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短篇从零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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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不是诉讼程序(特别程序)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的内容,有些特别,有何特别之处?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

之所以说特别,是因为,此章的所有内容,不解决争议,它不是诉讼程序。原来,特别之处就是这里。

而它的目的很特殊、当事人也很特殊、就连审判组织也很特殊。它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立案之日30天内解决问题,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说的这么神乎其神,它到底是哪些案件?(注意,此特别程序只能够是基层人民法院能够适用)

它有:选民资格案件;

非诉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确定民事调解协议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总共,就是这4大类,下面对此内容进行阐述一下,争取生动有趣点明要点。不过,你们还记得什么叫担保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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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说起这个,我有些无语,这到底是啥?为什么我长这么大,听过但是从未参与,难道真的可以成为选民?好像有点偏门的案件,我反正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甚至这么多年来,听都没有听过,选民还是高中书上看的。

看到这里,小标题也不难理解,针对是选民资格受到侵犯的公民,但是,也有可能是其他公民,书上还真的是这样说!法院受理后,在选举日前审理完结,那要是只有2天了,那估计也是。不过,当我这样说的时候,下一段就坑了我。

书上说,起诉了应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审理只能是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这里解决的案件,叫选民资格案件。资格二字,就是有人认为这选民名单存在错误,没有资格却在名单上面,希望选举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给以公正。(你赢了,这肯定是对公,和我们这些平民老百姓不搭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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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当初学民法的时候就看过,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要到法院进行公告的。

公民失踪,就是活不见人,死了也没看到鬼,这种状态持续满了2年,就可以到法院申请,法院审查属实,就宣告失踪了。

利害关系人申请;

下落不明2年;

书面形式提交。

这里,法院会存在一个公告期,就是说,啊!某某某,你还不出来,你就失踪了啊,快点出来吧。是这么意思在里面,有3个月。3个月后,还下落不明,那就拜拜了。不要再问我财产该怎么处理!!(就知道钱)

不过,这人要是突然又冒出来了,那么再次申请,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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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跟上面没有太大区别,就是失踪要超过4年,要么就是意外事故2年,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也是3个月,不过,要是活了,又要申请,然后被驳回。

这里死亡后,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

倘若这人活了,那么属于TA的一切,还是应该归还给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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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为什么小标题这么长!

还是老样子,申请,法院审理后同意。

说一句,未成年不能算这里,它是依法存在的当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啊!这需要审理认定吗?这要是认定,那法院第一个哭死。

它是针对的一些特别情况,需要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倘若要是恢复了,一样,申请。

唯一存在的就是有监护人。顺序如此:先配偶、再父母子女、近亲、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需要经过民政部门同意)。

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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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看到这里的时候,我在想,哪里有财产无主的啊,告诉我看看!

其实,这个内容,我在民法那一卷里已经讲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认领。一般是没有继承的,继承人都没有,钱就在那,人又死了,法院就进行处理。可都是有申请人的,为什么要经过法院?你想,这得来钱正啊,别人死了,然后你拿了用了,之后有一个人跑出来,说是他的,那怎么搞!为了避免这样,就向法院申请财产无主的认定。

这样,就名正言顺的可以搞过来。

不过,法院受理后,会公告一年,有专人管理。一年后还没有被认领,要么就是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这里涉及到了合法的继承别人的财产,虽然是死后无继承,但也得名正言顺不是?(有人跳出来,那就审查呗!反正真的假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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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

请看清楚,是确认二字!

就是双方当事人,我们已经不扯皮了,已经调解好了之后!注意是之后!就是已经扯皮完了。(也就不存在继续打官司一说,所以它是特别程序,它是已经有了调解协议了,只是要确认效力)

第一个,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一方不愿意就肯定就是起诉了;

第二个,法定期间提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内提出)

第三个,书面或者口头。(就算是口头,法院还是会做记录盖章还有当事人签字,那我不如书面申请,当然要是不想动,由法院办也可以)

有两个地方可以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一个是调解组织,可它得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另一个是委派法院管辖,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但是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的,不受理,一切与诉讼程序有关的都不受理)

经过审理有效的,一方不服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违法、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的是审理不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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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我也没想到今天的内容有点多,不过的确,我看看到章节的页数就知道,可能会超标。

如果大家还记得什么叫担保物权,那么这个就十分简单了。

这里的针对是担保的物品,有人欠钱不还了,但是担保的物品还在啊!所以,TA就有全请求实现担保物权,向法院申请变现担保财产。(这个TA是担保物权人或其他有权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也就是,这个东西归我了,他钱估计是难以还了,那么就只能用这个还了。

说到这里,我爸之前接到了一个省城长沙的这个类型案子,一处房屋也是担保了,现在由法院执行,进行司法拍卖,偿还债务,具体的内容就没有详细的了解了。

这里的申请方,有些许的复杂,各方的人(什么抵押人啊、出质人、债务人或所有权人)总之,就是通通有关的人都可以是申请的主体。(重要的内容,都是书面申请)

这种案子,一般都是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如果数额巨大,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需要组成合议庭。

裁定准许,就会拍卖、变卖担保财物;裁定不行,就驳回申请。

现实中,这种类型的案子,其实很普遍,这是我爸说的......

——完——

(作者:明天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