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短篇从零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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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章 许可证(行政许可)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学习的内容,很常见,也很简单,叫行政许可。

【第五章:行政许可】

还是跟之前一样,先说明一下大体有什么,便于记忆和理解。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许可呢?

【行政许可概述】

看到许可二字,是不是很容易联想到一个东西,经营许可证!!

对!没错!就是这个!

打一个很简单常见的比方:一个个体户想经营销售烟草,而烟草需要有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销售许可证才能够销售烟草,而烟草局颁发许可证的行为就是行政许可。(但是,行政许可肯定不会单单只有这一个方面!)

还打个比方:建造师考试!只有通过建造师考试,取得证书,你才能成为项目经理,否则从法律上来说,你就不能当项目经理。

经商,没有政府发给的营业执照,就是无照经营,将被取缔。

这些都是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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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上的解释: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这么一看,是不是感觉很简单很容易呢?对,就是这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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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原则——

它有三个原则:

第一个,是一般指导性原则;

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个,是可设定事项原则;

可以从事公共相关性特定的活动。

第三个,是设定许可的优先原则。

——设定权限和形式——

(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法规来设定;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非经常;

(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规定的制定)

可在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也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上位法是什么?上位法与下位法也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来说,是下位法;相对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说,是上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设定程序——

(起草)

第一是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

第二是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评价)

一个是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一个是实施机关的适时评价;一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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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原则上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

三个制度: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涉及多个机构的,进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统一办理或集中办理、联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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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普通程序: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

第一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是行政机关审查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或利害关系人的);第三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特别程序: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和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对重要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进行的检验、检测和检疫,确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比如:招标、拍卖程序;考试、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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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费用】

存在两个制度,一个是禁止收费原则,一个是法定例外的实施。

(如果收取,必须公布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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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就是会进行监督,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那么就会对行政许可撤销或者注销。

(请结合工商营业执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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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诉讼】

哟,没想到,这么快就看到了行政诉讼,可是这个行政许可诉讼到底是什么?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理解!

比如:你想开家超市,要办理一个营业许可证,你手续全部齐全,但是工商局就是不给你办理,这个就叫行政许可案件!(但是我想,一般情况下手续全部齐全是都会办理)

又举例一个!

比如:你开办了一个加工厂,但是有人向环保部门投诉,说你工厂无环保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受理投诉后,进行立案调查,此案,也叫行政许可案件,或叫环境信访案件。(这是个查的百度!)

——受案范围——

现在,我们来看看,到底有哪些范围!

第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第二个,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及相应的不作为;

第三个,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个,具有事实上终止性的过程行为。(就是终止了)

——被告?——

一般情况下,是作出该决定或者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特殊情况,是上级批准、由下级决定的被告确定(下为被或者共同为被);或者下级初审,上级决定的被告确定(上为被);或者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被告确定(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

——审理——

这种案件如何审理呢?

书上只讲了三个特点规定,然后说遵循一般的审理规则,民事?(但不是有行政庭吗?又来了一个问题!)

第一,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及处理;(经历了这么多,应该都知道了吧?)

第二,新法与旧法的适用;

第三,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判决——

不予许可案件的判决;

(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查阅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案件请求成立的判决。(为什么这么长!!)

(被告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原告查阅!)

——行政许可中的赔偿和补偿及诉讼问题——

如果责任完全可归因于行政机关,赔偿问题就简单明了;复杂的话,就是要进行确定。

不过,在《许可规定》中,也分为了三种情况:

第一种,与他人恶意串通,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连带责任;

第二种,被告于他人违法侵犯的,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

第三种,被告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因为他人的行为,不承担。

最合适补偿问题的解释,一个是补偿的标准,按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补偿请求程序,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若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答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完——

(作者:今天脑壳疼,昨天还有一个小问题没解决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