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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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论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多样性[12]

社会主义社会(本文中均指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即从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产生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的所有制是单一性的,还是具有多样性,这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实践问题。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表明,原先经济落后的国家,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并取得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胜利,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统治地位后,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在所有制领域还必须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并存。深刻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依据,对于自觉执行党的有关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搞活国民经济,加速我国“四化”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所有制的多样性是一切社会形态的共同特征

多种所有制的并存,并不只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它是一切社会形态的共同特征,特别是在一切社会形态的初始阶段表现得最为鲜明。

所有制是生产力所由以实现和获得发展的社会形式。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的发生、发展和为更高的所有制形式所取代都不是偶然的,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与状况所决定的。马克思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13]马克思极其深刻地揭示了所有制变动有其客观的物质基础,是不能由人们任意加以选择和存废的。由于任何社会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总是具有不平衡性,如在工业与农业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在生产力上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而是表现为高低不同的诸层次。特别是在新社会形态产生后的初始阶段,与这一新社会相适应的物质生产基础还要经历一个发展壮大的过程,才能在一切生产领域取代旧的物质技术基础并取得独占统治的地位,因而,国民经济不同领域生产力水平的参差不齐就更加显著。生产力水平的这种多层次性就决定了所有制的多样性,即一方面有适应于各个领域新的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而在成熟程度上有差别的各种新所有制形式的并存,另一方面适应着生产力结构中新旧物质技术的并存而有新的所有制形式与残留的旧社会的所有制形式的并存。如奴隶社会的初始阶段,一方面有不发达的家长奴隶制与发达的奴隶占有制的并存,另一方面又有奴隶占有制与氏族公社所有制的残余的并存。在封建社会,所有制的多样性更是十分显著。如我国封建社会就有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各种形式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商业资本家所有制、城市行会手工业所有制、个体农民所有制的并存,以及奴隶占有制残余的存在。资本主义社会在机械化大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上实现了资本家私有制在经济领域中独占统治地位,但是资本主义经济各个不同领域生产力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这也就决定了资本家所有制具有个别资本、联合资本、国家资本、国际资本等多样形式。此外,还存在小农、手工业者、小商的个体所有制以及前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即使是在当代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所有制上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私人垄断资本、国家垄断资本、国际垄断资本,及中小资本等资本家所有制和零售商业、服务业的小生产、小经营以及家庭农户等个体所有制形式。

可见,任何社会形态,所有制都是具有多样性,而不是一刀切的,不是简单划一、纯之又纯的。多种所有制的并存,是社会不同领域、部门及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所决定的,完全是合乎规律的。正是这样,马克思十分明确地将社会经济结构的含义规定为“生产关系的总和”[14],并经常使用复数的“诸生产关系”[15]的概念,显然地,马克思在这里提到的作为社会经济结构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即是所有制关系的总和,即是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总体。马克思不止一次地这样说:“在人类的诸生产力里面发生了一个变化必定在他们底诸生产关系里面引起一个变化。”[16]这里提到的“诸生产关系”,也就是各种所有制关系组成的社会经济结构。而经典作家在他们分析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时,从来是多方面地剖析了这些社会的多样的复杂的所有制形式,并由此去揭露社会的复杂的阶级对立关系。理论界曾经流行一种观点,即认为社会经济结构一词的含义是单一的,而不是多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应该指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它是违反经济生活的客观实际的。

二、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长期并存是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多样性的主要表现

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也具有多样性,它首先表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单一的,而是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并存。这一情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各个不同领域物质生产力存在很大不平衡所决定的。因为,这些国家,在取得革命胜利以前,由于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使工业生产社会化,从而为在工业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奠定了物质基础。而在农业中,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很不发达,普遍存在着以手工工具和手工操作为基础的分散的个体生产,这就决定了个体农业的公有化只能通过合作化而逐步实现,而不能实行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归根到底,全民所有制是与工业中的发达的自动化、机械化大生产所代表的现代生产力相适应的,而集体所有制则是与这些国家农业及其他领域以手工工具和手工操作以及简单的机械为标志的旧的技术基础相适应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并存的问题,早就被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注意。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是给我们确立了一个单一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模式。恰恰相反,他们严格地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从西欧大陆资本主义国家物质生产力的具体状况出发,论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成熟的,即全社会公有制与不成熟的,即集体所有制的同时存在的可能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巴枯宁〈国家制度与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法德农民问题》等著作中就十分明确地指出,19世纪末西欧大陆法国、德国这样的还存在大量的小农经济的国家,一旦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除了要对资本家进行剥夺,将它们私有的生产资料收归全社会公有外,还要促使小农联合起来,建立起集体所有制,并逐步地把它们转变为更高级更成熟的公有制形式。可见,经典作家实际上论证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多样性的问题。

社会主义所有制多样性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集体所有制存在的长期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社会主义经济理论长期未曾解决好。我国1958年以来,在“社会主义速成论”的“左”的思潮下,产生了所有制上的“及早过渡论”。这一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越“大”越“公”越优越,否认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长期并存的必然性,提倡在“公有制”范围内搞“一刀切”“清一色”,巴不得及早地实现“全民化”。这种“及早过渡”的思潮导致了农村不断“并社”“升级”,准备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在城市商业,饮食业及某些手工业生产中把几乎全部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由于物质生产力远未具备,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一种“穷过渡”,它使所有制超越阶段向前猛进,从而对生产力的发展带来很大的恶果。

马克思主义要求人们在评价某种生产关系时,应该唯一地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立足于考察这一生产关系是否适合生产力来决定人们的取舍,而不能从某种“公平”的道德观念来评价生产关系的“优越性”与“合理性”。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否优越,唯一的标准应该是看它是否适合当时当地的生产力,只要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即使是公有化水平还较低,就是优越的,反之,如果公有化水平高,但是它超越了某时某地某一领域的物质条件,它不仅不能促进生产力,反而要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就谈不上有任何优越性。要看到人为地加速和“及早过渡”了的所有制迟早要退回来,甚至退到更低的发展阶段,这种欲速则不达的情况在经济生活中是不乏见证的。那种认为所有制越大越公越优越的论点,实际上是用小资产阶级的“公平”“合理”的理性原则与道德观念来评判和剪裁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些“左”的东西迄今仍然束缚着我们一些同志的思想,成为一种精神枷锁,使一些同志仍然对集体所有制在我国的作用认识不高,使他们在发展与完善集体所有制上束手束脚。

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我们在集体所有制变革上经过的折腾,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要实现集体所有制到更高一级的公有制形式(现在还很难说它一定是向国家所有制过渡)过渡,首先要有现代化大生产的技术基础,要有物质条件的成熟。我国当前手工劳动尚在农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占主要地位,在轻工业中也还占相当比重。在我国这样的生产力落后的国家,这需要经历很长的、若干代人的时期而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我国城乡都转到现代化的大生产上来以前,在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达到很高水平和充分成熟以前,集体所有制经济将仍然是适合的,它在进一步发掘我国物力、财力、人力,特别是在吸收新增劳动力,实现向生产的广度和深度进军上,将起着分外重要的,甚至是为全民所有制经济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如科学理论与实践所证明,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而是具有多样性的,以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而论,除了首先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而外,还要表现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有原有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延续,而且还会有新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产生和增殖,不仅有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增加,在农村也可能有新的集体经济单位分化出来,这就要求人们在领导与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要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疏通渠道和创造条件,而不能堵塞它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由于落实生产队自主权以及其他的措施而得到巩固,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普遍的兴办与发展,大大地推动了我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市场商品供应,繁荣了城乡经济生活,它不仅不曾削弱全民所有制,而却进一步促进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些表明了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拥有旺盛的生命力,证明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长期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个体所有制的并存是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多样性的另一表现

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多样性,还表现为社会主义一定发展阶段内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作为它的补充的个体所有制的并存。具体地说,社会主义国家,除了有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外,在农村还有集体农民的自留地经济和家庭副业和其他个体运营,在城市还存在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中及其他行业中的个体经营。

从历史上看,个体所有制是以手工工具为基础的小生产与小经营,它广泛存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为奴隶制生产方式和封建制生产方式服务。以机器大工业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摧毁了农民与手工业者的个体所有制,占领了它们原先的经济阵地,但是资本主义并不能彻底消灭个体所有制,在某些适于个体生产与个体经营的领域(如小手工艺、商品零售、生活服务等方面)仍然广泛地存在个体所有制。这种个体所有制也日益取得了新的内容,在当前它已经不完全是以手工工具、手工劳动为基础,而是采用了不同程度的机械化与自动化。当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农业中的个体所有制,越来越成为以现代化技术为基础的中型生产,正如人们所说:它已经不是“个体小农”而是“个体大农”。总之,个体所有制,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它是很有生命力的,它能够为历史上各种生产方式服务。

社会主义固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本质特征,它不仅要消灭资本家私有制,而且要消灭个体所有制及其残余,但是要做到彻底消灭个体所有制,必须要有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是难以完成这一任务的。在现代化的机器大生产尚未在国民经济的一切领域取代小生产与小经营以前,个体所有制就仍然是保证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必要的经济形式。因为它有利于充分利用零星、分散的生产资料,有利于闲散劳动力与新增劳动力的就业,有利于将社会闲散资金用于生产事业,有利于发挥小生产与小经营分散、多样、灵活的优点与满足人们多方面生活需要,有利于增加劳动人民的收入、改善人们的生活。总之,它有利于挖掘社会生产潜力,最充分和最有效地利用社会的人力、财力、物力等经济资源。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凭借社会主义公有制充分运用各种类型的大生产的生产力,又通过个体所有制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种小生产与小经营的生产力,这样就意味着多层次的物质生产力都得到了充分的利用,这样就能促使社会生产力最迅速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的创造。

个体所有制在一切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其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条件——如大生产的发展水平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公有制经济的积累能力,物质资源与劳动资源的状况等——不一样,因而个体所有制的作用就有所不同,一般说来工业化水平越低,个体所有制的作用就越大。像我国这样的底子薄、人口多、资源丰富的国家,尽管我们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但是也要看到单靠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能达到最充分地发掘与利用我国的具有极大丰富的生产资源,特别是还不能做到充分利用10亿人口的大国所拥有的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从而有效地组成和发挥我国多层次的生产力的作用,因此,在我国条件下,个体所有制有着分外重要的作用。

既然个体所有制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因而它的存在就是不可避免的。这表明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在它的初始时期,在所有制上也不可能纯然是公有制的一统天下,而会有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个体所有制的并存。

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与助手。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制经济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并且将越来越巩固和壮大,成为社会不可动摇的经济基础。在这一先决条件下,个体所有制的存在,而且只是在国民经济局部领域内存在,它不影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独占统治的地位。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所有制,由于它日益增长地联结和依存于公有制经济,并且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约与渗透,从而越来越失去原来的完整的个体私有制的某些特征,而具有了某些社会主义的性质。根据它同社会主义经济联结的状况与紧密程度,它所具有的社会主义因素会有多少的区别,并将表现为个体所有、不完全的个体所有、半个体所有等不同的层次,显示出它的由个体私有制向社会主义所有制过渡的性质。由于个体经济还具有一定的自发性,从而与公有制经济还存在矛盾,但是在独占统治地位的公有制的限制下与国家的管理与调节下,这一矛盾能够被妥善地解决,因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所有制不仅不削弱公有制,还能弥补公有制经济的不足,并促进公有制的发展与壮大。历史是最好的见证,“四人帮”大搞“割资本主义尾巴”,收自留地,关闭集市,这些貌似革命的做法,不仅没有巩固公有制,反而使社会主义经济濒于崩溃,在某些地区造成资本主义泛滥。而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经济政策,维护农民的自留地与家庭副业,不仅增加了社员的收入,改善了社员生活,而且增强了他们从事集体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集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同时也增加了人民生活与轻工业生产所需要的农副产品的供应,对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这一正一反的经验教训,表明了个体所有制不仅不是起破坏作用的消极因素,而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效的助手与补充,是社会主义的辅助经济,是不发达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的与有机的组成部分。

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取得胜利后,由于经济工作中的过“左”的做法,特别是“四人帮”的极左路线的破坏,因而很长时期内对个体所有制的积极作用未能充分地加以利用。在当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办事,要充分地发挥个体所有制这种社会主义辅助经济的作用。为此,要从各地区、各领域的生产力的具体状况出发,寻找与规定个体所有制存在与发展的适当的范围,并在这一合理范围内,对个体所有制予以鼓励和扶持,以充分发挥它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作用。在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还很低,集体经济的劳动生产率还不高的情况下,特别是我国农村遭受“四人帮”极左路线破坏还需要休养生息的情况下,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条件,根据需要与可能,适当地扩大农村的个体经营(如在人少地多的地区适当扩大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林、自留园、自留畜等),对于进一步活跃经济生活,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是有积极作用的。就城市来说,在一定行业中允许个体经营(如小手工业、小修理、夫妻店、小商贩等)的存在,对于保持传统手工艺,为发展生产与生活服务,方便群众,增加就业,充分发掘与利用城镇劳动力潜力(如退休、伤残等不适宜参加集体劳动的人口),将原来的消费者变成生产者,都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在这一工作上,我们还做得很不够,还有必要迈出更大步子。

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其他所有制形式

社会主义社会的多种所有制结构,除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个体所有制而外,还包括一定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如我国与外国资本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除此而外,在国民经济某些领域,也可以保留与采取一定的国家资本主义经营。

社会主义制度,不允许雇工剥削,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但是在我国这样的生产力水平低,各地经济差别很大,但又幅员辽阔、生产潜力深厚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一时力量还有限,为了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先进经营管理方法与掌握现代技术与工艺,为了充分调动国内一切积极因素,把经济搞活,在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前提下,在某些领域内保持一定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或使用带有某些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形式、方法与措施是可以容许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中还存在某些过渡时期(指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即小过渡时期)经济结构中的国家资本主义成分,这并非是不可思议的。因为,社会主义并不遵循着某种一成不变的模式来建立和塑造,而是一个表现出具有极其丰富、极其复杂的形态的、亿万劳动人民创造新社会的生气勃勃的发展过程。列宁说:“事情的具体演变与任何人所能想象的不同,它要新奇得多,特殊得多,复杂得多。”列宁一再要人们在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实践中切忌“只是无谓地背诵记得烂熟的公式,而不去研究新的生动的现实的特点”[17]。如果我们不是用某种纯之又纯的公有化模式来框现实的社会主义,而是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现实的生产力的状况与要求出发,我们就会进一步明确:

第一,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尽管它是属于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是它并不是像几何学上的分割线那样地截然和整齐,“一刀切”地将社会划分开来,却是存在着两个阶段的一定交错,即某种模糊的边际,而过渡时期经济结构的某些成分将继续残存于社会主义社会确立之后,正如列宁所说:“无论在自然界或在社会中,实际生活随时随地都将使我们看到新事物中有旧的残余。”[18]这不仅是不足为奇,而且简直可以说是不可避免,是完全合乎逻辑的。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同过渡时期一样,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仍然不可能是笔直的,不可能不采取某种迂回前进的形式,还不能排斥一切旧的经济形式与方法。

第三,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资本主义,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据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经济的更严格的限制与国家的严格管理与调节下的资本主义,它是走向消逝、接近消逝的国家资本主义的残余,它在范围上是有限的,只能在有利于公有制经济的限界内存在和发展,而不能自由泛滥,削弱社会主义经济的阵地。以上几个方面表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中的国家资本主义,它不是过渡时期国家资本主义的简单地继续,而是具有新的特征,在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前提下,在公有制经济的限制与国家的管理下,它将起着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加速社会主义建设、进一步活跃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作用,而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影响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

除了上述所有制形式外,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随着不同的企业单位在产、供、销中的实行联合经营,出现了一种联合所有制,它表现为国营企业与国营企业联营的全民所有制的联合,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的联营的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联合,集体企业联营的集体所有制的联合。这种所有制形式还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新鲜事物,它的性质、特点及其发展规律,尚须进一步探索。但是以上各类型的联合所有制都具有下列特点:(1)它把局限于各个不同企业中的联合劳动直接组织起来,成为联合企业更大范围内的直接社会劳动,从而发展了劳动社会化;(2)它在经营管理形式上,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3)它在组织领导方式上,由每家联营各方派代表共同组成最高权力机关,对企业生产与经营实行直接决策。看来,联合所有制今后在生产资料的支配和产品的占有关系上的进一步完善,将创造出一种更加适合于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新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并成为向更高的社会直接占有制过渡的形式。

五、调整与完善所有制结构,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进一步适合生产力,加速“四化”的进程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多样性问题的讨论,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从所有制的多样性出发,人们就必须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视为是由各种所有制形式组成的所有制结构,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问题将首先表现为所有制结构适合生产力性质的问题。基于此,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中,无产阶级在自觉地运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时,就首先必须根据生产力的状况,适当地调整各类所有制关系,寻求与保持最优的所有制结构。大体地说,应该使全民所有制的范围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高层次部分相适应,使集体所有制的范围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中级层次部分相适应。此外,还要使个体所有制的范围与物质生产力的低层次部分相适应。另外,还要保存必要的其他所有制形式。这也就是说:要在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使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各得其所,各显其能,共同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

在所有制问题上的“左”的思潮,表现为不懂得与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把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当作是单一的公有制,并由此来任意剪裁具有丰富多样所有制形式的客观实际,如在社会主义改造中过急地与不加区别地消灭城乡一切个体经济,在合作化后,不断地变革所有制,变小集体为大集体,甚至追求尽早实现全民化。特别是“四人帮”更是大搞“割资本主义尾巴”,在所有制上,大搞“一刀切”,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造成了所有制关系的不适合,由此带来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大破坏。

为了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把我国目前很低的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到现代化水平,必须改革我国目前生产关系中那些妨碍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部分,在当前,调整与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是完善我国社会生产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制定了包括维护生产队自主权,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维护社员家庭副业等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此后又做出放宽经济政策的重要决定,为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指出了方向。在当前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中,我们必须把所有制结构的完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此,有必要进一步从理论上明确社会主义社会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必要性。这样,将有助于我们从实际出发,按照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去维护和发展各种所有制形式,把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调整得更加完善。这是加速我国“四化”进程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