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写于1843年夏秋之际的一部未完成的手稿,是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第261节至第313节内容的摘录和评述。手稿在马克思生前未公开出版。这部手稿1922年由苏联学者梁赞诺夫在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柏林档案馆中发现,1927年由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出版。原稿共39印张,157页,没有标题,标题是出版时编辑加上去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经历《莱茵报》时期困惑、疑问与思索之后自觉清算黑格尔主义的第一部著作,是马克思世界观转变历程的第一座里程碑,是马克思迈向唯物史观、实现哲学创新的重要铺垫。
一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背景
(一)《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现实问题的困惑、疑问与思索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形成,是与他注重投身于火热的现实斗争,不断思考、探索、研究各种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是这些使他怀疑、苦恼、彷徨、呐喊的社会问题,使他开始冲破唯心主义的理性主义国家观的束缚,走出黑格尔哲学的迷宫,而开辟出了一条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唯物主义新路径。马克思在《莱茵报》的报界生涯对于了解其与黑格尔哲学的关系并选择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批判是非常重要的。
《莱茵报》是1841年9月由科伦富商康普豪森、奥本海姆等人在原《莱茵总汇报》基础上创办起来的,该报最初作为资产阶级反对派的立场并不鲜明,还曾得到政府的支持。随着政治形势的发展,尤其是马克思的积极参与,《莱茵报》的革命倾向和激进的政治观点才日益显露出来。特别是从1842年10月15日马克思继鲁滕堡任《莱茵报》主编后,该报的革命民主倾向越来越明显,它竭力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奔走呼号。马克思原计划讨论出版自由问题和“大主教问题”,即政府和科伦大主教之间的纠纷问题,然后再对省议会的社会立法以及关于林木盗窃、禁区狩猎和分割地产的法律进行批判性分析。但是,由于《莱茵报》仅仅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查封,以及书报检查制度的原因,只有关于出版自由和林木盗窃法的文章发表出来。
在当时的德国,最大的实践问题是政治,而在政治领域,首当其冲的就是出版自由。马克思关于出版自由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对政府书报检查令的批判以及对当时莱茵省议会关于出版自由的讨论而发表的意见中。当时,德国皇帝威廉四世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故意打出自由主义的旗号,于1841年12月24日颁布了新的书报检查令,声称要取消出版物所受到的违背陛下意志的、不适当的限制。尽管这个新的检查令受到了部分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欢迎,马克思还是以其特有的洞察力发现了这个书报检查令的反自由、反民主的实质,写下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对书报检查制度和普鲁士专制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和批判。
首先,马克思揭露了普鲁士书报检查令的“虚伪自由主义”的本性。书报检查令的制定者提出,书报检查中的非法行为和令人愤恨的现象,不是由书报检查制度,而是由个别检查官的品质造成的。马克思指出,把制度本身的客观缺点归咎于个别人,只不过是为了保存这个制度而制造假象。“虚伪自由主义的手法通常总是这样: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这样就会转移从表面看问题的公众的注意力。”[1]书报检查令提出的“书报检查不得阻挠的对真理的……严肃和谦逊的探讨”,在马克思看来,实际上却为检查官随心所欲破坏和压制出版自由埋下了伏笔。让人们“严肃”与“谦逊”地探讨真理,实际上就等于让人们的命运由检查官的脾气来决定,等于禁止人们自由探讨真理。马克思说:“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2]严肃和谦逊都是十分不固定的字眼。把可笑的事物说成是可笑的就是严肃的,把虚伪说成是诚实就是不严肃的。
其次,马克思批判了普鲁士书报检查令所加之于写作的种种野蛮的限制。检查令对各种文章的写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作者只能按政府指定的方式写作,不得有自己的风格。马克思尖锐地指出,这不过意味着“强颜欢笑”,意味着对人的权利的侵犯。马克思说:“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3]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现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为什么就不能有多种色彩,而只准它产生一种色彩——官方的色彩呢?
在《莱茵报》的编辑过程中,马克思接触到了莱茵省议会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的材料,他对之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写作了《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进一步提出了关于出版自由的意见,深化了他对自由的认识。
马克思在等级会议的辩论材料中发现,在辩论过程中,不同等级的态度表现出明显的差别,反映了不同等级的利益。“在关于新闻出版的辩论中,特殊等级精神比在其他任何场合都表现得清楚、明确而充分。”“特定领域的精神、特殊等级的个人利益、品格的先天的片面性表现得最为强烈、明显,露出一副狰狞的面孔。”[4]在这里,“实际上进行论战的是他们的特殊等级。”[5]贵族代表对出版自由表示深恶痛绝和严厉的斥责,在他们看来,人民似乎还没有成熟到可以给予自由的程度,自由只会对他们的精神起腐蚀作用。对此,马克思反驳道,“如果人类不成熟成为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神秘论据,那么,无论如何,书报检查制度就是反对人类成熟的一种最明智的办法了”,因为“一切发展中的事物都是不完善的”[6],要求完善才能发展,等于取消发展;要求完善才能存在,等于取消存在。按照这种逻辑,“人根本没有生存权利”[7]。等级会议本身就是不完善的,为什么他们竟然要求完善的出版物呢?
省议会里的市民代表也要求出版自由,但是他们把出版自由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混为一谈,即把出版自由归结为行业自由。对此,马克思认为,市民代表这样看问题符合这个阶级的本性,但是出版自由与经营自由却不是一回事。马克思说:“作家当然必须挣钱才能生活,写作,但是他决不应该为了挣钱而生活,写作。”[8]不能把精神活动从属于经营的利润,不能把出版自由归结为行业自由。因为,如果诗一旦成为诗人赚钱的手段,那诗人就不再成其为诗人。马克思还指出,以行业自由为特征的资产阶级出版自由并非是真正的出版自由,因为虽然它“不受精神方面的检查,但是它却要受物质方面的检查,即交纳高额的保证金”[9]。这样的出版物就不再是精神自由的表现,而成为商业投机的附属品了。
如果说在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的论文里,马克思还只是间接地触及物质利益问题,那么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两篇论文中,他已经直接探讨了物质利益及其与等级和国家、法的关系,触及由社会利益形成的客观社会关系对国家和法的活动的制约作用,并且公开地捍卫备受压迫的劳苦群众的利益。这种探讨,开始动摇他对黑格尔关于国家和法的唯心主义观念,促使他向唯物主义转变,并成为推动他不久以后去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最初动因。
早在1821年6月,普鲁士法律就规定了有关林木盗窃的刑罚。由于农民破产、生活贫困,林木盗窃案件逐年增加,到19世纪40年代竟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四分之三左右。于是,封建地主希望把一个更加严厉的新法律提交省议会审议,要求把捡拾枯树枝也列入林木盗窃的范围,莱茵省议会就此展开了辩论。马克思在自己的论文中旗帜鲜明地捍卫了贫苦群众的物质利益,猛烈抨击普鲁士的国家和法律制度。首先,马克思提出,在森林里捡拾枯树枝是自古以来的农民的习惯权利。习惯权利虽然还没有具备法律的形式,但其内容同法律形式并不相抵触。“这种习惯法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些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的法。”[10]相反,林木占有者的习惯权利却违背了真正的法律,因为它是压迫贫苦人民的封建特权。其次,马克思指出,捡拾枯树枝与盗窃林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决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从树上掉下来的枯枝已经不属于树木的一部分。法律应当真实地揭示事物的法的本质,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如果完全撇开各种不同行为之间的差别而只给它们一个共同的定义,那就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是“在不应该用盗窃这一范畴的场合用了这一范畴”[11]。这样的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合法谎言的牺牲品了”[12]。最后,马克思还借助于自然现象的类比来为穷人辩护。他说:“自然界本身仿佛提供了一个贫富对立的实例:一方面是脱离了有机生命而被折断了的干枯的树枝树杈,另一方面是根深叶茂的树和树干……贫民感到与此颇有相似之处,并从这种相似感中引伸出自己的财产权;贫民认为,既然自然的有机财富交给预先有所谋算的所有者,那么,自然的贫穷就应该交给需要及其偶然性。在自然力的这种活动中,贫民感到一种友好的、比人类力量还要人道的力量。”[13]
几个月后,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马克思更深入地认识到了社会利益形成的客观社会关系对国家和法的制约作用,认识到国家官僚机构维护特权者利益的本质。针对普鲁士当局认为农民的大规模贫困与政府无关,而仅仅是自然条件或个人生活的偶然事件造成的这一说法,马克思指出:“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同时也就是管理工作的贫困状况。”[14]它集中反映了政府的管理原则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内在于官僚制度的本质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本质的关系就是既存在于管理机体自身内部、又存在于管理机体同被管理机体的联系中的官僚关系”[15]。马克思在这里阐明了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人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只要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人们就不会违反常规地以这一方或那一方的善意或恶意为前提,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起作用的地方看到这些关系在起作用。”[16]
综上所述,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思想中充满着深刻的矛盾,即理性与现实、传统与进步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实际上就是其黑格尔主义理性国家观与现实的矛盾。一方面,他猛烈抨击普鲁士的反动制度和维护特权者利益的本质,其思想不时显现出唯物主义的思想闪光;另一方面,总的来说,他的世界观还是黑格尔式的唯心主义和理性至上主义,像整个黑格尔派一样,他特别强调精神、理性的作用,对合乎理性的国家和法律充满了期望。通过考察莱茵省议会关于出版自由的讨论,马克思第一次触及社会深层的东西,即触及制约人们思想和行动的利益原则。尽管这还是初步的,但已经孕育着关于个人、等级和利益之间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萌芽。通过考察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以及为摩泽尔记者的辩护,马克思进一步认识到利益、等级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认识到客观的社会关系对国家和法律的制约作用。尽管马克思当时还不理解这种客观关系的经济内容,但提出客观关系对国家生活的决定作用,这无疑是向历史唯物主义的观察方法迈进了一步。同时,马克思又认为,真正的国家是合乎理性的国家,国家应该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无论是林木占有者还是捡拾枯树枝的贫民都应该平等地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真正的法律源自人的自由本性,“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7]。马克思问:“难道自由不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本质,因而也就是新闻出版的类本质吗?”[18]这时候的马克思甚至认为,为物质利益斗争是粗陋之举,而为自由斗争才是高尚的。马克思说:“应该为了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呢,还是应该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保护林木的利益——结果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19]马克思把这种私人利益支配国家法律的现象咒骂为“下流的唯物主义”,是“违反各族人民和人类的神圣精神的罪恶”[20]。可见,由于这时候的马克思还没有深入对社会的经济剖析,其辩护就必然带有强烈的思辨色彩。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让马克思陷入深深的困惑、疑问与思索之中,正是这些困惑、疑问与思索一步步地使他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产生了动摇,迫使他不得不深刻反思黑格尔唯心主义对自己思想的束缚,并直面黑格尔哲学的合理性问题。
(二)《莱因报》的被查封与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自觉清算
经过马克思的努力,《莱茵报》的政治影响迅速扩大,订户迅速增加。尽管马克思竭尽全力限制青年黑格尔派“自由人”过分激进的文章发表,以免激怒普鲁士官方,导致报纸被查封,但是,由于《莱茵报》的革命民主主义倾向及其广泛社会影响,它同普鲁士政府的矛盾最终激化,还是未能逃脱被查封的命运。1843年1月,普鲁士内阁会议决定从4月1日起停止《莱茵报》的出版。《莱茵报》仅仅存在了一年多一点的时间。
《莱茵报》被查封,是马克思同普鲁士专制制度进行斗争的结果,某种程度上预示了马克思将要走的道路。在查封《莱茵报》的消息到达科伦的当天,马克思就在给卢格的信中写道:“我认为《莱茵报》被查封是政治觉悟的一种进步,因此我决定辞职不干了。……在德国,我什么事情也干不了。”[21]普鲁士政府剥夺了马克思合法斗争的手段,马克思决定退出《莱茵报》,寻找新的战斗阵地。马克思希望侨居国外,寻找一个新的能公开自由发表自己政治见解和哲学观点的阵地。在新的地址没有选好前,马克思暂回到克罗茨纳赫岳母家中。此间马克思还回绝了已故父亲的朋友、高等法院枢密顾问埃塞尔关于邀请马克思在普鲁士政府机关任职的建议。
在克罗茨纳赫,马克思带着彷徨的心情和对真理的执着追求,开始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全面清算。退出《莱茵报》后,马克思为什么要把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作为自己的主要理论任务,选择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作为对整个黑格尔哲学批判的突破口?这显然与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对马克思的深刻影响有关,与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集中关注国家和法等现实政治问题有关,与黑格尔法哲学是黑格尔哲学最保守的部分有关,与马克思当时的思想困惑有关。马克思在15年后回顾这一事件时写道:“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22]《莱茵报》时期的经历,对现实的普鲁士国家和法的认识,特别是对构成它的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的深入了解,使马克思不得不怀疑支配着他的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理性主义国家观、法律观的正确性。
应该说,由于黑格尔哲学的官方权威地位以及对马克思本人的重大影响,在马克思思想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都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也是马克思对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强烈现实关怀的必然结果,是马克思本人思想形成的内在逻辑决定的。早在《莱茵报》工作初期,马克思在给卢格的书信中便多次提到他在写作一篇关于对黑格尔自然法批判的文章,“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同立宪君主制这个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作斗争”[23]。由于资料散佚,这篇文章的具体命运不得而知,但它说明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并不完全源于《莱茵报》的被查封,把查封事件看成是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契机更加合适。
(三)费尔巴哈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对马克思写作法哲学批判的促进作用
毫无疑问,1843年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是与马克思当时所从事的现实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体现了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内在逻辑。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费尔巴哈当时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批判对马克思这一工作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都曾多次谈到这一点。1843年3月13日,马克思在给卢格的书信中提到费尔巴哈《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对自己的深刻影响,并说:“费尔巴哈的警句只有一点不能使我满意,这就是:他强调自然过多而强调政治太少。”[24]恩格斯更是指出,19世纪40年代的德国共产主义者几乎没有一个不是通过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而走向共产主义的,费尔巴哈哲学构成了黑格尔哲学与马克思思想的中间环节。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也讲到马克思是从黑格尔走向费尔巴哈,又从费尔巴哈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
费尔巴哈早在1839年就写作了《黑格尔哲学批判》一文,宣告同黑格尔哲学决裂。他在1841年6月发表《基督教的本质》一书,对宗教作了深入系统的批判。该书在当时引起了极大反响,以至恩格斯后来回忆说:“这部书的解放作用,只有亲身体验过的人才能想象得到。那时大家都很兴奋:我们一时都成为费尔巴哈派了。”[25]在《基督教的本质》再版序言中,费尔巴哈又反复说明自己的观点,并在《改革哲学的必要性》一文中把对宗教的批判推广到对世俗的政治批判。费尔巴哈还倡导创立一种新的哲学。1843年1月,他在其《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中,以警句的形式阐述了自己关于新哲学的基本观点。费尔巴哈在文中写道:“思维和存在的真正关系只是这样的:存在是主体,思维是宾词。思维是从存在而来的,然而存在并不来自思维。”[26]因此,“我们只要经常将宾词当作主词,将主体当作客体和原则,就是说,只要将思辨哲学颠倒过来,就能得到毫无掩饰的、纯粹的、显明的真理”[27]。费尔巴哈的新思想给处于“信仰危机”、歧途彷徨中的马克思以强烈影响。
费尔巴哈新哲学的核心思想,是用人的精神的异化来揭露神学和思辨哲学,指出它们的根本特点是歪曲了主词(人、存在)与宾词(思维、属性)的相互关系。他致力于把异化归结为它的现实基础——人和人类。其基本观点是:第一,人本学是被掩饰的神学的本质,而神学是思辨哲学的本质。正像神学把人的本质异化,即移植于人的范围之外将其变成彼岸之神一样,思辨哲学也把人同其本质相异化,使人的思维脱离人,成为彼岸的绝对精神。黑格尔哲学是思辨哲学的顶峰,也是神学的最后避难所。第二,哲学的开端不是神,不是绝对,不是存在的理念,而是实际的、有限的、确定的存在。第三,新哲学主要是关于人的学说,是人本学。显然,费尔巴哈这里对人的理解还是抽象的,他过多强调了人的自然属性而不顾其社会特性,他对决定人的社会特性的实践更是缺乏深入了解。尽管如此,他对唯心主义和基督教的批判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这些思想对深受黑格尔哲学浸淫的德国思想界具有振聋发聩的影响。
费尔巴哈对马克思的影响,首先表现在他在批判宗教及思辨哲学时,把被颠倒了的主客体关系又颠倒过来的方法上。这一方法为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提供了借鉴。马克思对整个黑格尔哲学的改造,正是从重新颠倒主客体关系入手的。如,黑格尔是从观念出发说明各种现实活动的,马克思则将之颠倒过来,从现实的活动出发说明观念的产生;黑格尔把国家看成是具有自主性的有机体,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成是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划分的两个理想性领域,马克思则从家庭和市民社会出发说明国家;黑格尔从国家的人格出发说明主权,马克思则从人民的行动出发说明国家主权,等等。其次,费尔巴哈关于神学的秘密是人本学的观点,关于一切法律、意志、自由等在人之外的观点,都是没有根据、没有实在性的思辨的观点,也影响了马克思。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君主制思想时就指出,就像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了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君主制不是民主制的真理,相反,民主制却是君主制的真理;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等等。最后,费尔巴哈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命题,也在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有所体现。如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本质的异化的命题,关于人的类本质的思想,都对马克思产生了较大影响。尽管异化是黑格尔最先提出的哲学范畴,但在黑格尔那里,异化的含义主要是指绝对精神异化为外部世界,与对象化含义比较接近。而费尔巴哈用人的异化批判宗教,则包含了对绝对精神异化观的颠倒。马克思用“异化”批判现实的政治和国家,显然是在费尔巴哈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费尔巴哈认为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异化,马克思则指出现代政治国家是人民生活的宗教,是同人民生活现实性的人间存在相对立的人民生活普遍性的上天。至于“类本质”概念,更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常用的一个概念。马克思把黑格尔神秘化了的家庭、社会团体以及国家都视为人的类本质的实现形式。
费尔巴哈对马克思转向唯物主义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尽管这些影响中还包含着个别消极的东西。同时,还应该指出,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并不是毫无保留的。马克思不满意费尔巴哈过多强调自然而过少强调政治;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为它的世俗本质时,并没有说明宗教产生及扬弃的真实基础;马克思认为必须联系现实的政治批判来批判宗教,而不是仅仅依靠批判宗教来达到批判政治的目的;等等。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致力于对现实政治国家的批判性分析,这一批判不仅回答了费尔巴哈不能回答的问题——人们是如何把宗教幻想塞进头脑中去的,而且远远超出人本学唯物主义的范围,最终为创立历史唯物主义这一新的世界观开辟了道路。
(四)《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与《克罗茨纳赫笔记》
《克罗茨纳赫笔记》写作的具体时间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它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相互关系也未有定论。[28]由于二者在内容和主题上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这里暂采用学界的主流观点,亦即,二者的写作时间存在交叉重合,《克罗茨纳赫笔记》不仅仅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主题的延伸,而且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具有一定影响。
1843年3月至9月,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同时,为了充分地占有材料、更深入地认识所研究的内容,他还大量阅读了在该地所能获得的历史和政治著作,并按照习惯做了9本详细的摘录笔记,通常称为《克罗茨纳赫笔记》。这些摘录以法国大革命为中心线索,共包括24本著作及几篇文章的摘要,共有255页。它们的作者有政治学的古典作家马基雅维里、孟德斯鸠、卢梭等,也有近现代的德国、法国和比利时作家。马克思本人在笔记中很少加注和评论,但摘引的材料主题是鲜明的,就是黑格尔法哲学所反复研讨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
为什么说这些笔记是以法国大革命为中心线索的呢?这不仅是因为法国革命史的内容贯穿于整个笔记,这些材料与法国大革命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而且因为法国大革命构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本身的重大社会背景。法国大革命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是划时代的重大事件,如何认识和评价法国大革命也成为当时欧洲一切政治学著作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成为认识和评价本国政治现状的重要标尺。总的看,黑格尔部分承认了法国大革命所产生的进步,但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任务是批判和超越法国大革命,它的许多论述表面看起来很抽象,其实都有法国大革命的背景在里面。马克思要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就不能不深入分析法国大革命,而要认识法国大革命这一划时代的重大历史事件,就必须占有充分的政治历史资料。总的看,马克思与黑格尔在国家哲学上的许多观点分歧其实都可以看成是对法国大革命认识和评价的对立。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高度讴歌了法国大革命的历史性成就,如法国革命对王权的彻底否定,对立法权的高度重视,对人民主权的推崇,对贵族和封建势力的彻底批判,对等级制的彻底否定,等等。当然,马克思对法国大革命所体现出来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也是持批判态度的,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与黑格尔是一致的。不过,马克思与黑格尔所批判的角度和目的完全不一样,黑格尔试图通过国家的抽象普遍性统摄市民社会,而马克思则诉诸市民社会本身,以人的现实的政治活动来重建国家。
《克罗茨纳赫笔记》可以分为三组相对独立的研究内容。第一组是关于所有制的。包括它的产生和在历史上不同时代(古代、封建社会、现代社会)的发展及不同形式,财产关系与政治关系的联系,财产关系对于国家和整个社会制度的影响等。在笔记中,马克思关注于政治史,并侧重于摘录政治变化对社会经济、社会法律过程的影响。第二组是关于等级与阶级的。主要是研究阶级的产生和阶级特权、等级特权的性质,以及封建等级向资产阶级社会阶级结构的过渡等方面的材料。经过对欧洲封建制度的研究,马克思获得了关于封建社会阶级、阶层及中间阶层划分的较明确的认识。马克思还从不同著作中摘录了有关中世纪贵族和城市上层的地位与权利的论述,其中特别是有关特权的产生及其政治权力的根源。马克思在研究封建社会结构的发展时,还特别注意了英法两国封建社会内部新的资本主义制度萌芽的产生,注意到了王室为了王国政权的利益而支持城市市民反对大封建主的斗争,还摘录了反封建的起义和农民战争等重要事件。第三组是关于国家与法的。包括立法权与行政权,同专制主义相联系的官僚机构及其产生,官员与国王权力间的相互关系,国王的特权,代议制和人民主权等问题。马克思通过对法国、美国和德国的历史研究,了解到中世纪等级代表制机构是资产阶级国家代议制的历史先驱。对代议制研究的历史材料也支持和证实了马克思在同期形成的思想:代议制是在城市与市民阶层的影响日益增长之下,在新兴的资产阶级同王权联盟反对封建主的斗争条件下形成的。它是进一步发展的立宪制,是争取政权或获得统治的资产阶级用以同封建制度相对立的国家形式。因此,它绝不像理想化的代议制理论所宣扬的,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它所表达的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
从以上内容来看,《克罗茨纳赫笔记》不仅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一系列重大问题的主题上是相同的,而且在思想观点上对后者的影响也是明显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前略后详,而且后半部分关于等级会议、土地占有制度、私有制等问题与《克罗茨纳赫笔记》内容具有更为直接的关系。这说明《克罗茨纳赫笔记》为正在写作中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提供了丰富的资料论据和新的启发,《克罗茨纳赫笔记》构成了马克思完成世界观转变的直接理论准备内容之一。
二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结构、基本特点与出版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结构
首先要简单谈谈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是本什么样的著作。1820年出版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副题叫《自然法和国家学说纲要》)一书,是黑格尔晚年在课堂讲稿的基础上整理出版的最后一本著作。它一经问世便引起巨大震动,对德国思想界影响很大,马克思就曾经是青年黑格尔主义派的重要成员。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系统地总结和批判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学说,完整地阐述了现代国家的基本原理,它是西方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最高成就。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同时也是当时普鲁士政府的官方哲学,书一出版,普鲁士王国大臣阿尔滕施马上向黑格尔表示祝贺,说此书可以使人民群众不致产生和滋长藐视普鲁士国家的狂妄心理。
法哲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黑格尔的全部哲学都是描述绝对精神(或称绝对理念)的自我发展过程的。他把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绝对理念自在自为的逻辑阶段、外在化的自然阶段和返回自身的精神阶段。与此相适应,他的哲学也分为三大部门,即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每一部门又分为许多具体科目。法哲学是精神哲学的一部分,它研究绝对精神在返回自身过程中所经历的一个小阶段,即客观精神阶段,亦即绝对精神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体现,用我们的话说,就是研究社会意识。法哲学又具体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部分。
在黑格尔看来,法的出发点和基础是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的实现包括抽象意志、特殊意志、具体意志三个阶段,与这三个阶段相对应的法就是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抽象法以抽象的人格为基础,尚不涉及人的差别与人的内心世界,属于法的低级阶段。黑格尔所说的抽象法就是狭义上的法律规范,因其对人的理解是抽象的人格,故称抽象法。道德关注人的内心世界和人与人的差别,体现了自由意志的主观性,它以良心为最高范畴,是比抽象法更高一级的法。但是道德的主观性缺乏客观保障,而单纯的良心或形式的良心无异于是处在作恶的转折点上的东西。只有进入伦理阶段,自由意志的实现才能获得客观保障。伦理是结合了主观自由与客观内容的实体性存在,或者说伦理是有精神的实体。单个的人只有成为伦理实体中的一员才是现实的,其自由才得以最终实现。黑格尔把伦理又分成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由低到高的环节,家庭是自然性的伦理实体,所以人都必须成为家庭成员,市民社会是人对人像狼一样的竞争性世界,体现为伦理性实体的暂时丧失。最后,国家作为最高的伦理实体成为自由意志实现的最后保障。因此,成为国家的一员不仅是个人的最高义务,也是自由意志实现的最高阶段。为什么黑格尔把原子化的市民社会也放在伦理阶段呢?这是因为黑格尔认为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存在着发达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活力,主观自由成为现代国家区别于古代国家的标志。而国家观念为了实现自己就把自己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这样两个理想型领域,以便超越它们成为自在自为的存在。
马克思的手稿选择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三篇“伦理”的第三章“国家”的第一节“国家法”作为直接批判的对象,并且是逐节摘录进行评述的,除了在批判长子继承制问题时摘录了“抽象法”数节外,在结构上完全跟黑格尔的原著一致。马克思先评述黑格尔关于“国家法”的总论部分,即《法哲学原理》的第260节至第274节,批判黑格尔国家观中的神秘主义和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阐述了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和前提的思想。接下来分别对黑格尔的王权理论、行政权理论、立法权理论逐节进行评述。在“王权”部分,即《法哲学原理》的第275节至第286节,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的王权理论阐述了民主制与人民主权思想。在“行政权”部分,即《法哲学原理》的第287节至第297节,马克思通过剖析官僚政治揭示现代国家行政权的本质。在“立法权”部分,即《法哲学原理》的第298节至第313节,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关于议会等级要素的中介作用理论,提出通过实现普选和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重建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的统一。手稿没有完成对“立法权”部分所有内容的评述,而是到评述第313节内容之后突然中断。
从内容上看,手稿具有前略后详的特点。从马克思自己编注的页码看,“国家法”总论部分从第5页到第23页,由于第一印张未保存下来,第1页至第4页的内容缺失,但从现存手稿首句“上一节已经告诉我们”的语气判断,其内容是对黑格尔原著第260节的评述。“王权”部分从第23页到第48页,“行政权”部分从第49页到第64页,“立法权”部分从第65页到第157页。“立法权”部分占总篇幅的近五分之三,讨论的具体问题也比较多。
(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一部未完成的手稿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一部未完成的手稿。马克思1843年3月17日离开《莱茵报》,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大约在当年的3月至9月底这段时间写出了这部手稿。由于主客观的各种原因,这部手稿没有完全完成。马克思在现存手稿中多次提出“我们以后再详细地谈”“我们以后再研究”“关于这一点要在……中作进一步阐述”“留待……时再来阐述”“关于这一点留待……时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关于这一点以后再详细地谈”等句子。实际上马克思在手稿中并没有再次阐述这些内容,不少内容都是在以后的其他论著中再进行论述的。例如,黑格尔的原著花了不少篇幅讨论国家与宗教问题,马克思认为这个问题很重要,所以准备放在后面再专门阐述,但在手稿中并没有完成这一任务,而是在《〈科伦日报〉第179号的社论》中,以及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才开始涉及国家和教会的关系问题。另外,马克思的手稿在评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第313节后突然中断,“内部国家制度”后面的7节也没有评述,具体原因已不得而知。
当然,这里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一部未完成的手稿,主要是从形式上而言的,如果从内容上看,马克思在手稿中的思想却是完整的,其核心思想和基本观点贯穿于整部手稿。如,对黑格尔国家哲学唯心主义、神秘主义的批判,对黑格尔颠倒主词和宾词、存在和思维的批判,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阐述等都是贯穿整部手稿的思想。这些思想观点也是随着黑格尔的原著逐步展开的,有的地方阐述得简略一点,有的地方论述得较为充分。又如,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马克思在总论部分的评述中以及在“立法权”部分都有较具体的阐述,但在前面部分主要是结合批判黑格尔的神秘主义、唯心主义方法论进行的,而在后面部分主要是结合市民社会的等级要素在立法机关中的地位进行阐述的。再如,关于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的分离过程,马克思在手稿的“王权”部分和“立法权”部分都进行了较为具体的阐述,但相比较而言,在“立法权”部分阐述得更为充分。
(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出版与研究
虽然马克思生前多次提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但这部手稿在马克思生前并未公开出版,其公开面世已经是在20世纪初了。1922年苏联学者梁赞诺夫在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柏林档案馆中发现这部手稿,1927年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公开出版。由于该手稿是马克思在1843年夏秋之际在克罗茨纳赫写的,故又称《克罗茨纳赫手稿》或《1843年手稿》。由于该手稿是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首次发表时编者就配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个标题,编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这个标题也是由梁赞诺夫确定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中译本1956年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2002年再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马克思哲学史上的定位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争议。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1932年公开发表后即引起全球性的热议相比,《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面世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直到1957年,意大利的德拉·沃尔佩才将其译成意大利文,并在其《卢梭和马克思》一书中将其作为马克思最重要的文本之一加以研究。而第一位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进行系统研究的是以色列学者阿维内里,成果在他1967年出版的《马克思的社会和政治思想》一书。20世纪90年代国际政治格局出现了苏联解体以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问题备受关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始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马克思哲学思想体系中的定位以及相关理论问题,国外学术界也一直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可称为成熟论观点。如,德拉·沃尔佩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著作最重要的文本,它集中体现了马克思哲学的“新实证主义”科学精神,它是对黑格尔思辨哲学及其辩证法的“根本超越”,是马克思哲学的真正奠基之作。苏联哲学家约夫楚克、杰伊·奥伊则尔曼、波格丹夫、尼·拉宾等人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一部成熟的法哲学著作,其完成表明马克思已经自觉地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来了。第二种可称为过渡论观点。如,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科尔纽、苏联哲学家费多谢耶夫和波兰哲学家兹维·罗森等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表明马克思开始使自己的观点沿着唯物主义的方向发展,但此时的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建立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论,因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只是一部过渡性质的著作。第三种观点可称为未转变论。如,日本哲学家城塚登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仍然没有超出旧哲学的思想体系,当时马克思还是用费尔巴哈人本唯物主义思想去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新的世界观思想并未形成。
在中国,由于受苏联教科书模式对马克思的解释框架的影响,学界过去一般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看成是马克思不成熟的著作,具有过渡性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并没有在学术史上得到诸如《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资本论》等其他马克思著作那样的同等重视。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内学界很少有学者对这部著作进行过系统的哲学研究和文本解读,在各种公开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著作选读或单行本导读中,这部著作都没有被收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方面受西方马克思学的影响,另一方面源于中国社会和政治实践的巨大变化,整个中国哲学界出现了明显的“政治哲学转向”,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则在“回到马克思”学术理念的推动下,兴起了重新解读马克思文本的倾向,该手稿在国内的研究者日益增多,对该手稿价值和地位的评价也越来越高。2007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马克思学论坛”即以讨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为主题,研讨会集中讨论了手稿的定位问题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随着学界对手稿研究的日益深入,西方学界关于手稿地位的不同评价也几乎都能在国内学界找到相应的代表者,学界对手稿的研究也呈现出一定的多元化趋势。总的来看,由于该手稿是马克思关于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比较系统的著作,同时,由于该手稿对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官僚政治、民主制、法的本质等问题都有深刻的剖析,这些问题又是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我国所面临的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可以预见,该手稿在我国学界和党员干部中还会得到更进一步的重视和更广泛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