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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8 如何投资信托

第八章8 如何投资信托

要使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对于一项投资项目产生兴趣,最主要的就是高收益、低风险。信托投资型理财产品以其收益率较债券类理财产品高且稳定可预期获得众多投资者的青睐。

什么是信托投资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1.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2.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3.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定义: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4.信托业务的范畴: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5.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信托投资有什么优势

信托理财的优势在于能很好地平衡财产安全性与理财效率之间的关系,在为委托人提供充分保护的同时,方便了受托人管理财产,使其在个人理财中具有其他金融理财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的财产管理与灵活的投资规划

专家投资与个人单独投资相比,其优势在于投资人省时、省心,风险低、收益高。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同时,信托公司还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量身定做非标准产品,通过专家投资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

2.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独立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保护家庭财产。《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合法设立的信托,其名下的财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死亡、破产、法律诉讼的影响,这三方的债权人均不得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这就为保护家庭财产,避免因各种原因受损而建立了一道法律屏障。我们常听到一些西方的富翁在自己事业顶峰时将财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转移到独立的法律主体名下,其原因就在于防止因诉讼等意外发生而使自己和后人变得一无所有。我国《信托法》同样为合法财产提供了这种合法的保护手段。

3.信托财产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分离

在信托合同生效后,财产的收益权就被分离给受益人,而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了受托人。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的现定,受托人只能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机制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信托财产沿着特定的目的持续稳定经营,与公司制相比,是一种更为科学的制度安排。另外,信托公司素有“金融百货公司”的称号,经营灵活,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多样,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实业投资、贷款、租赁、同业拆借、项目融资等。这在业务范围上保证了可以实行组合投资、化解金融风险。

4.合法节税

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信托财产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在时间和空间上区别于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身的收入和利润,这就为合法节税创造了条件。另外,在信托关系中,虽有各项税赋的发生,不过比起单纯的赠予及遗产继承,虽然可能需缴交赠与税,却有助于降低委托人的所得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这对于已经富裕起来的阶层如何通过遗产信托把财富一代代累积下去,保持家族荣耀特别有意义。因此,经由信托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

信托产品的种类有哪些

信托可以对资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和财产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又可从事投资、贷款、出租、出售、同业拆借、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多方面的业务。目前我国的信托产品大部分都是投资型信托产品(即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个人),主要包括:

1.资金信托

它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运用处分的行为。

2.股权信托

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代为管理的信托行为。股权信托的特点是在平常情况下小股东的权益往往无法保障,而股权信托可为小股东提供一个权益集中的机会,保障小股东的利益。信托公司为委托人管理产权提供专业的服务。

3.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指以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协助委托人以产权抵押融通资金,在不影响财产原用途的前提下产生附加增值的信托。同时可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转让。这种信托理财产品的特点是以专业手段,在不影响原信托财产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产生附加增值。

4.教育信托

教育信托是指根据委托人为子女将来受教育的需要而设立的信托,可采用一次性委托全部信托财产的方式或分次委托信托财产的方式,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长期管理按照受益人受教育的需要来提取信托收益以支付受益人的教育经费。

5.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一种以团体或个人募集或捐赠所形成的公益基金为信托财产,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的特点是进行专人专项管理,主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并分配公益信托的收益。进行最小风险的投资,不追求高风险的回报,保证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的意愿落实公益信托的收益分配,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或社会公众披露管理信息,充分体现了信托业务的公益功能。

6.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即委托人为防止自己死亡后,财产发生继承纠纷,或者想特别保障个别继承人的权益,而将财产由受托人管理并要求按其遗嘱进行分配的信托业务。其特点是可以通过遗嘱信托进行合理避税,并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7.贵重物品信托

贵重物品信托是一项信托投资公司的附加业务,由于信托公司一般都具备良好的保安措施,具有坚固可靠的金库和保险箱,信托公司可以应要求为客户保管贵重物品。

8.知识产权信托

不仅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可以信托,预期的财产权也可信托,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可以委托进行抵押融资等的相关管理和处分活动。

投资信托应考虑什么问题

面对出现的信托这种新型投资方式和众多的信托品种,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绝大部分是资金信托产品。投资者在选择这类产品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信托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度

信托收益来自信托公司按照实际经营成果向投资者的分配,信托理财的风险体现在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异。投资者既可能获取丰厚收益,但也可能损失本金。产生信托投资风险的主要原因有:

(1)信托公司已经尽责,但项目非预期变化或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发生。

(2)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管理和处置中操作失误,或违法违规操作。

2.信托资金的投资方向

这将直接影响到收益人信托的收益。对资金信托产品(计划)的选择,应选择现金流量、管理成本相对稳定的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借贷,诸如商业楼宇、重大建设工程、连锁商店、宾馆、游乐场或旅游项目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等一些不易贬值的项目资产,而不应选择投资股市或证券的信托产品,因为我国已将证券投资信托归入《基金法》范畴,投资者如需委托人投资证券的,可以投资共同基金,在同等风险条件下,共同基金公司比信托投资公司更为专业;也不应选择投资受托人的关系人的公司股权或其项目资产,这是信托法律所禁止的。

投资者对于信托公司推出的具有明确资金投向的信托投资品种,可以进行具体分析。但是也有一些信托公司发行了一些泛指类信托品种,没有明确告知具体的项目名称、最终资金使用人、资金运用方式等必要信息,只是笼统介绍资金大概的投向领域、范围。因此,不能确定这些产品的风险在何处及其大小,也看不到具体的风险控制手段,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残缺不全,无法进行独立判断。对这类产品,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

3.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信托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一样,都具有风险。但风险总是和收益成正比的。由于当前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界于银行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且收益比较可观。但投资者也应该看到,信托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时,是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同时,由于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出租、出售、投资、贷款等形式进行产业、证券投资或创业投资,不同的投资方式和投资用途的差异性很大,其风险也无法一概而论。所以,投资者在面对多种多样的资金信托产品时,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分析具体产品的特点,有选择地进行投资。

4.信托产品的期限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资金信托产品期限至少在一年以上。一般而言,期限越长,不确定因素越多,如政策的改变,市场因素的变化,都会对信托投资项目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与市场上其他投资品种相比,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差,这也是投资者必须考虑的。因此,在选择信托计划时,应该结合该产品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期限,并尽量选择投资期短或流动性好的信托产品。

使用财产信托的好处是什么

2003年12月7日,台北和信医院,被称为最具“内地情结”的台湾英业达集团副董事长温世仁先生因脑中风不治身亡。人们在伤痛哀悼的同时,也纷纷猜测:由温世仁发起,遍及中国西部9省2区1市,耗资4亿人民币的“千乡万才”计划还能继续下去吗?最后的事实是,温世仁遗留下来数十亿元的股票被课征巨额遗产税,不仅无法照料遗族,连他想帮助大陆人民的援助计划也戛然而止。如果温世仁在天有灵,也会感到深深的遗憾吧。

温世仁这个事件给了国内许多企业家很大的启示:自己的财产只有及早的规划,才能让财产更好地传承下去。但财产该如何规划才能达到分配、传承的目的呢?

我们可以借助于财产信托。在财产信托中,委托人将现存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房产、股权、信贷资产、路桥、工业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按照信托财产的标的物,财产信托可分为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知识产权信托和其他财产权信托。财产信托是法律规定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一大类,并在信托公司实务中有所开展。

在享受财产信托给我们带来的收益时,我们也必须注意控制投资风险。那么,识别财产信托产品风险有哪些技巧呢?

首先,应学会识别信托财产的质量。因为财产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高质量的信托财产应是市场变现能力强、较为紧缺的财产。信托财产质量越高,风险越小。

其次,要学会识别信托相关方的资信水平。因为投资者的信托利益就来源于该方支付的货币资金。通常,绩优股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较好的大型企业集团、商业银行等均具有较好的资信水平。相关方的资信越好,风险越小。

还有,要注意听取专业意见。投资者一般可参照专业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一般大型或有名的中介机构较注重从业声誉,出具的专业意见较为公允,参考价值比较大。

最后,要看优先及剩余信托权益的配比关系。通常财产信托都分优先信托权益和普通信托权益。优先信托权益在整个信托权益中占的比例越低,风险越小。

子女教育信托的作用在哪里

现在社会结构变化很大,老夫少妻,离婚等家庭不少,一旦父亲去世,留下较年轻的妈妈,或者是不幸离婚,该由谁负起照顾下一代的责任?谁来确保子女应有的教育及权益?

于先生和贺女士是一对典型的老夫少妻。结婚的时候,唐先生52岁,余小姐24岁,婚后一年,两个人有了爱情的结晶。虽然唐先生身体还很健康,但是唐先生仍然担心,自己一旦不在了,剩下年轻的妻子一个人如何抚养孩子,谁来确保孩子的教育和权益。唐先生想到了信托,但是哪一种信托比较合适呢?

其实,唐先生的困惑可以通过子女教育信托来解决。

子女教育信托是父母(委托人)以子女(受益人)的教育为目的,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由受托人代为投资运用,约定将来在某特定时间将信托财产定期或不定期转移给子女的一种信托方式。

子女教育信托主要起以下作用:

1.维持子女的正常学业

现在,教育费用一年比一年高,为了维持孩子的正常学业,我们可以设置子女教育信托,在我们家庭情况比较好的时候,把这部分资金脱离出来纳入信托,由受托人来给我们专门打理。等到孩子上学的时候,就由受托人按照每月支付或每年支付的方式,把所得的利益返还给孩子,保证他们的教育费用。

2.谨防败家

子女教育信托还可以谨防孩子败家。截止到2007年,中国的海外留学生总数达几十万人,并且大多数留学生都是自费出国,留学生每年的花费至少几百亿元以上。这些海外留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所占比例不大,但表现却尤为“突出”,是海外的“阔少”一族。父母给的高昂教育、生活费马上就被孩子换成宝马、名牌服饰了,特别是还没有行为判断能力的孩子,非常容易受环境影响。对于在美国留学的海外小留学生而言,父母完全可以通过设立子女信托帮助其管理财产。

怎样通过信托回避合伙风险

2007年年底,小李辞去了自己的工作,与几个熟人开了一家合伙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小李决定设立一个信托,防范合伙公司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但小李要设立哪种信托比较合适呢?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小李开设的这种合伙企业中,各个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如果公司对外欠了债务,合伙人的超过基本生活水平以外的所有财产都会被用来抵债。合伙人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可以借助一种信托工具,即自由裁量信托。

当信托财产被设置成自由裁量信托后,受益人在受托人作实际配发前,对信托财产可说是毫无任何固有权利,对信托财产无从做任何主张。因此,受益人尽管积欠庞大债务,其本身却有巨额财富信托基金的受益人,但若此基金属于自由裁量信托,债权人也没有任何管道可追及该基金的巨额财富。

因此,像小李这种承担着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为了规避风险,完全可以设立一个自由裁量信托。他们可先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份信托合同,将一部分财产转移到信托公司的名下,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置财产。信托合同中约定,如果设置信托的合伙人发生债务危机,那么信托公司将根据他们当时的实际生活情况,支付不超过基本生活水平的生活费。这样,他们可以不用担心公司出问题后的生活问题。如果设置信托的合伙人还清了债务,那么信托财产将作为他们东山再起的资金,归还给他们。这样就可能能够很好地隔离风险,保障受益人的权利。

如何规避离婚的财产尴尬

私企老板杨先生与妻子彭女士2000年结婚,婚后有一女,2007年二人决定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女儿归彭女士抚养,杨先生一次性支付彭女士赡养费100万元,但杨先生又害怕彭女士再婚,这100万会被彭女士的再婚对象占有。于是想知道有哪种方法可以规避这种离婚的财产尴尬。

虽然离婚是每个人都不愿面对的事情,但随着近些年离婚率的直线上升,相信越来越多的人都会碰到杨先生那样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尴尬。

那么,怎样避免这种尴尬呢?杨先生可以借助离婚赡养信托 。

离婚赡养信托一般是由婚姻中比较富有的一方设立,将赡养费作为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并定期向比较贫穷的一方支付生活费。设立离婚赡养信托可以防止利用婚姻诈取巨额财富,因为设立信托后,彭女士可以取得相应的生活费,但却不能动用全部的财产。

具体做法是:

第一步,杨先生将100万元的离婚赡养费作为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签订合同;第二步,将100万元放入信托账户;第三步,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可以投资一些风险低的稳健的投资品;第四步:该信托的受益人是彭女士。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要每月支付彭女士的生活费3000元,并负担疾病等突发事件的费用支出。

这样一来,彭女士仅能得到赡养费却不能动用所有财产,满足了杨先生的需求,而委托人通常是公正的第三方,彭女士也不用担心赡养费青黄不接。通过信托,可以同时满足离婚双方的需求。

可见,设立离婚赡养信托,不仅可以避免双方因为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同时,通过受托方的专业性投资理财能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如何运用人寿保险信托

郭女士是一位单亲妈妈,育有一名10岁儿子华华。由于郭女士要兼顾事业及家庭,异常辛苦。近来经常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后,确诊为癌症晚期。她虽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数百万元并指定华华为保险金受益人,但华华目前还未成年,若郭女士真的走了,谁能真正照顾好华华未来的生活?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很多人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但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受益人常常会因为很多原因而不能妥善处理保险金,譬如受益人年纪太小,再如受益人心智有障碍 ,或对法定监理人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保险金能力有质疑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有可能非但享受不到保险金的利益,反而造成挥霍浪费或受益人彼此间的对立,甚至引来歹徒的觊觎。

正因如此,生活中的很多人都会产生上例中郭女士一样的疑问:谁来保证自己投保的人寿保险受益人能真正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

其实,如果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不仅能使保险受益人享受到应有的权益,还能获得人寿保险信托带来的其他好处。

在人寿保险信托中,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领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信托公司受领保险金,将之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由信托公司受领保险金后,暂不将保险金交付受益人,而由其为受益人予以管理和运用。

设立人寿保险信托不仅可以使受益人免受财务管理之累,还可以使受益人获得更多利益。保险金一旦成立信托后,原则上无论是投保人、受益人的债权人或是任何人,都不能再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这也被称之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不论受益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现在或以后是否可能和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将保险金成立信托后都可确保受益人能依照投保人的意愿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