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龙行天下——忽必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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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晚年政治

忽必烈作为一位文化发展较晚民族的领袖,一进入中原,接触到丰富多彩的汉文化和西域地区的色目文化,感到十分新鲜,遂敞开胸怀,尽情吸收。忽必烈在大量吸收汉文化的同时,也保留一些蒙古族的原有文化,也吸收色目文化。其实,忽必烈这样做是正确的,学习外来文化时,不应该全盘而应该有选择地吸收。在学习外来文化时,也不应该把本民族的文化全部抛弃,而应该抛弃那些落后的东西,保留本民族优秀的部分。在学习外来文化时,也不应该只学习一家文化,而应该对各家文化中的精华兼容并蓄,也就是说,不应该仅仅学习汉文化,对色目文化优秀的东西也应该吸收。忽必烈就是想要学习各家的优秀文化,使其变成自己的新文化,为巩固元朝的统治,发展元朝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服务。

然而,他哪里想到,各种文化都有其内在的稳固性和排它性,当各种文化发生碰撞时,既有互相吸收的一面,又有互相排斥的一面,当互相排斥的一面向前发展时,就会出现矛盾和斗争。

元初的历史正是这样。当忽必烈敞开胸怀吸收各种文化时,各种文化的矛盾和斗争便接踵而来。那些抱着蒙古族原有文化不放的人,极力反对汉文化;而那些死守着汉文化不让人们加以改变的人,也极力反对蒙古民族保留自己民族中的部分优秀文化;那些痴情于色目文化的人,有时也瞧不起汉文化;而自认为汉文化高人一等的人,也鄙视色目文化,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因此,围绕着各种文化的不同认识、不同的统治方法和政策,矛盾和斗争便逐步展开了。

在不断的矛盾和斗争中,那些死死抱着蒙古旧习不放、反对学习外来文化的人逐渐败下阵来。而其他文化中,想完整地保留自己的文化并使之一成不变的人,也慢慢地没了市场。如此碰撞交融,各种文化开始出现交汇,完全彻底地反对某一种文化的人也渐渐减少了。旧的矛盾似乎有所解决,而新的矛盾又出现了。那就是,相对地以某一种文化为主、吸收其他文化中的部分势力而形成的一种新势力,与另一种文化为主的势力开始出现矛盾并展开斗争。在元朝初年的表现,就是以汉法派中的义理派为主,吸收其他各族倾向于义理派的人员而形成的“义理派”势力,开始同以色目法派中的“功利派”为主,吸收其他各族具有功利思想的人员而形成的“功利派”势力进行斗争。当时,这种斗争愈演愈烈,成为朝野议论的主要话题,严重地影响了治国和理财(前面已有所讲述)。

在“义理派”和“功利派”两种思想中,到底应该选择哪一种呢?经过反复考虑,忽必烈还是选择了“义理派”思想。

他认为,“功利派”思想有他的优越之处,但是,不择手段地聚敛搜刮,会招致人们的普遍反对。本来,人就是自私的,如果不用仁义道德等思想加以限制的话,为官者就会以为国理财为借口,大肆敛钱,贪污受贿就会成风。为民者也以敛钱为务,什么诈骗、抢夺在所难免。发展下去,国将不国,民将不民,政权是没有办法巩固的。

而“义理派”的仁义思想则劝人为善,少私寡欲。如果正确引导的话,通过正常手段和正确的途径去理财,仍不失为一种治国的好思想和好方法。

基于上述认识,忽必烈在桑哥理财失败以后,决心不再去找那些善于经商的色目人帮他治国,而想找一些具有“义理”思想的人来帮他理政。忽必烈倾向于“义理派”并不奇怪,因为他早年就接受了儒家义理思想。在“义理派”与“功利派”斗争期间,很少完全听从阿台马、卢世荣和桑哥的意见,去惩治义理派官员,而对阿合马、卢世荣和桑哥则常加限制,以至决定了这些人的最后失败。所以,当忽必烈进行反思以后,很自然地选择了义理思想治理国家。经过一系列变动,忽必烈的统治思想和政策又恢复到中统年间的统治思想和政策中来,这形成了忽必烈晚年政治的一大特色。

忽必烈想重新确立以儒家仁义道德思想治国的方针,开始寻找这方面的人才帮助他治国。经过认真思考,忽必烈决定起用不忽木。

不忽木虽然是西域康里人,属于色目,但他早年给事太子真金之东宫,从学于太子赞善王恂,又从学于理学大师许衡。从政以后,经常为忽必烈讲解四书五经等“古今成败之理”,忽必烈曾高兴地说:“仲平(许衡)不及汝远甚”,认为不忽木所讲的道理比许衡讲的还要深刻。可见,不忽木早就成了儒家思想的忠实信徒,成了真金、许衡等“义理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阿合马理财失败以后,忽必烈急于寻找理财之人,卢世荣“言能用己,则国赋可十倍于旧”。那时,不忽木就反对通过聚敛的方式增加国家收入。他认为,不择手段地聚敛搜刮,开始时的确可以使国家收入增加。但这种唯利是图的做法,违背儒家“仁义”思想,最终必然导致“国与民俱困”的结局,从而引起社会动荡,导致国家衰弱。所以,他建议忽必烈不要相信卢世荣的话。忽必烈不听,仍然提拔卢世荣为右丞,令其主持理财事务。不忽木因此辞去参议之职。卢世荣理财不到四个月,就在“义理派”的反对下失败了,忽必烈曾对不忽木说:“朕甚负愧于卿”,遂提拔不忽木为吏部尚书。

后来,桑哥理财,不忽木仍然极力反对。所以,当桑哥理财失败以后,忽必烈自然想到了不忽木。忽必烈诛杀桑哥以后,罢去尚书省,重新以六部归属于中书省,准备起用不忽木为中书右丞相,赋予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不忽木非常谦逊,坚辞不就,并推荐完泽为右丞相,自己则为平章政事。

完泽也是很早充任真金燕王府的幕僚,后任太子詹事,受儒家思想熏陶很深,也是属于真金“义理派”的人物。此外,麦术丁也被任为中书平章政事,何荣祖为中书右丞,马绍为中书左丞,贺胜、高翥为参知政事,彻里为御史中丞。从这时的中央政权的主要领导人来看,以汉儒和真金为代表的“义理派”官员明显压倒以色目官僚为主的“功利派”。

这时,不忽木虽然未任最高官职,但是忽必烈的心腹,忽必烈“以天下事属之于公”,不忽木实际上掌握了朝中主要大权。忽必烈对不忽木十分信任,他曾对不忽木说:“太祖有言,人生理天下,如右手持物,必资左手承之,然后能固”,今我为右手,“卿实朕之左手也”。又曾拍着大腿叹曰:“天既生汝为吾辅佐之臣,何不前三二十年,及吾未衰而用之也”。接着又说,“此吾子孙之福也”。

不忽木和完泽同心辅助忽必烈,支撑起忽必烈晚年政局。他们决心革除桑哥弊政,重新整顿朝纲。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注重选拔人才,“闻人有善,汲汲然求之,唯恐不及”,要求各地“互相荐举,虽毫发之善亦无所遗”。在用人方面,不忽木等人不囿成见,不仅召用了被桑哥所斥逐的旧臣,也擢用了桑哥之党首恶分子以外的才能之士,“待之无间”。不仅选拔了大量的才能之士(成宗朝和武宗朝的知名人士,多为这时选拔上来的),也调解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由是人情翕然悦服”,朝廷很快安定下来。

其次,禁止随意搜刮,不断减免赋税。桑哥增加税收,引起民愤。不忽木和完泽改变增加税收的办法,重新实行轻徭薄赋政策。这一时期,有关减免赋税之事,史书记载颇多。比如: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九月,“景州、河间等县霖雨害稼,免田租五万六千五百九十五石”。“以岁荒,免平滦屯田二十七年田租三万六千石有奇”。“免大都今岁田租。”“保定、河间、平滦三路大水,被灾者全免”。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三月,中书省官员上言:“京畿荐饥,宜免今岁田租。上都、隆兴、平滦、河间、保定五路供億视他路为甚,宜免今岁公赋”,忽必烈允准施行。“免宝庆路邵阳县田租万三千七百九十三斛”。六月,“平江、湖州、常州、镇江、嘉兴、松江、绍兴等路水,免至元二十八年田租十八万四千九百二十八石”。闰六月,“辽阳、沈州、广宁、开元等路雹害稼,免田租七万七千九百八十八石。岳州华容县水,免田租四万九百六十二石。”八月,“以广济署屯田既蝗复水,免今年田租九千二百十八石。”至元三十年(1293年)十月,“平滦水,免田租万一千九百七十七石。广济署水,损屯田百六十五顷,免田租六千二百一十三石”等等。多次减免赋税,虽然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却收买了人心,增强了人们对政府的信任感。

第三,注意发展农业生产。桑哥理财时,把眼光主要放在经商方面。不忽木和完泽执政则把眼光主要放在农业生产方面。由于朝廷几经折腾,社会有所动荡,开始出现流民。忽必烈为了发展生产,曾令地方官将汴梁等地逃人“男女配偶成家”,由政府发给农具,让他们附在土地上耕种。又曾“敕畸零拔都儿三百四十七户佃益都闲田,给牛种农具,官为屋居之”。“命赵德泽、吴荣领逃奴无主者二百四十户,淘银耕田于广宁、沈州”。这样做,既可以解决那些流入和佃户的温饱问题,又可以为农业生产的发展作出贡献。忽必烈还大力发展屯田事业,“设安西、延安、风翔三路屯田总官府”,令延安、凤翔、京兆三路被桑哥罢免为民的军士,重新“屯田六盘”。令一般军队,一卫万人中,调二千人屯田。曾于和林汉军四百人当中,“留百人,余令耕屯杭海”,又因“木八剌沙上都屯田二年有成”,“增军千人”。又“括所在荒田无主名者,令放良、漏籍等户屯田。”生活在边疆地区的捏怯烈女真,这时仍以渔猎经济为主,忽必烈下令说:“与其渔于水,曷若力田,其给牛价、农具,使之耕”。同时,忽必烈又下令廉访司,让他们“巡行劝课农桑州”,督促发展农业生产。这些政策的施行,又使忽必烈晚年的政策重新回归到中统、至元初年的重农轨道上来。

第四,取消理算,坚持设立肃政廉访司,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与考核。从阿合马到桑哥,都把理算(或称钩考)作为检查各级机构贪污、积欠,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他们可以利用理算,打击异己,因此,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官员们纷纷表示反对。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十二月,御史台臣上奏忽必烈说:“钩考钱谷,自中统初至今余三十年,更阿合马、桑哥当国,设法已极,而其余党公取贿赂,民不堪命,不如罢之。”忽必烈令官员们讨论。大概是因为官员们都反对理算吧,忽必烈随即下诏:“罢钩考钱谷,应昔年逋负钱谷文卷,聚置一室,非朕命而视之者有罪”。

忽必烈在禁止大规模理算以后,并非对各级官吏放任不管,而是加强御史台、行台和肃政廉访司的职能,让他们加强对各级官员的监察和考核,为了让这些监察官员各尽其职,忽必烈采纳燕公楠的建议,每年岁终,各行省官员赴京汇报一年政绩时,也“令行台臣赴阙,奏一岁举剌之数”,如果这些监察官员没有举剌,那就是不称职的监察官员。为了防止监察官员滥行举劾之权,忽必烈又在真定路达鲁花赤合散的建议下,不仅让廉访司的官员检查民官,也允许“民官复检责廉访司文卷”。这种互相检责、互相牵制的做法,既控制了各级地方官员,又限制了监察官员的胡作非为,对于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大有好处。

第五,颁行《至元新格》。忽必烈建立政权以后,即着手进行立法工作,但一直未能制订出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忽必烈又令何荣祖编定法律。“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缉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忽必烈“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这是元朝建立以来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使元朝统治正式走上法制管理轨道。

在不忽木和完泽的帮助下,忽必烈实行了以上一系列措施,虽然政府入不敷出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却使桑哥主政时动荡不安的社会迅速稳定下来,经济重新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一史书记载,“当是时,百官得其人,万事得其理,阴阳调和,年谷屡登,庶民乐业,海内大治”,“以为复见中统、至元初治”。这种评价可能有溢美之处,但也能反映出忽必烈晚年的社会稳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