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短篇从零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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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章 管辖权(行政诉讼的管辖)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时间匆匆而过,当初的约定是197天不间断,今天,理论上是第135天,也就是说,真的和我当初预期的一样,是剩下2个月的时间,整整两个月。而下一个月开始,是结合法案和各种实际性真实的案例来进行分析。我爸一手的案源,也有结案的案子,我要运用自己已经学过的知识去做实际演练。你想,他肯定是已经知道怎么做了,但是到这里,我却有些发虚。因为我并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在法律的严谨上面肯定要差很多,真让我突然之间从军营内到上阵杀敌我还真的没有底气。但是,这一天总是要来的,不能因为我不是科班出身就不去实际演练,早来晚来有什么区别?

有了第一次经验,有了第二次的熟悉,慢慢熟练,到了真正的现实。最后进行重点难点的阶段性学习,把自己当成一个真正的律师去看待任何一件案例,去分析。

到底会怎么样呢?谁也不知道。

(严谨、通俗、简练;因为法庭上留给律师的时间并不是很多,加上来来回回,就更少,做律师,就是要一句话概括全部,一句话指出要害;我的路还很漫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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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说到这一章的管辖,我们已经不陌生了,管辖权利;四级人民法院;每个级别法院受理的案子有何种不同;存在地域不同的情况下又是如何解决?

(问题已经点明了出来,下面就是一一解决,解决完毕,这一章的内容也就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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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管辖在司法上的解释:

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简单的说,就是法律规定的权限分工,法律规定可以管的才能管,不能就要移送或其他)

——种类——

还是和之前的一样:

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是上下;地域是所属范围内)

法定与裁定;(法律直接确定;裁定后移送或指定等行为)

共同与单一。(均有管辖和只有一个)

——考虑的因素——

也就是要方便当事人诉讼,也就是方便原被告参加诉讼活动;

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

负担均衡,也就是不能一个法院案子负担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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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这个我们都知道,存在四个级别。(基院、中院、高院、最高人民法院)

那么一一对应是什么情况呢?

(我简单阐述基本情况)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通俗点说,基院在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是没有裁量权的,这个是法律上的硬性规定,但是对于行政案件基院都应当受理(只是没有裁量权)。但是裁定管辖除外,知道为什么吗?因为裁定是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如果对于这一段话没有理解的,我打个比方:同一个县内的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件,是不会由同一个县级的基层人民法院去进行审理,这也是为什么没有裁量权的原因,因为你想啊,都是同一个地方的,裁量合适吗?关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然后指定行政区内另一个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只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性。所以,为什么说没有裁量权,是因为在一起,裁量可能有失公正,换个地方不就好了?并不是说,基层人民法院真的没有裁量权,而其他的什么局啊之类的,那就有裁量权。记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指定下级,也就是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有四个,因为中院是所有中最重要的;

中院管辖着:

第一个,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个,海关处理案件;

第三个,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土地案件);重大涉外行政;港澳台行政案件)

第四个,其他。(.....)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如此规定是因为主要任务是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基院和中院的审理工作,审理不服中院裁判提起的上诉和申诉案件;高院管辖的案件一般在行政区域内具有示范作用或者重要意义。

(为什么是重大、复杂,就是这个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同时管辖不服高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一审不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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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也就是没有法定的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这类行政案件,就是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跨行政区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一种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都是特殊地域管辖)

另一种是:因为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土地、山林、建筑物等)

——共同管辖——

有: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管辖权;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法院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法院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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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这个我们都是知道,是受诉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可能是下移送上或者同同移送)

——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指定就是上决定,交给下管辖;

移转就是下转上,管辖权交给上。

——管辖权异议——

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

下列情况不予审查: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完——

(作者:今天的内容,各位看懂了吗?如果有存在不明白或者觉得看不懂的地方,请留言!谢谢!明天见!读者都不懂,那就是我的能力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