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职业道德:忠于国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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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理解宪法修正案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时代气息浓郁。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与时俱进

一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二是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三是在统一战线基本构成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新概念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的阶级分析方法,确立了社会主义社会阶层构成的新理论,并将以此科学分析我国各种政治力量及其政治态度。与此同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实际情况;赋予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则是国家元首外交的客观要求;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使各级人大任期一致,可以更好地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二)概括科学

一是关于政治文明的规定。《宪法》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更具科学性,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关于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规定。宪法原来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征收的规定,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区分,理顺了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财产关系。

三是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因骚乱、战争、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紧急状态常常威胁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一般都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因此,宪法必须规定并规范紧急权力。宪法修正案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便于应对各种危机,更加科学。

(三)以民为本

一是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人权,推动我国的宪政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如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职责;用“财产权”取代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了一切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受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受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也受保护;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宪法中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保障公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