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媒介教育论:起源、理论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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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新闻学与传播学相关理论(3)

五、文化研究与受众分析

英国的文化研究在全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法兰克福学派到伯明翰学派,秉承了批判的研究路数,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是英国的文化研究学者斯图加特·霍尔(Stuart Hall)。1980年,他发表了著名的“编码/解码”一文,文中提出了受众三种解码方式或立场:支配(Dominant)、协商(Negotiated)或对立(Oppositional)。所谓“支配”是受众接受媒介预定的编码方式,受媒介的支配;“对立”则是受众不接受编码者的文本意义;而“协商”则介于两者之间,既不是完全接受编码者的文本意义,也不完全反对或根本不相信。实际情况下,受众与文本的关系是复杂的,难以用这三种模式进行归类,但给媒介教育提供了一种思路,那就是受众与媒介文本的关系是动态的、变化的。

事实上,“霍尔模式”解决了一个重大问题,即意义不是传送者“传递”的,而是接受者“生产”的。传者的解释并不等于受者的解释。意识形态被传送后并不等于被接受了。阅读文本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一种社会谈判的过程,观众和读者可能同意也可能反对文本意义。许多使用民族志方法对观众的研究,从经验层面为“霍尔模式”提供了论证。媒介教育中了解并引导媒介使用者如何掌握解读媒介文本技能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六、媒介生态理论

媒介生态学Media Ecology,又译“媒介环境学”。媒介生态学和媒介环境学在中国均处于内涵不确定阶段。理论学者认为,“媒体影响了教育,因此媒体必须成为教育的一个主要科目”,“媒体环境是媒体素养的一个形式”。这一学派的着重点在于“研究传播媒体如何影响人类的思维、感情、认知、价值”,“试图找出我们对于媒体的假设、发现各种媒体强迫我们行动的角色,分析媒体如何架构我们的所见所为”。

由此看来,生态学派把媒介作为人发展的环境来研究,其视角显然不同于传播学派中的经验学派和批判学派,与我们研究媒介教育所持的“人—媒”关系研究路数非常接近,其理论自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但其研究注重于技术对人的影响,而忽略了人的主体性,这也是该理论的局限所在,因为,人作为媒介使用者对媒介也是有影响的,正如人对自然环境有影响是一样的道理。

第三节媒介教育的法理基础

媒介教育的出现始于教育工作者的教育责任,属于“草根运动”,源于民间和学术界,并逐渐扩大到社会相关阶层。当媒介教育运动发展到一定规模,在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时,必然引起政府主管机构的重视、由此法律、法规也会出现,以保障媒介教育的合法性、稳定性和教育的公平性。

一、国外的探求

早在20世纪70年代,英国就在官方文件中提出要严肃地研究电视和电影的价值。虽然文件也指出了媒介倡导的价值观念与学校不符,但仍建议:不应采取抗拒的态度,而应“训练青少年批判地看待媒介,学习辨别媒介传播的内容”。

1963年的《纽撒姆报告》(Newsom Report)第九章中提出,儿童每天看电视的时间达到了两个小时,尽管电视提供的知识可能狭隘又不全面,但这正是教师可提升帮助之处。报告建议,学院和大学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课程中体现电影和电视作为社会和教育力量的重要性,与此同时,要为校园广播和电视做些合适的准备工作。报告还指出,儿童对电视和其他大众媒介最终的反应取决于他们所接受的教育。不过,在成人指导下,儿童可以不仅通过电视,而且通过许多大众文化——音乐、电影、剧场、各类新闻以提升他们的感知能力。通过这些方式,他们不但提升了兴趣,而且在可能的情况下有助于采取更加理智和批判性的观念看问题。针对我们的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锻炼其利用自身经验进行判断是一项重要的基本的训练。

70年代的媒介环境相对于现在还比较单纯,没有今天如此之发达,显而易见的是,这份报告已具有前瞻性的目光。报告还指出,可以不夸张地说,当孩子们离开学校后,对于他们绝大多数而言,电视是他们自身体验之外最重要的外部世界知识来源、艺术欣赏来源、人类全部性格来源以及与不同于他们本身社会团体的演说及思考方式的接触。

1983年,英国教育部便发出文件说明,“学校必须考虑媒介教育的责任。目前,媒介教育的课程严重不足。所有的教师都应该检查电视并与年轻人一起讨论电视。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研究者认为,媒介及其文化影响应该得到认真研究,而不能简单归为‘抗拒’或‘批判’的对象。”

在法律层面,加拿大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媒介教育的国家。1989年,安大略省教育部发布文件规定:媒介(素养)教育应当作为从幼儿园到12年级课程的一部分,以促进少年儿童理解一个被媒介深度影响的世界。这些技能应当渗入学校课程当中,并且成为学校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面对汹涌而来的异质信息“侵入”,许多国家本能地意识到首当其冲的是青少年儿童,未成年人所处发展阶段的生理与心理特征,使得他们较成年人更易受到外来文化的侵蚀。为此,一些国际机构开始积极地发挥作用。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联邦德国举行了由19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媒介教育研讨会,在其发表的声明中向各界呼吁:

·启动和支持全面的媒介教育项目,从学前教育到大学教育,以及成人教育——其目的就是通过发展电子媒介和印刷媒介使用者的知识、技能和态度以促进其批判意识以及应用能力的提高。

·为教师开发相关课程和媒介以增长他们的知识和对媒介的理解,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培训,以便能够将众多学生大量而又零散地接触的媒介现实纳入课程当中。

·激发心理学、社会学和传播学各相关领域的人们开展媒介教育研究和有益的活动。

·支持和壮大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支持的行动,旨在促进媒介教育的国际合作。

国际组织所达成的共识、对媒介教育的重视和支持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媒介教育迫切性的要求,同时,也为进一步推动全球媒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助力。出于对媒介与儿童发展的密切关注,国际社会对媒介与儿童的关系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指导性文件,为媒介教育的开展提供了理论、舆论甚至法理层面的支持。

1995年发表的儿童宪章(墨尔本)中提出了7条:

第一条儿童应该拥有专门为他们制作的高质量的电视节目,而成人不应该利用电视来剥削他们。这些节目,特别是娱乐节目,应该促进儿童在体能、心理和社会性等方面的充分发展。

第二条儿童应该从电视上看到他们自己的形象,听到他们自己的声音,并在电视上表达自己的意见。电视上应该有不同的儿童文化、语言、生活经历,以肯定来自不同地区和社区儿童的自我感觉。

第三条儿童节目应该促进平等地表现各种文化,与儿童自身的文化达到一种平衡。

第四条儿童节目应该包括各种类型的内容和形式,但是不应该包含无缘无故的暴力和性表演。

第五条儿童节目应该在儿童便于收看的时间里播放,或者利用其他儿童便于接近的媒体或技术播放。

第六条投入充足的制作资金,以保证儿童节目达到最高质量。

第七条政府、节目制作机构、媒体和各基金组织应该认识到本土儿童节目的重要性和脆弱性,应该采取措施支持和保护儿童节目。

这一文件在倡导满足儿童对媒介内容需求和便利使用的同时,也特别强调了要保护儿童免受其负面影响,如第四条。1998年,新的儿童电子媒介宪章(伦敦)增加了更多更细的描述,儿童与成人的平等权利得到进一步重视,而保护意识则更为明显,如第八、九、十一条。

1998年儿童电子媒介宪章(伦敦)提出了15条:

第一条儿童关于电视和广播的意见应该被听取和被尊重。

第二条儿童应该参与儿童节目制作。

第三条儿童应该拥有音乐、体育、戏剧、纪录片、新闻和喜剧节目。

第四条儿童应该看到自己国家的节目,也应该看到来自其他国家的节目。

第五条儿童节目应该是有趣的、娱乐的、教育的和交互的。儿童节目应该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

第六条儿童节目应该是真实的,因为儿童需要知道在他们的世界里发生的事情的真相。

第七条各年龄段的儿童应该有自己的节目。儿童节目应该在儿童方便观看的时间内播出。

第八条儿童电视节目不应该鼓励呈现麻醉药、吸烟和酒精。

第九条儿童在儿童电视节目播出时间不应该看到商业广告。

第十条儿童电视在表现儿童形象时应该尊重儿童,不应该像哄孩子那样对他们说话。

第十一条应该阻止电视节目表现为了暴力而暴力以及以暴力作为解决冲突的手段。

第十二条电视节目制作者需要保证:要让所有的孩子,尤其是处境不利的儿童能看到和听到所有的儿童节目。儿童节目应该被翻译成这个国家所需要使用的所有语言,以使各民族儿童能够理解。

第十三条所有的儿童应该能在电视上听到和看到他们自己的语言和文化。

第十四条所有的儿童应该在电视上得到平等的对待,无论何种年龄,何种民族,是否残疾以及无论何种身体形状。

第十五条每一个广播电视台应该邀请儿童就儿童节目、节目选题以及儿童权利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会议,在针对媒介教育拟定的声明中提出:

·媒介教育是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自由表达和获取信息的基本权利,是建设和支持民主的工具。针对不同国家条件和媒介教育发展各异的状况,与会者建议媒介教育应该进入国家课程,进入高校、非正式和终身教育体系。

·在不断引进技术的国家,媒介教育能够帮助其公民认识到媒介具有再现或扭曲他们文化和传统的潜能。

·在缺乏电子或数字技术的情况下,媒介教育可采用能够得到的媒介文本进行。

·媒介教育应当以赋权于所有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为目的,并且确保那些有特殊需要以及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于劣势的群体也能得到同等权利。

·媒介教育还具有批判的角色,应当对社会以及政治争端、战争、自然灾害、生态危机等做出反应。

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对媒介教育已经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将其提升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上。不仅如此,联合国还积极推动区域性媒介教育活动的开展。2003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斐济举行了为期一周的由16个岛国的20名教育工作者参加的媒介教育培训班,旨在学习研究如何培养媒介教育的技能、策略和如何编写教材。2004年5月,在欧盟的资助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的巴塞罗纳举办了研讨会,筹备成立了一个名为“Mentor”的国际性协会组织,以增强媒介专家与教育工作者的协作,准备指导电视媒介语言的运用以提高传播质量和支持媒介教育。正如国际间的媒介传播一样,媒介教育在国际范围内的合作也开始变得日益广泛和密切。

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并自1992年4月2日起生效。我国开始履行承诺的义务。《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媒介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两条:

第十三条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十七条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其他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二十九条的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e)鼓励根据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国际媒介教育已在法理上取得一定的地位,这对我国是有益的启示和有力的推动。事实上,十多年来,国内一批学者和有识之士致力于国外媒介教育理论的推介,并且身体力行地开始了媒介教育的实践,为我国媒介教育逐渐赢得法理地位不断积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