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短篇从零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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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事先说好要这么做!(仲裁协议)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点起点网站,看了一下自己的书,发现一个问题,我那连续更新73天的记录没了!!这让我内心有些失落了,起初开始的有一天是因为烦躁,偷懒没有学习,好不容易坚持到了今天,突然没了。虽然问心无愧,但是却觉得少了点什么。

于是我又去看了看其他人的书,发现这个天数的记录都没了,这什么情况?不得而知,也无法知道答案,就开始今天的学习。

框架打牢了,才能灌得进“水泥”,也需要时间的停留,等待冷却和凝固才能拆板检查,不行还得重新打碎重新灌“水泥”。最终支撑我法律的柱子稳了,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而纯粹的板砖累积似乎并不牢固。而有框架的“房子”也能够更稳,住得更久,不会在风雨中摇摇欲坠,这到底是什么道理我也不知道,只是原先过去拜年,听长辈说的。也许,是因为骨架支撑,才能让人能够立于这天地之间吧。

(比喻不是很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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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仲裁协议】

记得之前说过,无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这到底是什么鬼?说实话,我也不是特别清楚,一步一步看,看各位能看懂吗?

【仲裁协议概述】

首先,我们得知道什么是仲裁协议,才能够有继续下去的必要。

它司法上的解释: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

(哦!原来是这样,就是两方都同意,愿意用仲裁来解决事情,而不是一方上诉。原来如此,就是是双方嘛!)

法律之中多数以书面形式,是为了法律的严格性。其实,一个司法解释,就包含了它整个规则和逻辑。(书上是没有用很多逗号断句的,断句了的都是一个部分,同时也是内容重点,当然,这只存在于司法解释!!)

——类型——

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在订立合同之时,将今后可能发生该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也就是事先说好打个针!)

有:仲裁协议书;

(是争议前或未发生争议前,双方自愿订立,同意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协议)

有: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什么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请求仲裁的协议)

有: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就是并没有直接订立仲裁协议,通过引用另一个合同或文件中订立的条款,作为他们之间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依据;其实,就是之前有仲裁的想法,但是没有订,就借用了)

其实,这个协议,和离婚协议有意义上的相同,都是一个必备条件。就像离婚协议书,交代一切,才能够离婚,万一双方并不是想离婚,没离婚协议书,那搞到一半又不搞了,那多尴尬?

搞这个协议,是为了确保,双方是真的想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书面形式是显得正式,同时具有法律效力。总不能口头说,我们要处理,结果仲裁前又商量好了,那你是想干嘛呢?说话当放屁的情况常有,法律要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毕竟,仲裁委员会也是公共资源之一,因为个人玩笑而导致时间无限延长,本就不好。上海所有法院一年要处理55万的案子,只有想不到的纠纷和看不到的利益争论。(你们觉得,55万算少吗?天天有上诉的,但实际上周末两天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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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其实,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进行意思表达。

啊!我们两个人商量好了,决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首要内容,必须有明确的表示,你不是唬人的!此事不可儿戏!(必须双方本人一切想法和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项——

提交具有争议的事项。

这里,争议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这个昨天讲过,就不多说了。(离婚不管)

事项必须是明确的,不明确必须就此达成补充协议;不补充,那不好意思,无效。

(所以,仲裁一般只解决民商事,什么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转让、违约责任,都是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你得具体点!)

——第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就是,双方打算选哪里,你可以就近选择,也可以选择北上广的仲裁委员会,这个不受限制。但是,名字要准确,不能多也不能少;协议中有两个的,必须只能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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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怎么说?

就是仲裁条款,是可以分割,或者可以分离。(这什么情况?)

其实是说,仲裁协议和合同是可以分割的,合同的变更、解除、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换句话,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仲裁就会有效力,它与合同本身无关,仲裁条款可以进行强制适用;没争议也就不可能存在仲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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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

这协议,到底有什么效力?

——法律效力——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也就是说一旦存在仲裁协议,到最后结束都不能够中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违背进行起诉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

第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就是动了仲裁协议,就不能碰法院,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任何形式都无效)

第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只管该管的事,没协议不仲裁)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及程序——

最终对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确认程序)

针对仲裁机构确认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和确认;

针对人民法院确认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各类详细的资料,请求理由等等。(学过了诉讼就别跟我说这里看不懂!!根据人民法院的诉讼情况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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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字数超纲,简要概括。

——无效——

口头方式订立,无效;

超出范围,无效;(离婚不管、抚养不管,仲裁没有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无效;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无效;

约定不明确,无效。

——失效——

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提交仲裁的争议得到最终解决,就失效了;一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还记得人民法院管什么吗?要是忘了,当我没说)

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失效;

因为期限届满,而最终失效;

——独立出来——

基于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失效!!(这什么情况??为什么会被法院裁定撤销?不是不管吗?)

好!!对此,我特意去询问了一下,其实就是对方当事人有隐瞒相关重要点,或仲裁员有徇私舞弊的情况,不在范围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都特么仲裁不公,那还仲裁个毛啊!)

这不就是搞事情,一方觉得不对劲。

——完——

(作者:好了,字数有些多,不多说,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