一致所必须坚持的一个约定。

一个民族可以不打折扣地行使其共同商议的职能是一种进步,一种必定会促进个人品格提高的进步。人们可以在主张真理上达成一致是他们具有美德的令人欣慰的证明。而且,一个人,无论其想象力有多么非凡,仍然可以使他的个人抱负服从于社会的意见,至少从表面上来看,这是对一个伟大原则的实际证实——所有个人考虑都必须服从普遍利益。

第五节 论立法

既然已经对行政职能的性质进行了以上的研究,对立法这个问题再做一些解释说明似乎也是有必要的。“是谁有权利制定法律呢?掌握着巨大权力并可以规定社会中其余的人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那个人或那群人,要具备什么样的特性呢?”

立法,就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不是人力所能完成的事情。永恒的理性才是真正的立法者,理性的指示才是我们应当研究的。社会的职能不能延伸到法律的制定,只能对法律做出解释;它不能判定,只能宣布事物的本质所已经判定了的事情,而这种事情的正当性是当时环境导致的自然结果。

严格来说,一切政权都是行政性的。对于现在我们所看到的人来说,有时似乎必须借助于强力来压制非正义;为了同样的理由,这个强力应该尽可能地交由整个社会来掌控。因此,社会的权力就延伸到了对正义的共同支持上。但是,一旦社会稍微越过正义的界限,它的正当权力也就立即结束了;它的成员由于必要还是可能服从它的;由于必要社会也还是可能行使这种权力的,正如一个人因为没有明确的是非之心而服从自己模糊的是非之心一样;但是,永远不应该把这种权力同真正的责任感给予我们的教训或根据公平真理所做出来的决定混为一谈。

第六节 论服从

我们已经看到,关于政治权力基础的最为流行的学说之一便是原始契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治正义的评判标准存在于由整个社会所调整的习俗和准则之中。依照这种原始立场,这些理论家们必须进一步断言:政治服从的义务的真正来源也存在于这同样的原则之中,而我们服从于一个正规建立起来的政府,仅仅是在履行我们的约定而已。

为了充分正确地了解服从这个问题,注意一下这个词所具有的各种不同程度上的含义,是很有必要的。

一切自愿行为都是服从的行为;我执行这样一个行为,便是遵照某种观点,并由某种刺激或者动机所支配。

在服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最大害处是,它会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我们失去自己见解的独立性,一般的和不受限制的信任必然包括这种要求。在这一点上,对一个处于服从状态下的人所能给予的最好的建议就是:“必要时,你可以顺从;但当你顺从的同时要加以批判。服从你的统治者那不公平的命令;明哲保身和对共同安全的考虑可能要求你这样做;但是不要以虚伪的慈悲来对待这些命令,不要放任自流地看待它们。服从,这可能是对的;但是要谨防崇拜。除了智慧和技能之外,我们什么也不崇拜。”

第七节 论政体

可以赠送给一个人的最好的礼物,只有当它受到尊重时才具有价值。你给我很多好处而我既不理解也不想要,那就是白费力气。理解的能力是每一个人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改变或改善他的状况的任何尝试中,是不能被忽视的,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尤其政权是建立在见解之上的;企图用与人的想法不相符合的办法来统治他们决不能被指望是有益的。因此,仅仅由于看到一种政体的绝对优越性就断然采用,而不考虑公众的思想状况,这种办法一定是荒谬而有害的。毫无疑问,最美好的政治社会模式会被那些有觉悟的,热爱人类的人当作是他的理想和努力的最终目标。

人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他不是变得更好就是变得更坏,不是改正自己的习惯就是是加强自己的习惯。领导我们的政权不是靠煽动情绪来助长我们的激情和偏见,就是倾向于用逐渐令人气馁的方法来消灭它们。实际上,要设想一个具有后一种倾向的政权是不可能的。由于成文制度其本身的性质,它有一种阻碍思想活动和进步的趋向。把不完整性具体化的每一个计划一定是有害的。对今天而言是一种相当大的改善的东西,在将来的某一个时期,如果固步自封,就会成为国家的缺陷和弊病。我们诚挚地渴望:每一个人都应该足够地明智以便管理自己,而不需任何强制束缚的干涉;并且,因为政权即使在最好的形态下也是一股邪恶的势力,所以我们所抱的主要目的就应该是:在人类社会的普遍和平所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少地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