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对外报道策略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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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对外报道的选题与策划(2)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正面报道”和“以正面报道为主”,是对外报道中首先要厘清的一个问题。实践中有不少有识之士试图对这两点作出比较宽松的解释。如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闻中心主任张霁苍的见解很有代表性。他认为:首先,毫无疑问,这一原则应该是就报道内容的比例而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正面内容当然应该在报道总量中多于负面内容,但“为主”并不意味着“全部”。“如果我们假设一个新闻产品中包含有十个信息,其中有六个是正面的,两个是负面的,两个是中性的,那么显然,这种情况也是符合‘以正面报道为主’的原则的。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月当中有二十多天都偏重报道正面信息,另外有几天的产品以负面为主,同样应该认为这个媒体是贯彻了‘以正面报道为主’原则的。”其次,除了正面内容和负面内容,还应包括中性内容,如娱乐信息、服务性报道。再次,“以正面报道为主”不等同于“以成就报道为主”。对“以正面报道为主”的理解不应该简单化。只要是总体上有助于树立中国正面形象的内容,都应该属于是“正面内容”。还有,“以正面报道为主”应该包含“对一件事多从积极方面来看待和报道”的涵义,即使是对负面内容,也应当尽量发现其中或与之相关的积极的方面等等[12]。

上述阐释将“正面报道”理解为报道内容的“正面”,是说得过去的。就是说,在报道题材的选择上,我们应当多选择歌颂性的题材,但也不应一概排斥揭露性的题材,关键要看能否“总体上有助于树立中国正面形象”。

也有观点认为,所谓正面报道负面报道,主要要看报道效果。报道效果是良性的,就是正面报道,反之则是负面报道。原南方日报报业集团老总范以锦对“负面报道”这一概念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对“正面报道”的认识。摘要如下:

所谓“负面报道”,包括了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社会丑恶现象等——举凡“天灾人祸”,莫不包揽其中。有些学者在研究“负面报道”的概念时,也只是盯着“天灾人祸”这类“坏消息”层面。如果局限于此,也就罢了。但如今已被一些人延伸开去,将揭露社会弊端、与舆论监督相关的批评报道,称之为“负面报道”,甚至放大到只要令某些当权者心里觉得不舒服的报道,皆可斥之为“负面报道”。而且延伸开去的说法,越来越无边际、越来越流行。于是有的腐败官员堂而皇之地操起了“不准报负面”的大棒,不允许对社会问题的探讨,打压批评报道,钳制舆论监督,维护既得利益。

……

“非典”过后,当时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赵启正说了这么一段话:“正面报道还是负面报道,我们需要辨别什么是正面,什么是负面。说我们的不好就是负面消息吗?不是。判定这个报道的正面负面问题,应该从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方面来考虑。比如对之前SARS的报道,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负面报道。”我很赞赏赵启正这番话,决不能把涉及现实某些问题的报道简单理解为负面报道。

如果非要弄出一个“负面报道”的概念出来的话,我想得弄一个不容易产生歧义、任意扩大范围的清晰概念出来。以我之见,报道本身乃至其产生的后果都是负面的,才是真正的“负面报道”。那些与国家大政方针唱反调、违背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报道,还有那些虚假报道,无论从报道本身还是从其产生的后果来看都是负面的,这就是真正的“负面报道”。

……

只要稍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被模糊了的“负面报道”说法的流行和延伸,实际上是混淆了“负面报道”与“负面影响”的不同概念,也就是将新闻报道产生的不良后果即“负面影响”,简单归结为“负面报道”。其实,任何题材的报道如果采编和版面处理不当,都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包括我们习惯说的“正面报道”。

宣传一个很好的典型,如果不实事求是,而是任意拔高,就会给人虚假的感觉,导致不可信、不可亲、不可学。时机选择不当,也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某领导是一个廉洁奉公的典型,但所在单位出现了类似安全事故的突出问题,如果在这个时候推出这个典型,人们就会猜测是不是想“一俊遮百丑”,好掩盖事故责任呢?这个典型的宣传就有可能因时机选择不当而产生负面影响。总之,先进典型宣传的拔高、时间不当、过分的“轰炸式”渲染,都会适得其反产生负效应。

同样的道理,那些事关天灾人祸的所谓“负面报道”,处理得当也会产生正面影响,取得良好效果。事先告知可能发生的灾害,可以警醒人们做好防范工作。灾害发生后的灾情通报,可以让有关部门尽快知晓灾情,及时做好救灾工作。抗灾救灾的现场报道,也能鼓舞灾区人民的斗志、群策群力战胜灾害。[13]

范以锦先生提出不要只从传播的内容上分“正面”与“负面”,而要从传播效果上来判定“正面报道”与“负面报道”。这看起来比单从报道内容上来区分更有道理。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以正面报道为主”的说法就站不住脚了。追求报道效果的正面性,应当是所有报道都要做到的,不能提倡在“为主”之外还允许一部分报道产生反面效果。正如范以锦先生对“负面报道”的评说那样:“‘负面’是相对‘正面’而言,也可说是‘反面’。既然是‘反面’,‘控制负面报道’的说法就经不起现行体制的拷问了,难道现行体制对反面报道只是‘控制’、‘减少’?我们不是经常说‘要保持一致不要唱反调’吗?”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对外报道中应当慎提“以正面报道为主”的原则,因为它可能束缚报道者的手脚,不敢接触灾难性新闻之类的内容,也制约了报道者“将坏事变为好事”的主观能动性,使得他们只是简单地不去报道所谓的负面内容,而不是去研究如何让负面内容的报道产生积极效果。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注重报道能否产生积极效果,是否“总体上有助于树立中国正面形象”。也只有这样,才不会一开始就与西方新闻价值观产生矛盾。

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让中国媒体更加成熟。这一事件的对外报道更让人相信,负面内容的信息,不在于报不报道,而在于怎样报道。有人联系我国三次地震的报道情况,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请看发表在《中国青年报》上的这篇文章:

近60年来,中国发生了三场死亡人数在万人以上的大地震:除了今年5月12日的四川省汶川县8.0级大地震之外,另外两场大地震发生在30多年前的上世纪70年代。

1970年1月5日,中国云南省通海县发生了7.7级大地震,这场大地震不仅如今知道的人不太多,就是当年也远没有达到妇孺皆知的地步。

在这场大灾难过去整整30年之后的2000年1月5日,云南省通海县举行大地震30周年公祭时,首次正式公布这场大地震死亡15621人,伤残32431人,伤亡总人数近5万人。

当年的媒体远没有今天发达,不仅没有互联网,平民百姓也没有见过电视,当年传播新闻的媒体主要是报纸和广播。在通海大地震发生之后的3天之内,不论是中央的报纸和广播,还是地方的报纸和广播,均没有任何关于大地震的报道。

大地震发生之后的第四天,即1970年1月9日,《云南日报》才有了一篇关于这场大灾难的报道,标题为《我省昆明以南地区发生强烈地震灾区人民一不怕苦二不怕死迎击地震灾害》,文中没有提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后《云南日报》和《人民日报》的报道关注的也是灾区群众在大灾之后“不要救济和捐助”,只要精神食粮和精神鼓励:灾区人民向国家提出“三不要”——不要救济粮,不要救济款,不要救济物,对捐献的物品全部退回。云南省抗震救灾办公室退回各地捐款11.5万元,灾区人民只收下毛主席著作、毛主席画像、毛主席像章和慰问信。

1976年7月28日3时42分,河北省唐山市发生了震级为7.8级的大地震。

1976年7月29日《人民日报》头版刊发了一条新闻:《河北省唐山丰南一带发生强烈地震灾区人民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发扬人定胜天的革命精神抗震救灾》。这篇新闻采用的是新华社通稿,只有400余字,有10多个字提到了地震的后果:“震中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当时是“文革”后期,“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正如火如荼,是当时最重要的工作,因此,报道必须突出当时的政治。报道的最后一句是:“他们(受灾地区人民群众)决心在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指引下,在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斗争取得伟大胜利的大好形势下,发扬人定胜天的大无畏革命精神,团结起来,奋发图强,夺取这场抗灾斗争的胜利。”

此后,《人民日报》又发过多篇关于唐山大地震的报道。如,《深入批邓促生产支援灾区多作贡献河北辽宁广大干部和群众以实际行动支援唐山丰南地区的抗震救灾斗争》;《抗震救灾的现场也是批邓的战场红九连和唐山郊区人民一起以批邓为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深入批邓是战胜震灾的强大动力》等。

唐山地震是极其惨烈的发生在城市内的强破坏性地震,在人们的酣睡中,有100多万人口的唐山市转眼间变成一片废墟,震区地面建筑几乎全部倒塌,可是,当年灾难死伤人数是国家机密,中国内地对死伤人数没有任何公开报道。

1979年11月22日新华社从大连发布的消息说:“在1976年7月28日发生的唐山大地震中,总共死亡24.2万多人,重伤16.4万多人。这两个数字是唐山、天津、北京地区在那次地震中死伤人数的累计。”

今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不到20分钟,新华社就发布了消息,此后,包括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在内的中国各类新闻媒体各尽所能,详尽客观地报道了地震破坏的程度,及时更新伤亡人数,与30多年前的中国地震新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展现了中国的巨大进步,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从今年地震灾情的信息透明度和对外开放度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大灾难过去之后,中国将开始一个更加崭新的时代。[14]

关于汶川大地震的报道,基本上突破了“以正面报道为主”的限制,既充分展示了灾难,也充分展示了战胜灾难的士气。信息高度透明,反而赢得了世人的好评。美国《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华盛顿时报》等媒体在报道中指出,新华社对此次地震的报道,达到了国际水准。《纽约时报》在长篇新闻分析中援引媒体学者的话指出:“中国媒体第一次达到国际水准。”[15]所以,我们认为应当总结这次地震报道的经验,不宜把“以正面报道为主”的提法作为对外报道的选题原则。

二、从“以我为主”与“有的放矢”的结合部找选题

“以我为主”指的是“我们需要报道什么”;“有的放矢”则是考虑“人家需要什么样的新闻”。在对外报道中,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是要综合考虑,合理处理的。

朱穆之说得好:“以我为主并不是我说我的,我爱怎么说就怎么说;有的放矢并不是你要我说什么我就说什么,以我为主是说不迎合,坚持我的立场、观点、主张,我应宣传报道什么就宣传报道什么。有的放矢,就是要针对读者的问题、要求来报道。以我为主、有的放矢,必须吃透两头,换句话说,即知己知彼。”[16]

知己知彼,寻求二者的结合部,就必须学会研究传者与受者的共同经验范围与共同价值观。“共同经验范围”这一概念是传播学大师威尔伯·施拉姆提出的。他提出,信息传播者与接受者双方,必须具有共有的经验,才能进行。他以A和B两个圆圈代表传受双方的经验范围,认为A和B两个圆圈重叠的地方便是他们可以传通的地方,并依此断定:两个人若要有效地互通,必须双方储存的经验有若干共同的地方[17]。

对于对外传播来说,由于传受双方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不同,导致传播环境和接受环境也不同,使得相比于国内传播,对外传播中传受双方的“共同经验范围”要小得多。因此,在对外传播中,如何寻找和挖掘某一传播内容与受众原有经验之间的联系,对于提高传播效果意义重大。

在过去的对外传播中,我国的传媒不是去寻找与国外受众的共同经验范围,反而在有意无意拉开距离。例如过去的对外报道中不使用“失业”、“失业率”、“失业人口”这类国际通用的提法,而是发明了“待业”一词来取而代之。据说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失业。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不用“通货膨胀”等国际经济领域的常用词汇,尽管这也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又如“人道主义”本来就是各国人民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我们却偏要冠以“革命的”。这种替换和避用给翻译造成了麻烦,尤其不利于外国读者理解。

近年来,我国的对外传播进一步解放思想,开始在自觉运用“共同经验范围”,具体表现为在对外报道中开始重视运用共同价值观,从而使中西价值障碍在缩小,共同话题在增多,中国更深入地进入国际话语圈;北京奥运会的口号“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体现的就是共同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