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职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会议日程;(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三)组织会议审议有关报告和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四)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选举;(五)依法提名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六)根据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本级预算、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七)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九)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十)发布大会公告;(十一)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十二)其他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与会议有关的事项。
(4)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会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5)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有关人数要求。主席团举行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6)明确了列席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的人员。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根据会议内容,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7)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安排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安排代表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根据代表要求,可以安排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三)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四)听取和讨论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五)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依法做好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六)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逐步向社会公开;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七)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4.第四章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规定。
(1)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一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协助主席工作;可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一人。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由副主席代理工作。
(2)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4)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关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5)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履行下列职责:(一)联系本级和在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二)召集主席团会议,负责处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受主席团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三)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建立代表活动制度,制定代表活动计划,组织代表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四)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工作;根据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评议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级人民政府派出的有关单位的工作;(五)接待和办理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六)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指导选区依法补选或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八)处理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或者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6)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7)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去职程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被撤销、终止的,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5.第五章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1)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即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2)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3)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司法保障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3)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保障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4)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物质保障权。一是代表在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二是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应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5)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间保障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6)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权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7)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三)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四)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五)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8)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组成代表小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可按照居住地区或生产单位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可邀请上级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9)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请假的程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会议主席团请假。
(10)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11)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程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12)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资格终止的范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罢免或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担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职务相应撤销或终止。
(13)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程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时,可由原选区选民补选。补选出缺代表,应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下,由原选区依法进行选举。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
6.第六章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规定。
(1)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产生和任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人至五人。
(2)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一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二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三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7.第七章关于附则。乡镇人大地方性法规公布及施行时间。
十八、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哪些内容?
议事规则是指要求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必须遵守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工作规则。1989年3月以来,为了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相继制定并施行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本地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实践,制定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后许多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也都参照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了本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从写法上来说,基本都是按照章条款项的顺序排列内容。从结构上来说,基本包括总则,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决算,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附则等八章。具体有以下内容。
1.总则与第一章关于提出制定议事规则的目的、法律依据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应遵循的原则。
2.第二章关于会议的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