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公关经理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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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公共关系法规与职业道德(3)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抽奖式有奖销售中,若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则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做出限制,是因为巨奖销售会引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传递错误的市场信息、妨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干扰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特别是对资金少、无力搞巨额有奖销售的中小商业企业的经营业务带来很大威胁,排挤了中小企业。

这里有一个问题要交代清楚,抽奖式有奖销售和发行彩票不是一回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可见,彩票与有奖销售是不同的,国家对彩票目前还没有完善的立法,但规定发行彩票必须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按特定的规则和原则发行。有奖销售与彩票除了在审批程序上有区别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彩票的发售不涉及市场的竞争活动;而有奖销售是促销行为,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所以两种行为所适用的法律及规章都不同。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共九项: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③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④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⑤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⑥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⑦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⑧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⑨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公共关系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要做的工作主要有:

1.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经营者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是与消费者的监督权相对等的。要使消费者的监督权得到充分实现,就必须要求经营者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对消费者监督权的一种肯定。因此,企业应借助公共关系的手法,通过设立意见箱、意见簿、投诉电话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自觉接受消费者的批评。而且,经营者还应该把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作为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对消费者的意见要及时答复,对消费者的合理建议要及时采纳,对消费者提出的批评要认真听取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对消费者的投诉要指定专人及时处理;否则,就是对自己义务的违背,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警示说明。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为保障这一权利的真正实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警示说明的义务。该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此即经营者警示说明义务的基本要求。

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法律要求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如药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和游艺、美容类的服务等,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要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就是要经营者切实承担起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责任。

3.提供真实信息。消费者的权益之一就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为保证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义务。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真实、明确地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分。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售后服务等。

1996年8月10日,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他在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的,要买就付钱。”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了。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已经明码标价了,是赵某自己挑选的,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便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由,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售货员对赵某的询问不作真实明确的答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商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赵某往返损失人民币30元。

在这一案例中,赵某由于不识字,几次向服务员询问拟购旅游鞋是不是真皮的,但该服务员都未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从而使赵某产生重大误解。对此,商店应承担其未尽义务的法律责任,立即给予退货并承担消费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公共关系人员对一线的员工进行有关教育时,应该向员工详细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服务的要求和禁忌,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4.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标明的质量相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相符。”这就以明确的法律形式,要求经营者承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为此,公共关系人员应对企业的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的方式做好把关工作,保证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其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特别要注意,不要为了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刺激其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的欲望,而无根据地提高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指标。诸如什么“全球第一”、“全国首创”、“饮誉世界”,什么“魔袋”、“神功”等等,都是经营者不尽质量义务的表现。对这类商品或者服务因其无法达到其人为吹嘘的质量要求,消费者就有权把它作为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来看待,提出索赔要求。此外,《广告法》第7条还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为此类用语,对一般消费者来说,往往难以找到相应的判别依据,也不符合科学规律,因而容易产生欺骗性的后果。实际上,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此类的无限高级的形容词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广告管理法中的普遍做法。

5.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此条即是要求经营者承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

在消费领域,有些经营者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通过各种形式单方面地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以此来减轻或免除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的这种单方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消费者对此完全可以置之不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列举,经营者的这种单方行为主要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四种形式。这里以店堂告示为例。店堂告示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带有警示性的标语、标牌,其内容主要是以经营者的口吻告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或者是一些商业上的惯常用语。如“请保管好您的物品,谨防扒手”、“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请当面选好商品,出门后概不负责”、“请勿带包入内”、“我们保留查验带进本店各类袋之权利”等。有的店堂告示能帮助消费者就某些事情引起重视,并无不当,但也有的店堂告示视消费者为小偷,对消费者极不尊重;有的店堂告示声言自己保留搜查消费者人身的权利,则更是严重违法了。衡量经营者的店堂告示是否有效应依据以下两条标准:一是店堂告示的内容对消费者而言是否公平、合理;二是店堂告示的内容是否单方面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凡属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者片面减轻、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店堂告示都是无效的,对消费者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公共关系的职业道德

道德是调整个人之间、集体之间、个人和集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和法律相互配合和补充,但前者的调整范围更广泛。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和更精细的社会分工,而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亦逐渐形成一种特有的职业道德规范,以此来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是一种更为具体化、职业化、个性化的社会道德。

与此相联系,公共关系职业也有其自身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所有从事公共关系职业的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均应当始终不渝地遵循公共关系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一、公共关系职业道德的作用

公共关系职业道德是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中所要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能够使其从业人员把个人需要与职业使命结合起来,使公共关系人员的工作经历变得更有意义,能够引导他们的职业活动,使之朝向有利于社会经济和社会文明建设的健康方向发展。

(一)有利于公共关系人员在其职业生涯中实现其人生价值人生价值的实现是指人的个性、能力、智慧和潜力的充分发挥,并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任何一个人在选择职业时,总要考虑这一职业能否使自己的个性、能力、智慧和潜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从而使自己的职业生涯和人生价值变得更有意义。而人生价值是在职业活动中,通过为他人服务,为企业和社会作出贡献以及个人名誉、地位和利益的实现所带来的成就感、自豪感、幸福感的心理情感体验来实现的。只有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品质的人,才能引导他去为公众和社会做出贡献,达到事业的高峰。因此可以说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帮助公共关系人员实现其人生价值,而且能满足人们渴望挑战、追求创造的现代心理需求,实现人的自我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