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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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回到最初约定的必要性

就算我接受了以上我所反驳的所有论点,专制主义拥护者也是无法再取得任何进展的。治理社会和镇压一拨一拨的人民之间,永远判若鸿沟。假设有一群数量多或少、即使是彼此分散的人们,一个一个地被某一个个人所奴役,无论他们的数量是多少,我也只看到了一个主人和一群奴隶,至于人民和人民的首领,我根本看不到。他们作为一个群体,不过只是一种会聚——希望人们能够接受这个称呼——而非结合。公共幸福和政治共同体在这个群体中都毫无踪影。而这个奴役者永远只是一个人,就算他奴役了半个世界也改变不了这个事实。他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永远只是私人利益。一棵遭遇火灾的橡树会解体,最后变成一堆灰烬,同样,这个人的帝国也将在他灭亡之后很快支离破碎。

格劳秀斯认为人民把自己献给一位国王的做法是可以的,然而按照这个说法而言,人民在把自己献给一位国王之前,就已经是人民了。所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以某种公共意愿为前提的政治行为。因此,在考察人民如何推选一位国王之前,我们最好先考查人民使自己成为人民的那个行为。社会的真正基础在于后一行为,前一行为必定在它之后发生。

事实上,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就绝对不会有少数服从多数的义务,除非在选举的时候真的是全体人民做出了一致的抉择。假设可能会产生一个主人,另外还有十个人根本不同意他,有一百个人同意他,那么,即使这一百个人同意了,他们也无权为不同意这个主人的那十个人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本身就是一种约定,这表明至少有一次是全数通过的[1]。

注释:

[1]就其性质而言,社会的公约是唯一一种必须全体同意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