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西方公共住宅金融的内在矛盾和冲突
一、公共住宅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内在矛盾
西方公共住宅金融以住宅的商品属性为前提,将住宅的价值作为公共住宅金融运作的基础,明显与公共住宅金融的产生初衷相背离。当然,西方公共住宅金融模式的形成有各种历史的原因,受多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但无论如何,只要将公共住宅金融与住宅价值、住宅商品属性挂钩,公共住宅金融内部的这种矛盾和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
二、政府财力不足与住房保障义务的冲突
西方公共住宅金融内部住宅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矛盾,首先体现为政府财力不足与住房保障义务的外部冲突。然而,西方公共住宅金融将住宅的商品属性作为公共住宅金融的前提,只能意味着投入的政府财力过多,履行的政府职能过少。
三、住房保障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冲突
第一,西方公共住宅金融突破了居住需求托底的范畴。
第二,西方公共住宅金融易产生收入再分配的不公平。
第三,西方公共住宅金融不利于住宅市场体系的健全。
第四,西方公共住宅金融不利于维持政府的超然地位。
总体而言,西方公共住宅金融与住宅保障并不完全对接,由此产生的这些内部矛盾和外部冲突,使西方公共住宅金融的风险很容易充分暴露。
第二节 西方公共住宅金融的外在风险
一、消费者的财务风险
消费者的财务风险指消费者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使消费者可能丧失偿债能力、预期收益下降甚至陷入亏损、破产的风险。
首先,依靠政府的国民收入再分配降低中低收入消费者的财务风险,效果有限。
其次,依靠住宅的升值来降低中低收入消费者的财务风险,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再次,市场机制无法避免或内含的国民经济波动本身就让所有的消费者面临可能的财务风险。
最后,消费者的有偿融资让消费者的财务风险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西方公共住宅金融并没有消除商业住宅金融给消费者带来的财务风险,相反,西方公共住宅金融让承担财务风险的消费者规模进一步扩大了,承担的财务风险进一步提高了,这是西方公共住宅金融存在的最主要缺陷,也是西方住宅金融危机频频爆发的最主要原因。
二、政府政策风险
西方公共住宅金融产生的政府政策风险意味着,西方公共住宅金融诱致的财政负担不是西方国家国民经济所能承受的,西方公共住宅金融的规模相对于中低收入消费者的刚性居住需求而言太大了,需要缩减。
三、住宅市场扭曲风险
西方公共住宅金融进一步放大了消费者的财务风险,使政府的公共住宅金融政策处于高度的不确定性之中,必然引发住宅市场的高度扭曲。
首先,西方商业住宅金融的规模过大。
其次,西方公共住宅金融的风险过高,易引发住宅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再次,西方住宅市场的结构也不合理。
最后,由于西方公共住宅金融脱离消费者的实际支付能力,西方住宅市场特别是公共住宅市场泡沫严重。
四、国民经济失衡风险
宏观上看,西方公共住宅金融对国民经济的资源优化配置和均衡发展也是不利的,有导致国民经济整体严重失衡的危险。
首先是西方公共住宅金融干扰了国民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信号。
其次是西方公共住宅金融会加剧国民经济的失衡和波动。
西方公共住宅金融所存在的内在矛盾和外部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住宅市场一系列问题,源于公共住宅的商品化这一基础前提。相应地,解决这些问题,显然不可能沿着固有的思路,继续维护公共住宅的商品化属性。然而,西方公共住宅的商品化是扎根于西方现有的政治和经济基础的,因此是不可轻易动摇的。
第三节 西方公共住宅金融的制度基础
一、西方公共住宅金融的经济基础
西方公共住宅金融以住宅的商品化为前提,与西方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第一,住宅商品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反映地基的市场价格,反映城市地租的大小高低。
第二,住宅商品化有利于维护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第三,住宅商品化有利于反映政府干预住宅市场的显性成本。
第四,住宅商品化有利于中低收入消费者的合理消费。
二、西方公共住宅金融的政治基础
西方公共住宅金融以住宅商品化为前提,与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安排也是一致的。
第一,小政府、大社会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特征。
第二,住宅商品化是公共住宅有偿融资的基础,避免政府过度卷入住宅市场。
第三,有偿融资有利于维护币值的稳定,避免政府货币的财政发行。
第四,有偿融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挖掘中低收入消费者的购买力。
三、西方公共住宅金融的社会意识形态
西方公共住宅金融以住宅商品化为前提进行有偿融资,与西方社会的意识形态也是一致的。
首先是“政府守夜人”观念。“政府守夜人”观念有利于政府退出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有利于保持政府相对于经济活动的超脱地位。“政府守夜人”观念是西方公共住宅金融以住宅商品化为前提的理论基础。
其次是自由、平等、博爱观念。
再次是市场自动趋于均衡和财政收支平衡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