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讲的这个内容,可能有点意思,不会很难,但是,也不会太少,但是很好理解。暂时没有发现什么有趣的,有意义的评论或者视频。
【第十一章:立案】
立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它是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志。
【立案的概念】
立案,在司法上的解释:是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不是感觉很长!!可没办法啊!)
从上面其实我们可以知道很多很多!但是,还是按照书上的顺序来解释更好一些,也更系统。
(立案,是刑诉的起始程序;也是必经程序;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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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其实,从立案一词的司法解释,我们其实就能够知道很多的事情了,所以,我们其实只需要真正懂了司法解释是什么,基本上就稳了,具体的内容都是根据司法解释来理解的。
——材料来源——
看到上面,我们是不是就能够知道,材料的来源是四个!
(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额外的一个是公安(其他具有侦查)发现犯罪。
那么一一对应就是:
侦查机关自行发现了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哟,走着走着,看到有人在犯罪,这是发现犯罪!)
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警察叔叔,有人在偷车!告发揭露某些犯罪行为)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被害人一般是自诉人和被害单位,他们要控告某些人。因为控,有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告,就是告发)
犯罪人的自首。(这个,就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然,也不排除有替人顶罪的嫌疑,但它也是立案的材料来源之一)
——立案条件——
也就是必须存在某些条件,才能够立案。
第一个,有犯罪的事实;
因为,立案追究的,必定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而且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第二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追究?看刑法236个罪名,有罪名才能够立案。(比如:抢劫罪与家庭财产的纠纷,对比;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务明文规定不处罚)
(由于自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受理,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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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程序——
一般情况下,是三步走: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
第一个,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这个,就是上面讲到的那些材料,公安、人民法院接到报案或者自首之类的,接受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记住咯!)然后就是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反正,都会有人作为登记记录下来,毕竟,如果遇到紧急的事情,要报案之类的,你不能跑打印店打印再报案吧?而且,接受举报(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该负的法律责任。而公安机关,还应当对报案人或举报人(等)保密,并保障他们和亲属的安全。
第二个,那就是立案材料的审查;
并不是所有的举报或者控告都能够立案,因为需要审查。看其情况,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的发生,依法应该还是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是审查的重点)
第三个,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的最终情况只有两种:立案或者不立案。
没有的,就不追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进行移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
——立案监督——
这个就是个人的监督,它包括国家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也还包括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对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所以,它有控告人的监督;还有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控告人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反正,不予立案肯定会说明理由,为何不予立案)
检察的监督,就是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该立案不立案,公安作出说明理由后,检察认为理由不成立,应当立案的,应该通知立案。(所以,检察院还是牛逼些.....)
——立案监督的意义——
它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就是加强完善监督职能,有利打击和惩罚犯罪,防止犯罪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书上说,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立”“立而不究”等现象。这些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至于是不是,这是书上写的,现实中我不知道,具体就要看情况了,我无法用个人来进行评论或者判断。
——完——
(作者:今天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