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争辩证法”(Eristische Dialektik)[1]是一种争论的艺术,而且是一种无论自己有理无理都能大声主张自己是对的争论艺术[2]。因为,就事情本身来说,客观上我可能是对的,可是在旁人眼里(有时就连我们自己看来也一样)我却是错的。当对手反驳了我的证明,并且将此举视为反驳了我的主张,事实上或许还有其他的证明可以支持这项主张,在这情况下,对于这位对手而言,状况正好是颠倒过来的,换言之,他主观上认为自己是对的,客观上却是不对的。也就是说,争论者与旁观者所赞同的“命题的客观真理性”与“命题的有效性”其实是两回事(后者正是辩证法的对象)。
这一切究竟从何而来?无非是源自于人类的劣根性。若非如此,我们便会彻彻底底地诚实,会在所有的争论中只本于揭示真理,全然不去理会它们是否合于我们或他人先前提出的意见:这些意见可能会变得无关紧要,或至少完全次要。如今,它们却成了主要事项。我们与生俱来的虚荣特别容易刺激我们的理智,这样的虚荣并不乐于见到我们自己的意见是错的,而别人的意见却是对的。于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无非致力于作出正确的判断;为此,每个人必须先深思熟虑,接着再说出自己的判断。不过,在大多数人身上,虚荣的天性总是跟饶舌和与生俱来的不诚实结伴而行。他们总在深思熟虑之前便夸夸其谈,即便事后他们才发觉自己的看法其实是错的,而且是没有道理的,他们依然会表现出一副自己显然言之有理的模样。在提出一项假定为真的陈述时,志在追求真理原本应当是唯一的动机;然而,在上述的情况里,这样的志趣却完全让位给了虚荣。于是,真的看起来变成假的,假的看起来变成真的。
不过,这样的不诚实(坚持连我们自己也觉得错误的主张)本身还有借口:我们往往会在一开始坚信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可是对手的论证似乎推翻了这样的真实性,如果这时我们同样摒弃他们的论证,往往会在事后发现,我们其实还是对的,虽然我们的证明错了,不过还是有可能存在某个对的证明可以支持我们的主张,我们只是一时想不出这个救援的论证罢了!于是我们得出一项信条:即使反对论证看起来言之成理而且有说服力,我们还是能够反对到底,因为它不过是“貌似”正确,在争论过程中,我们肯定还会再发现某个不仅能驳倒它,并且能证实我们主张为真的论证。职是之故,在争论中,不诚实几乎是无可避免的,或至少容易受其诱惑。我们的理智孱弱与居心不良交相支持这样的态度。如此一来,举凡习于争论的人,原则上都不是为了追寻真理,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陈述。就好像无论对错,他们都要像是“为了上帝和国家”(pro ara etfocis)一样;如前所述,他们没有别的路可走。
原则上,每个人都希望坚持自己的主张,即便这主张就自己当下来看有疑问,甚或是错误的[3]对此,每个人个性上的狡猾与邪恶多少可以派上用场:这一点是日常生活中的争论经验教导的。正如每个人都有自己天生的辩证能力,同样也都有自己天生的逻辑。光凭辩证能力远远无法像逻辑那样可靠。对所有人而言,违背逻辑法则的思考或推演并非易事;错误的判断很常见,错误的结论却罕见。换言之,一个人不太容易表现出缺乏天生的逻辑,反而却很容易表现出缺乏天生的辩证能力。辩证能力的天赋分布不一(就这点来说判断力也一样,与同样分布不一的理性情况相同)。因为,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人们在其实正确的地方遭到似是而非的论证混淆或驳斥,不正确时亦然。那些在争执中以赢家姿态胜出的人,往往该感谢自己运用狡猾与精明,而不是自己正确的判断力捍卫主张。在这方面与所有其他方面,有天赋是再好不过[4]。要不然,通过练习与思索各种用以扭曲对手的说辞或是自己常用的辩论措辞,同样有助于在这项技艺上成为大师。因此,就算逻辑无法有实际的用处,辩证法肯定有。在我看来,就连亚里士多德也把他的逻辑学(分析论)列为辩证法的基础与入门功夫,因为辩证法对他而言才是重点。逻辑只是处理命题的形式,辩证法则是处理命题的内容与素材,也就是命题的实质。因此,在考虑作为殊相的内容之前,必须先考虑作为共相的形式。
亚里士多德并未像我这样清楚地界定辩证法的目的。他虽然赋予辩证法“争论”这项主旨,不过在他看来,“发现真理”同样也是辩证法的主要目的(《论题篇》第一卷第二节);稍后在《论题篇》第一卷第十二节处,他又表示:在哲学方面,人们系根据真理来处理命题,在辩证法方面,人们则系根据假象、掌声或他人的意见来处理命题。虽然亚里士多德晓得“命题的客观真理性”与“命题的效力”或“赞同的获得”有差异与区别,不过,如果要将辩证法仅归于后者,他所做的区分显然还不够清楚[5]因此,他针对最后一项目的的规则,往往与针对前面目的的规则混为一谈。因此在我看来,他的任务并未完成[6]。
在《论题篇》里,亚里士多德凭借自己的科学精神,十分有条理与系统地处理了辩证法的构成。此举着实令人钦佩,即使当中实际的目的看来未能完全达成。他在《分析论篇》里根据纯粹形式观察了概念、判断与推论后,接着跨入了内容,在这个部分里,他其实只涉及了概念,因为内容就存在于概念里。命题与推论本身只是单纯的形式,概念则是它们的内容[7]。亚里士多德的论述如下:每个争论都会具备一个主题或问题(仅仅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以及用以解决它们的命题。这当中总是涉及到种种概念之间的关系。首先会有四种关系。更确切地来说,我们会去寻找概念的1.定义,
或2.种(Genus),或3.特性,本质特征(proprium,idion),或4.属性(accidens),也就是某种性质(无论是否唯一或独有),简言之,某种谓词。每个争论的问题都可以回溯到其中一项关系里。这是整个辩证法的基础。在此八卷的著作当中,亚里士多德列举了概念在这四种面向上能交相构成的所有关系,并且为每种可能的关系赋予规则,像是某项概念如何才能与其他概念形成“本质特征”“属性”“种”或“定义”的关系:在关系建立上容易犯下哪些错误,每次建构这样的关系必须注意什么,还有,当别人建构了关系,我们能做什么来反驳。他将分类概念相互间的规则,或一般关系的构成,称为“所在”(希腊文为τοπο,拉丁文则为locus,原本的意思是指“论证可以在哪里被发现”,引申为“论题”),并且整理出382个这样的“论题”;因此,这部著作被称为《论题篇》。在这部著作里,亚里士多德还附上一些与争论有关的一般规则,只不过这些规则还远远不够详尽。
论题并非纯实质的,并非关系某个特定的对象或概念。事实上,论题总是涉及一整个分类之概念的关系,只要我们从上述四种面向之一来观察,这个关系可以是无数个概念共同拥有,也会出现在每个争论之中。这四种面向还可以继续往下分类。在这里还是能见到某种程度上的形式,却并非像在逻辑学里那般的纯形式,因为它们涉及概念的内容,不过是以形式的方式涉及;更确切地说,这些形式指明了,概念A的内容必须与概念B的内容处于怎样的状态,才能让这个概念成为另一个概念的“种”“特征”“属性”“定义”,或是根据从属于它们的子类而构成“对立”“原因与结果”“具备与缺乏”等等。每个争论都会涉及某种这样的关系。亚里士多德将大多数的规则同样指为与这些关系有关的“论题”,这些规则是源自于概念关系的本质。每个人都晓得这样的规则,也都自动认为对手必须遵守这样的规则,正如在逻辑方面。在特殊情况里,相较于想起与此有关的抽象论题,我们其实比较容易观察到这些规则,或是注意到它们被忽略。因此,这套辩证法的实用价值并不大。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东西其实是不证自明的,健全的理性会自动遵守。举例来说:
“如果某个事物陈述某个‘种’,它必然也会陈述这个种的某个‘属’。若非如此,这样的陈述便是错的。举例来说:如果我们主张灵魂是运动的,就必须根据运动的某个属来考察灵魂是否可能在运动,例如飞翔、行走、增长、衰减等等。换言之,如果某个事物不属于某个‘属’,它也不会属于某个‘种’。这便是这项‘论题’。”这项论题适用于立论与反驳。它是第九个“论题”。同样地,反过来说,如果某个事物不具备“种”的性质,它也不会具备“属”的性质。例如,我们听说,某人说了另一个人的坏话;如果我们能够证明,那个人根本什么也没说过,那么他就不可能说了别人的坏话;因为,如果不存在“种”,也就没有“属”可言。在“特性”这个类别里,第215个论题是这么说的:“首先,关于反驳,我们必须考察,对方是否将某些只有感官才能察觉到的东西描述为‘特性’。若如此,那么对方便没有正确说明特性。因为所有的感觉对象一旦脱离了感觉的范围便会变得不确定。例如,如果有人将太阳的特性设定为在地球上空运转最明亮的星体,这就不可能正确指出太阳的特性;因为,当太阳下山时,它是否仍在地球上空运动,这点我们就不清楚了,因为这时它已脱离了感觉的范围。其次,在立论上,特性是否被正确描述,我们必须观察,它是否并非唯有感官才能认识,或虽是感官所能认识,但却必然存在。例如,把表面的特性描述为‘首先赋予了颜色的事物’,虽然其中包含了感官的因素,不过这样的因素显然永远存在,因此这样的描述是正确的。”关于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概念就为读者介绍到这里。在我看来,他的辩证法无法达到我们的目的。
是以,我只好另寻他法。西塞罗的《论题》(Topica)是部凭着记忆模仿亚里士多德的作品,极为肤浅并且惨不忍睹。西塞罗显然搞不清楚“论题”的概念和目的是什么,于是他便自由发挥,张冠李戴地将各式各样的工具搅在一起,并饰以满满的法律事例。这本书可说是他最烂的作品之一。
若要单纯地创立辩证法,我们必须舍弃对客观真理的关注(那是逻辑所要关注的事),必须将辩证法视为维护(我们自己的)正确性的艺术;如果我们本身在事实上就是对的,显然就更容易做到这一点。但是这样的辩证法旨在教导我们如何防御各式各样的攻击(尤其是那些不诚实的攻击)、如何才能在不自相矛盾与完全不会被反驳的情况下,主动对他人的主张发动攻击。我们必须彻底地将“发现客观真理”与这套“维护(我们自己的)正确性的艺术”脱钩。前者是截然不同的行为所属之任务,是判断力、思考、经验的工作,并没有自己的技艺;然而,后者则是辩证法的目的。有人把它定义成“假象的逻辑”,这样的说法不对;因为,如此一来,它只能用来维护那些虚假的陈述。可是,就连我们自己是对的时候,我们也需要辩证法来捍卫自己的正确性。再者,为了对付各种狡诈的诡计,我们也必须认识它们;是的,为了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我们经常也得运用敌人使的诡计。因此,在辩证法方面,我们必须将客观真理搁在一旁或当成偶然,将注意力摆在防卫自己的主张和推翻他人的主张之上。此外,由于人们多半不晓得客观真理何在,因此我们不应去考虑它们[8]。我们经常不晓得自己是不是对的;也经常认为自己是对的,可是实际上却是错的;甚至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对的。因为,诚如德谟克利特所言:“真理隐于深处。”一般来说,在发生争执之初,每个人都会认为自己有理,不过在争执的过程中,双方则会变得没那么肯定,到头来,最要紧的仍是要发掘与确认真理。这并非辩证法所要做的。诚如击剑者在决斗时关心的并非谁是谁非,而是如何出招与接招,在争执中施展的辩证法也是一样。可以说它是一种思想的剑术。唯有通过如此纯粹的定义,它才能建立自己的学科。如果将目的设为纯粹的客观真理,我们就会回到单纯的逻辑上;反之,如果将目的设为贯彻错误的陈述,我们就会落入单纯的诡辩(Sophistik)。这两方面都是以我们已知的客观真假为前提,遗憾的是,我们却很少能够事先对此有明确的认知。故而,辩证法真正的概念如下所述:在争论中维护(我们自己的)正确性的思想剑术。虽然“论争术”一词或许更恰当,不过“论争辩证法”才是最正确的说法。这套方法非常有用,可惜在近代错误地被人忽视。
当人们发现,在争执中真理并非站在自己这一方,却又想维护自己的正确性,大多数的人往往会去利用一些天生的技艺。辩证法应该只是总结与介绍这些技艺的系统与规则。因此,如果我们在科学的辩证法里去顾虑及发掘客观真理,将会非常不恰当。因为这并非原初、自然的辩证法所关涉的,它的目的其实只是坚持正确性而已。因此在我看来,科学的辩证法的主要任务在于列举与分析争论里的诡诈技巧;如此一来,人们便能在真正的辩论中立刻识破并化解它们。职是之故,在介绍辩证法时同样必须坦诚地表示:其终极目的只是坚持自己正确,而非为了客观真理。
虽然我在这方面多有钻研,不过,迄今为止,却仍未发现有谁就上述的意义取得研究成果[9];换言之,这还是块尚未开垦的领域。为了达到目的,我们必须借鉴经验,必须观察,在一般常见的辩论里,双方是如何使用这些或那些技巧,在技巧不同的面貌中回溯它们的共同点,进而列出普遍适用的计策。如此一来,不仅在我们自己使用时,就连在阻止他人使用时,这些计策都能带来莫大的帮助。
以下的内容应被视为初次尝试。
注释:
[1]在古时候,“逻辑”与“辩证法”多半被当成同义词使用,在近代也一样。(本书正文脚注均为叔本华原注。)
[2]“论争术”(Eristik)是更强烈的用语。亚里士多德(根据第欧根尼·拉尔修的《名哲言行录》第五卷第二十八章)将修辞学与辩证法并列,它们的目的是劝说,将分析论与哲学并列,它们的目的是真理。“辩证法是种谈话的艺术,我们可以通过对话者的问与答,借助辩证法去反驳或以获得证实的姿态主张某些事情。”(《名哲言行录》第三卷第四十八章,柏拉图生平)虽然亚里士多德做了这样的区分:一、逻辑或分析论作为推得真实结论或必然结论的理论或方法。二、辩证法作为推得被视为真实或暂时被信以为真(可信的;《论题篇》第一卷第一与十二章)的结论的方法;这些结论未被确定为假,却也未被确定(本身)为真,反正在这方面这一点并不是很重要。然而,这种方法与无论自己有理无理都能主张自己是对的艺术(换言之,不顾事实而达到真理之表象的艺术,正如我在开头所言)有何不同?亚里士多德其实是把结论区分成逻辑的、辩证法的(如前所述),以及第三,论争术的(在这种样态里,推论形式正确,可是陈述本身[即内容]非为真,只是貌似为真),最后还有第四点,即诡辩的(在这种样态里,推论形式是错误的,只是貌似正确)。后三者其实才属于论争辩证法,因为它们的目的并不在于客观真实,而是在于貌似真理(不顾真理本身),换言之,在于占据正确性。亚里士多德的《诡辩篇》是他日后才另外单独撰写的,它可算是与这种辩证法有关的最后一部著作。
[3]马基雅维利为王侯们指出,应当利用每个邻邦虚弱的时刻对它们发动攻击,否则的话,它们便会反过来利用你们虚弱的时刻对你们发动攻击。如果这世上充满着忠实与正直,情况就会完全改观。然而,由于人们不必对此有(转下页)(接上页)所期待,因此人们不必去实行忠实与正直,因为这么做并不会有什么好报。在争论方面也是一样。如果我承认对手是对的,一旦他觉得自己是对的,当情况反过来时,他就很难对我投桃报李。他宁可坚持自己的错误主张,而我也必须这么做。人们应该只遵循真理,不偏爱自己的主张,这句话说得容易,可是我们不该假设他人会这么做,因此我们自己也不该这么做。此外,一旦在我看来对方似乎是对的,我便会想要放弃自己先前曾经深思熟虑的主张,如此一来很容易由于受到一时的错误印象误导,而舍弃了真理,接受了虚假。
[4]“然而,唯有教育才能彰显天赋。”(语出贺拉斯《颂诗集》[Carmina])
[5]另一方面,在《诡辩篇》这部著作里,亚里士多德又非常努力地将辩证法与诡辩及论争术区分开来。它们的差异在于:辩证法的结论在形式与内容上是对的,可是论争术或诡辩的结论却是错的(这两者只有目的上的差异,前者[指论争术]的目的在于占据正确性,后者[指诡辩]的目的则在于,借由占据正确性获得声望,进而借助声望获取金钱)。陈述根据内容是否正确,这个问题的不确定性,总是远远大过人们必须从中找出辨别的基础。至少争论者本身可以完全确定,即使争论有个结果,也不过是得出一个与此有关的不可靠的说明罢了。是以,我们必须在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下一起掌握诡辩、论争术、检验术(Peirastik),并且将它们定义成在争论中维护正确性的艺术。在这当中,最重要的辅助工具莫过于在事实方面取得正确性。单就其本身而言,在人类的性情方面,这点是不够的,另一方面,在人类理智的虚弱方面,这点则并非绝对必要。因此,这当中还包含了其他的技巧,由于它们同样不以在客观上具(转下页)(接上页)有正确性为前提,故而,当人们在客观上不对的时候(就这点来说,人们几乎永远无法完全确定,情况是否确实如此),也可以使用这些技巧。我的意思就是,将辩证法与逻辑(如亚里士多德从前所做的那样)更清楚地区分开来,把客观真理留给逻辑(只要它是形式的),让辩证法限于维护正确性,相反地,诡辩和论争术则不要(如同亚里士多德从前所做的那样)与辩证法分开,因为这项差异是基于客观实质真理,我们无法事先可靠地去厘清客观实质真理,只能像彼拉多(Pontius Pilatus)那样表示:什么是真理?因为,诚如德谟克利特所言:“真理隐于深处。”(参阅《名哲言行录》第九卷第七十二章)争执的目的无非在于发掘真理,这句话说来容易,问题是,我们根本不晓得它在哪里。我们难免会被对手与自己的论证所误导。顺道一提,如果事实被正确理解,它便容易言喻。由于人们习于将辩证法这个名称视为与逻辑完全相同,因此,我想将我所提出的这门学科称为论争辩证法。
[6]无论如何,我们必须将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与其他每个学科的研究对象清楚地区别开来。
[7]然而,概念可以分成某些类别,例如种与属、原因与结果、性质与反面、具备与缺乏等等,这些类别适用某些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便是“论题”(希腊文为τοποι,拉丁文则为loci)。例如,和原因与结果有关的论题之一是“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克里斯蒂安·沃尔夫[Christian Wolff],《本体论》[Ontologia]§928),其应用:“我的财富是我的幸福的原因,因此,赋予我财富者,便是我幸福的源头。”与对立有关的论题:一、它们互斥的;例如,笔直与弯曲。二、它们在同一对象上;例如,如果爱存在于意志里,那么恨也存在于意志里,然而,如果恨存在于情感里,那么爱也存在于情感里。如果灵魂不能是白的,它也不能是黑的。三、如果缺乏较低层级,也会缺乏较高层级;例如,如果一个人不公正,那么他也不厚道。我们可以由此看出,论题是某种普遍真理,它遍及所有概念的类别,是以,人们可以将个案回溯到这些概念上,从中创造出自己的论证,并且援引它们作为普遍合理的依据。然而,这当中也夹杂了许多极具欺骗性与例外的情况。举例来说,某项论题表明:对立的事物具有对立的关系,譬如“美德是美好的,恶行是丑陋的”“友好是善意的,敌对是恶意的”,然而,若说“浪费是恶行,吝啬是美德”“愚者说真话,智者说假话”便说不通,而“死亡是消失,生命是出现”则是错误的。至于具有欺骗性的论题,例如:在《论宿命》(De praedestinatione)一书的第三(转下页)(接上页)章里,司各特·爱留根纳(Johannes Scotus Eriugena)为了驳斥异端(这些异端认为,上帝注定了两种宿命,一是获得救赎的选民,一是罚入地狱的弃儿),于是使用了这样的论题(天知道是从哪来的):“所有相互对立的事物,其原因必然也相互对立,因为,同样的原因造成了不同的、彼此相互对立的事物,这是理性所不容。”好吧!可是,经验告诉我们,同样的热可以让陶土变硬、让蜡变软;类似的东西还有成千上百。上述的论题似是而非。不过,司各特·爱留根纳倒是很冷静地将他的证明(与我们毫无关系)建立在这项论题上。培根曾将一系列论题及其反驳集结起来,收录于《善恶之色》(Colores boni et mali)一书中。我们在此引用它们作为例子。培根称呼它们为诡辩。论证也可以被视为论题。在《会饮篇》(Symposium)里,对于将美、善等所有优良特质附于爱里的悲剧作家阿伽通(Agathon),苏格拉底曾以论证来证明反面观点:“一个人会去追求自己所没有的东西,由于爱会去追求美与善,所以爱并不具备美与善。”这项论证带有某种表象,仿佛存在着某种可适用在所有事物上的普遍真理,换言之,借助这样的真实性,无论事例如何多元,我们也可以在不去细究其特殊性的情况下判断所有发生的事例。(赔偿法是项很好的论题。)不过,这是不可行的,同样因为概念是通过差异的抽象化所产生,因此它们包含了天差地别的事例,当天差地别的个别事例借助概念彼此结合在一起,并且只根据上位的概念而被确定,这些天差地别(转下页)(接上页)的事例很容易便会再度冒出头。当人们在争论中受到逼迫,他们甚至会自然而然地躲到某项普遍的论题背后寻求解救。论题也是“自然的简约法则”,还可说是“自然不会做徒劳无功的事”。是的,所有的谚语也是带有实用倾向的论题。
[8]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两个人原本争执得面红耳赤,接着他们带着他人的意见回家,彼此完成了意见的交换。
[9]根据第欧根尼·拉尔修的说法,在泰奥弗拉斯托斯(Theophrastus)全部佚失的许多与修辞学有关的著作里,有一部名为《争执理论实战手册》(Αγωνιστικοντηπεριτουεριστικουλογουεωρια?),这或许就是我们所要讲述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