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科学福柯与性:解读福柯《性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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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同性恋问题

福柯从来没有参加过同性恋解放运动,也没有研究过同性恋的成因一类的问题。有一次,有记者问他,同性恋是先天还是后天形成的,福柯说:“在这个问题上我绝对无话可说,无可奉告。”他这样说的原因则是:“我只是不想谈论我专业知识以外的问题。”“注释1”有人曾经埋怨福柯,身为一个同性恋者,却不为同性恋运动做点什么。福柯之所以如此,有他的理由,其中最主要的在我看来是他对身份政治所持的否定态度。他从没有隐瞒过自己的性倾向,但是对于身份政治却存有极大的疑虑。

在福柯关于同性恋问题不多的几次谈话中,可以看出他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首先,关于身份政治。

福柯极为明确地指出:“我认为‘同性恋者’这个词已经作废了,因为我们关于性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我们看到我们对快感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被一套强加给我们的词汇限制住了。人既不是这种人也不是那种人,既不是同性恋者也不是异性恋者。我们称之为性行为的东西有一个无限广阔的范围。”“注释2”在古希腊罗马,成年男子爱慕少男是普遍的社会实践,女女相爱也不成问题,有萨福的女子学校为证。一个人并不会因为同性间的爱情和性关系被认定为一个同性恋者。我们中国古代也是这样。史书上记载无数皇帝与男宠相恋的史实,而并没有人因此认为某个皇帝是同性恋者。同性恋者这一身份是近代才出现的,对人们产生了极大的误导。

福柯在《性史》第一卷中谈到过“同性恋者”这个身份种类产生的具体日期和标志。他写道:“我们不应忘记,同性恋在心理学、精神分析、医学上的自成一体,是当它以某种程度的性感受、某种自身的性逆转方式为其特点,而不是以一种性关系为其特点时形成的——1870年威斯特福关于‘逆反的性感觉’的一篇著名文章可作为它诞生的标志。当同性恋从反常性行为实践被转位到一种内在的两性同体,一种心灵的两性共存时,它便以性状态的一种形式出现了。好男风者只是暂时的错乱,同性恋者现在则已成为一个种类。”(XS,第43-44页)

在不同的场合,福柯多次表达过“同性恋”这个范畴是一个不完备的范畴这一思想,他说:“我认为谈论同性恋风格没有什么意义。即使在本质的层次上,同性恋这个术语也没有很多的意义……我认为它最终是一个不完备的范畴。之所以说不完备,是因为一方面我们不能真正地对行为进行分类,而这术语也并不能真正地反映某种类型的经验。我们也许可以说有一种‘同性恋样式’,或至少可以说有一种正在进行的努力,要重新创造某种存在的风格,某种存在的形式,某种生活的艺术,它也许可以称作‘gay’。”“注释3”像古希腊人一样,像古中国人一样,福柯将同性恋看作是一种存在的风格,是一种存在的形式,是一种生活的艺术,而绝对不是一种性身份、性本质或性的种类。

按照上述逻辑,福柯顺理成章地反对同性恋身份政治中所倡导的“现身”(被形象地称作“走出壁橱”)的行动,因为这个行动的前提恰恰是:每个人都有一个固定的性身份,而且这种身份是应当公开的。他在1982年一次与同性恋行动主义分子的会谈中指出:“我们和我们自己的关系,不是认同的关系,而应该是变异的关系,创造的关系,革新的关系。保持同一,实在令人腻烦。”他认为,承认“我是同性恋者”的要求是对“一种樊笼、一种陷阱的肯定。终有一天,‘你是同性恋吗’这个问题,将显得如同‘你是个独身吗’这个问题一样自然”。“注释4”我们都知道,独身只不过是人们自愿选择的一种不结婚的生活方式,不会有人疯狂到去研究一个独身者内心有什么与众不同的本质的程度。那么,对同性恋也是一样,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人们将不会再去追究一个人所钟情的对象是男人还是女人。美将成为未来人们选择伴侣的主要标准。

在反对身份政治的基础上,福柯又进一步提出,应当反对把同性恋问题归结为“我是谁,我的欲望的秘密是什么”这样的问题,而主张将问题改变为“透过同性恋,可以建立、发明、增殖、调整哪些关系?”因为同性恋“不是一种欲望形式,而是某种可欲的东西”。正如前文所论述过的尼采意义上的“成为自己”,那就是“对某种生活方式的探求”。“注释5”同性恋并不是人的内心中某种先验的本质,而是一种经人选择可以进入的状态,是一种在形成过程中的自我,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

福柯进而主张抛弃同性恋与异性恋的二元对立,也就是抛弃身份政治,回归古代社会对同性关系的态度和观念。在评论勃斯韦尔所写作的一部关于同性恋历史的著作时,福柯说:“从方法论上来说,勃斯韦尔摈弃了同性恋和异性恋范畴的对立,这种对立在我们的文化看待同性恋的时候起着很大的作用,他的做法不仅代表了学术上的进步,也代表了文化批评的进步。”“注释6”

其次,关于友谊。

在历史上,与同性恋有关的一个领域是友谊。福柯在回答《先驱者》报的采访时说:“自古以来,在多少世纪中,友谊始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方式,人们从中拥有某种自由和某种选择,友谊同时也具有强烈情感的关系。我认为正是在16和17世纪,这种友谊消失了,至少男人社会如此……我的一种假设是,同性恋,男人之间的性关系是18世纪的问题。我们看到它同警察、司法体系等发生了冲突。同性恋之所以成为社会问题是因为友谊消失了。只要友谊仍是一个重要因素并为社会所接受,就没有人想到男人之间的性行为。他们之间有无性行为都无关紧要。然而一旦友谊这一在文化上被接受的关系消失,问题就会产生:‘男人们在一起搞些什么?’我敢肯定作为社会关系的友谊的消失和作为社会-政治-医学问题的同性恋的诞生是同一过程。”“注释7”费孝通在描述中国乡土社会中男人们之间的关系中也提到过男性之间的友谊,他发现,在他所调查的人群中,男女之间的关系是相当拘谨和有诸多禁忌的,而在男人们之间却存在着一种近乎兄弟情谊的亲密关系。

由于这种友谊关系在近代的消失,人们才觉得同性恋成了问题,成了一种怪异的关系。而在一夫一妻制成为惟一合法的性关系、惟一符合行为规范的性关系和惟一合乎社会道德伦理和价值观的性关系之后,同性恋关系的存在昭示了一种远古时代的观念和价值,同时也对人们以为惟一正确的生活方式造成了冲击。福柯说:“我以为非同性恋者最烦恼的是同性恋生活样式,而不是同性恋行为本身……我指的是一种常见的恐惧,害怕同性恋者会建立一种强烈而令人满意的关系,虽然他们并没有遵从别人认可的关系法则。人们最不能容忍同性恋者去创造一种未曾有过的关系。”“注释8”这是一种忽视占有和忠诚观念的关系。它也许不是持久的、不是从一而终的,但却是强烈的、能给人带来幸福的关系。它违反了所有我们所受教化中培养起来的伦理价值,使人感到惊愕——难道人可以这样生活吗?难道人可以建立这样的关系吗?在福柯看来,这是非同性恋者最难接受、也是同性恋生活方式最受嫉妒的一个方面。

第三,关于女同性恋。

在阿尔泰米多尔解释性梦的那本书中,他将关于女同性恋的性梦定义为“违反自然的”的性梦。福柯在分析这一点时指出,“令人猜不透”的是,为什么这位释梦者会将“两个女人之间的关系”归入“违反自然”的关系范畴。根据福柯的分析,这种关系之所以被视为“违反自然的”,原因在于“一个女人通过一个很平常的人为方式,篡夺了男人的角色,非法地占有了他的位置,拥有了另一个女人。而在两个男人之间的充满男子气概的性交行为,本身并不违反自然(即使其中被动的一方可能认为这是可耻的、不好的)……梦见这些行为意味着人将白忙一场……两个女人之间的关系可能还意味着交流或认识到女性的‘秘密’”。(XJ,第358页)

福柯很少论及女同性恋问题,主要原因恐怕是在他分析的古代文献中,大多仅涉及男同性恋,绝少涉及女同性恋。令人困惑不解的是,古希腊人在涉及到性领域时,极少会认为哪一类的性行为是“违反自然”的,包括男同性恋的性行为,也被认为是“自然”的。那么,为什么他们会独独把女同性恋挑出来,指为“违反自然”呢?福柯分析原因在于女人在这种关系中篡夺了男人的角色。无论如何,这至少可以说明,那个社会是一个男权社会,女人对男人角色和权力的侵犯被认为比男人对女人角色和权力的侵犯会构成更为严重的问题。

第四,关于公众对同性恋的宽容度。

虽然福柯从来没有参加过同性恋解放运动,但他在许多场合表述过他在同性恋问题上的立场,抨击过人们的错误观念、愚蠢和伪善。例如,社会上围绕同性恋者可不可以当教师的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反对同性恋者执教的人们认为,同性恋者当教师会对学生的性倾向有误导,他们甚至会去骚扰学生。对此,福柯发表了如下意见:“只要社会仍然拒绝承认同性恋者的生存状态,教师作为同性恋者,只会对学生起到惊吓的后果。同性恋教师不应该比一个秃头教师、或女校中的男教师、或16世纪巴黎的阿拉伯教师更成问题。”“注释9”事实上,教师骚扰异性学生的情况比骚扰同性学生的情况要多得多。

针对人们在同性恋问题上的伪善和愚昧,福柯说过这样一段话:“也许知识界现在更加公开地谈论这些事情,但这并不意味着更大的宽容。有时候恰恰相反。我记得十到十五年前,我经常参加一些资产阶级圈子的社交,大家没有一个晚上不谈论同性恋和鸡奸——通常在吃完甜点之后。但是这些公开的谈论的人士绝不会容忍他们的儿子受到鸡奸……社会学家、性学家、精神病学家、医生、道德主义者,他们说过很多蠢话,但是同样职业的人也说过一些很有道理的话。所以这不是有关知识分子话语的问题,而是愚蠢的话语与聪明的话语的问题。”“注释10”

最后,关于同性恋运动的目标。

福柯认为,同性恋者创造某种阶级意识的努力并不成功。关于同性恋运动的政治目标,他提出两点:“首先,必须面对性选择的自由问题。我说的是性‘选择’的自由,而不是性‘行为’的自由,因为有的性行为是不能容许的,例如强奸,不管发生在男人和女人还是两个男人之间。我认为我们不应该追求性行为的绝对自由。但是,在性选择的自由的问题上,我们绝对不应该妥协,包括对这种选择的表达的自由。我这里指的是公开表达这种选择或不公开表达这种选择的自由。现在,在立法的层次上,这方面已经有相当的进步,朝着宽容的方向逐渐发展,但是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其次,同性恋运动可以有这样的目标,提出特定社会中性选择、性行为和性关系对个人的影响问题……我的意思不是要把同性恋婚姻法律化作为目标。我们这里涉及的是对同性恋的一系列的认可的问题——在法律和社会的框架之内——这些问题针对个体的不同的关系。”“注释11”

福柯所提出的选择的自由不仅针对社会规范对同性恋的一般压制,而且针对某些同性恋运动积极分子所推动的“揭秘”运动——他们一度将不愿公开承认自己有同性恋倾向的政界要人揭露出来,强迫他们为同性恋运动说话。福柯所主张的选择自由极为明确地包括了选择公开表达和选择不公开表达这两种自由。同性恋运动的最终目标应当是法律和社会对同性恋的认可。这个问题最终会归结到个人权利的范畴,即个人应当拥有进行性选择的权利,拥有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从事自己喜欢的性行为、建立自己喜欢的性关系的权利。我想,这就是福柯在同性恋问题上的态度,也是每一个拥有现代个人权利观念的人在这个问题上应持有的态度。

“注释1”福柯,第122页。

“注释2”转引自米勒,第438~439页。

“注释3”福柯,第126页。

“注释4”转引自米勒,第441~442页。

“注释5”同上书,第444页。

“注释6”福柯,第121页。

“注释7”转引自埃里蓬,第356页。

“注释8”福柯,第134~135页。

“注释9”福柯,第125页。

“注释10”福柯,第136-137页。

“注释11”同上书,第123~1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