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理论和实践上业已证明,房产税是百姓安居的保护神,一个房产税胜过政府出台数个稳定房价的政策。中国房产税一直处于“空转”状态,百姓像等待戈多一样期盼房产税尽快“实转”起来。近日,不同部门对房产税发出了不同声音,可见利益博弈之激烈。2010年5月23日国家发改委官员称三年之内免谈房产税。2010年5月24日财政部官员称“房产税三年免谈”的说法不实。笔者观察到,各方争论的焦点是房产税的合法性。既得利益集团以“征收房产税不具合法性”为名,百般阻挠房产税的开征,这就是房产税难产的根本原因。
关于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
在论述房产税前,有必要先把税名弄清楚,名正才能言顺。
国务院2009年5月25日通过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其实这里所说的“物业税”,就是对房屋保有征税,它属于财产税的一种。财产税包括不动产税和动产税。不动产,顾名思义,是指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也就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人造物。人造物除了房屋外,还包括用于生产、国防、探测、游乐等的其他设施。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如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艺术品、股票、债券等。显然,“物业税”的概念并不科学,它指代不清,容易与中国现行的“物业费”混淆。由于中国只对房屋保有征税,不对承载房屋的土地征税,所以,叫“房产税”更名副其实。
其实,房产税对当代中国人来说是个陌生的老税种。我国早在周朝就有了房产税,《周礼》上讲的“掌敛廛布而入于泉府”就是证据。唐朝的“间架税”也是指房产税。清朝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发布的《房捐章程》就是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房产税法。民国政府于1915年也颁布了《宅地税征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社会制度的改变,城镇居民实行福利分房,绝大多数城镇居民不拥有房产,因此,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房产税这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于中国计划经济年代,当时个人拥有房产者还属极少数,更没考虑到会有炒房行为。住房改革以来,城镇居民的住房自有率不断上升,《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城镇住房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6.11平方米,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为83.2平方米,住宅私有率为81.62%。而同期法国的住宅私有率为60%,英国为67%,美国为68.3%。从政府公布的各种数据看,我国目前的住房自有率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是相当高的。这么高的住房自有率,但国家没有对这些住房征收房产税,作为行政法规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了24年而没有修改,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还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54年9月20日颁布第一部宪法到1980年这26年间,产生了四部宪法,平均六年半产生一部宪法。之后,又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第四部宪法进行了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居然暂行了24年不作修改,这着实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即使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目前对第二套以上的住房征收房产税也是合法的,因为该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拥有第二套以上的房产即使是闲置,也可解释为是投资行为,闲置在那里等待房屋的升值,这当然属于商业经营。
如果觉得法律解释的方法用于此问题不妥当,直接修改该条例也很容易操作。根据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性文件,因此,不需要经过人大,由国务院对这个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删除“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条款后,房产税按面积征收就有了法律依据。
关于房产税取决于土地所有权
也有专家、教授认为,中国土地不是私有,因此,征收房产税不合法。
上文已经讲明,房产税是对房屋保有征收的从价税,它与土地的所有权无关。如果土地私有,那就要单独征收地产税,世界许多国家都是对地产税和房产税分别计征。如智利,除了征收地产税外,对经营性房屋全额征收房产税,对自住房屋价值超过33000美元以上部分征收房产税。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首府哈里斯堡,地产税税率从1975年以来增长了5倍。1982年有4200套空房,现在的闲置房屋不到500套。
由于房屋依附在土地上,所以,有的国家把地产税与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同时征收。当然,如果土地上没有人造物,那就只征收地产税。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税”不是一个税,而是“房产税”和“地产税”的合并叫法,它们是可以分离的。
对物征税更是五花八门。国家可以对个人和组织拥有的任何财物征税,可以对主物和从物分别计征。如征收房产税,同时还单独对窗户、门、柜子、壁炉等依附在房产上的物品征税。英格兰从1695年开始,一直征收了150年的窗户税。荷兰也曾对门征收“木料税”、对窗户征收“阳光税”。印度现行的税法规定,除了征收房产税外,还对依附在房产上的设施征税,如自来水税、下水道税、卫生税、照明税等。
关于房产税的重复征税
也有人提出,房屋在交易时已经交税了,如果再征收房产税就是重复征税,这是不合法的。提出这种观点的人,基本上是个“税盲”。
房屋买卖时产生的税属于流转税,一次性征收,是商品交换时必交的一种税。而我们说的房产税是保有税,是定期征收(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征收)。
其实,我国早就对一些财产在交换环节和保有环节分别征税。国务院于2000年10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这个税是针对交换环节的。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定期缴纳车船税,这个税就是针对保有环节。
房屋和车船一样属于财产,既然我国对车船在交换和保有环节分别征税,对房屋在交换和保有环节分别征税当然也是顺理成章的。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对房屋在交换环节和保有环节分别征税,这是有国际惯例可循的。
由于房产交易税和房产税是两个税种,“重复征税”一说当然无从谈起。
退一步讲,即使是同一种税,税法也允许重复计征。其实,世界上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存在税金的重复计征。在美国,纳税人要缴纳4次个人所得税,联邦政府征收一次,州政府征收一次,县政府征收一次,市镇政府征收一次。加拿大的房产税也是三级政府重复计征,有市镇房产税,郡房产税,学区房产税。荷兰的房产税则是横向双重计征,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纳税,如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个人,那就要交两份税。
中国有不少税也是重复计征。如个人所得税,中央政府征收一次,地方政府征收一次,只是地方政府的个人所得税由中央政府代征,中央政府把收上来的个人所得税拿出40%返还给地方政府。再比如香烟,在生产环节征收56%的消费税(甲类香烟),然后又在批发环节征收5%的消费税,还有,从生产到批发零售各个环节征收10%的流转税(城建税7%+教育附加3%)。
所以说,征收房产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即使是重复征税,也是有法可依、有先例可循的。
关于房产税的法理认识
税收的基本原则就是从国家得利多者多纳税,房产税也不例外。房子的价值来源于公共投入。在渺无人烟的沙漠上建房子,白送也没人要,因为房子附近没有公共投入,房子也就不具有价值。大都市的房子价值远远高于一般城市的房子价值,其原因就是因为政府在大都市的公共投入大,造就了良好的商业、教育、文化和生活环境。即使在同一个城市,由于公共设施建设不均衡,同样的房屋在不同地段的价值也不尽相同。如果房屋附近有公园、公交、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这必然使其价值增加。
而这些对公共产品的投入开支均来自税收,也就是说,这所房子的增值耗用了所有纳税人的贡献。因此,让房屋所有人按房屋价值纳税是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政府可以把房产税收入用于给穷人建造廉价住房,对公共设施建设不足的地区加大投入。据此,房产税也叫“得利税”,因为其价值是从公共投入获得的,房屋所有人因公共投入得到了利益,因此就应该向国家返还一部分得利。这就是征收房产税的思想渊源。
有人认为,征收房产税是“劫富济贫”的行为。其实不然,拥有过大面积住房的人表面上拥有更多的财富,但那是他牺牲了其他人拥有住房的机会获得的。同时,过大面积的住房消耗了属于全社会的土地、煤炭、水力、石油、矿山等自然资源,国家理应对房屋所有人征收房产税并用此税补贴那些失去拥有此财富机会的人。正如保罗六世所讲:“世界属于所有人,而不只属于富人。富人把本属于全社会的财富给独占了,所以,富人不要把给穷人的东西当做馈赠,那只不过是把本属于穷人的东西归还给原主而已。”
高房价已背离了价值规律,高房价不是供不应求造成的,而是房地产开发商捂盘和投机商炒房造成的。现在,有的人有多套房子闲置,有的人买不起住房,这是不道德的经济。炒房和炒股不一样,股票是数字,房屋是实物,炒房不但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践踏了百姓的尊严,为经济发展埋下了定时炸弹。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房市调控政策只是把过去给炒房者的优惠缩减了一些,没有动摇房产投机商的根本利益。房产税能够增大房屋保有成本,迫使炒房者尽快把囤积的住房投入市场,增大房屋供给量,房价必然迅速下跌。再有,由于房产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有了资金来源(房产税是外国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就可放弃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降低地价,从而减少了建房成本,这同样会促使房价回落。房价回落到合理价位并保持相对稳定(美国从1940年到2000年的房价平均每年上涨2.3%),百姓就能拿出更多的钱用于其他领域的投资和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上所述,中国对第二套以上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法律在24年前就有了,根本不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土地公有和重复计税也不是不征收房产税的理由,都只是牵强的借口。中国如果按居住面积征收房产税,只需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稍作修改即可。
笔者认为,房产税对超住房面积征收比对第二套以上住房征收更科学,因为如果对第二套以上住房征收,势必会引发很多“假离婚”、“假分家”、“不结婚”等逃税行为,不但造成税源损失,也会造成社会动荡。
为了防止逃税,房产税要先征后退。对城镇所有房产征税,然后,城镇居民凭户口本到税务部门以家庭户为单位办理退税。假如一个城市的平均住房面积(不含闲置面积)是50平方米,一个三口之家就可得到150平方米的退税。如果这个三口之家的实际住房面积不到150平方米,那这个家庭就相当于得到了住房补贴,这可以看作是对节省资源、减少碳排放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