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打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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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部署

第二篇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摘录)

(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的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一系列重要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紧紧围绕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完善询问、质询等各项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推动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略)

二、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略)

三、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

(一)略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京津冀、东北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的综合治理情况,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情况,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公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情况,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发展清洁生产技术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开展专题询问(略)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方案

(2014年4月23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和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通过执法检查,全面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形成“同呼吸、共奋斗”的全社会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和意识,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贡献。

二、检查重点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方面的情况;

2.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监测报告等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依法加强综合治理,控制工业企业、机动车、扬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清洁能源利用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5.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考核问责,推动区域联防联控、预警应急体系建设以及全民参与等方面的主要措施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6.对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意见和建议。

三、人员组成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沈跃跃、艾力更·依明巴海任组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任副组长。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2—3人以及全国人大代表1—2人组成。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机关抽调,另请环境保护部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四、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14年5—8月;

2.地点:京津冀重点区域(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重点区域(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重点区域(广东),山西、山东、陕西;

3.委托其他2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步骤和要求

1.4月,开展执法检查前期准备,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科研单位等进行工作层面座谈,提前了解情况,做好沟通协调,并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2.4—5月,拟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起草有关文稿,联系落实检查组成员。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编写执法检查参阅资料。

3.5月下旬,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就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安排听取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汇报,请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气象局等部门出席会议提供书面材料,请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会议。

4.5—8月,各小组赴地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在地方检查时,围绕执法检查重点,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地方有关单位汇报,既要谈成绩和经验,也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8月底前,各执法检查小组完成检查分报告。

5.受委托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于8月25日前将执法检查报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同时抄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6.9月下旬,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各小组检查情况的汇报,讨论修改执法检查报告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报执法检查组组长审定。

7.10月中旬,执法检查组向委员长会议汇报执法检查情况,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将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下旬,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8.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同志核阅,并提出向常委会作出反馈的时限的建议后,由秘书局以办公厅名义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函送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9.在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送交国务院办公厅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应就研究处理情况听取有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监督,并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书面报告。常委会办公厅收到该书面报告后,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并将该意见连同书面报告一并印发常委会会议。

10.为增强监督实效,建议2015年下半年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研。

六、新闻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负责执法检查的新闻报道,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要及时、准确、全面、充分,针对法律特点,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检查组在地方检查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新闻报道。“中华环保世纪行”要全力配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安排赴有关地区进行采访报道。

七、注意事项

执法检查组要依法履行职责,集体行使职权。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背景资料,围绕执法检查重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既要总结经验,更要了解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探讨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力求准确、深入、全面了解情况,但不直接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简化形式,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