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明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融合互动性。网络技术促进融合,并以实时互动、空间重叠为鲜明特征,网民的社会身份、真实情况被淡化和消解,网络信息传播更新更快、易逝性强,网络行为的隐蔽性、随意性增大,网络主体的道德感、责任感易缺失,网络主体的双重和多重角色往往也是整合或同一的。网络文明也就呈现出明显的融合消解性和互动传感性。二是多元性。在网络空间,各种价值观念、文明准则和道德规范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多元并列、包容并蓄的道德结构和道德状况。同时,互动交流的即时明显、动态可变的形势发展更是让网络道德扑朔迷离、异彩纷呈。三是自主开放性。在网络空间中,个性化发展明显,群体化趋势日渐减弱,在其中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念、道德行为、文明状态也就更加强调自主和平等,更加体现民主和开放。四是技术依靠性。网络文明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同时也需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来推动其进步,网络文明与网络技术、网络时代相伴而生、同步发展。
未成年人网络问题是网络给未成年人群体带来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被家庭社会广泛关注,因而这个问题也演升为社会公共问题。未成年人网络问题主要体现在网络的不正确使用对未成年人智力、生理和心理、社会化、道德的健康发展的影响上,甚至有未成年人受网络影响走向犯罪的道路,对这些方面我们要高度关注并加以治理。
网络管理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借助国家立法、道德教育等综合手段,依靠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共同参与,通过网上、网下多种渠道协同治理。对网络的规范和管理更多依赖于公众的参与,对互联网的治理应该是政府主导,而不是政府包揽。因为互联网有它的开放性、互动性,人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人人都是信息的获取者,互联网领域出现了管理权、控制权分散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动员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发动公众参与是非常重要的方式,而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建立标准,依法管理和加大沟通交流工作力度上,而把监督权交给网民和社会。未成年人网络问题公共治理的理想体系应该是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从而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
1.政府
这里的政府指的是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公权力。在未成年人网络问题的公共治理中,政府起着重要的掌舵作用。
政府的掌舵作用首先体现在依法管理网络上。在网络道德规范尚未形成的今天,我们更应该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规范网民的行为。因此,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未成年人网络法制教育的力度,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件迫在眉睫的大事。
我国已经建立了网络管理法律的初步框架。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文本也有打击计算机犯罪、保护信息安全的条款。《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相关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强化了对网络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网上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和实际的网络问题相比,这些法规还存在覆盖不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要尽快修订、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使其更适用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和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在条件成熟时,应出台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的专项法规。
从世界范围特别是网络发展较早的国家来看,它们以“防止未成年人信息污染,维护未成年人网上安全”为原则,制定了涉及信息发布、审查、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成人网站的毒害,美国从1995年起至今一共通过了4部相关法律,对成人网站进行限制。1995年2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该法规定,在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交互服务和电子装置上,制作、教唆、传播或容许传播任何具有猥亵、低俗内容的言论、询问、建议、计划、影像等,均被视为犯罪,违者将被处以2.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罚。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该法律规定,商业性的成人网站不得让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浏览“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裸体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等有害内容,而成人网站经营者必须通过信用卡付款及成人账号密码等方式,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其浏览成人网站,违反者将被处以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罚。如果故意违反该法规定,网站经营者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要接受重金处罚。1999年4月20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规则》,并于次年4月生效。该规则要求: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商业网站经营者或有意向未成年人搜集个人资料的网站经营者必须做到:一、搜集、使用或公开13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时,必须获得该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二、提供如何搜集和利用资料的公告;三、提供家长审视被搜集的其子女资料的机会;四、给家长提供拒绝其子女个人资料被进一步搜集或使用的机会;五、使用合理方法,让家长有机会防范其13岁至17岁子女的个人资料被搜集或使用;六、建立合理的程序,确保被搜集的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安全性与完整性。200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要求全国的公共图书馆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后来,美国所有学校和公共图书馆的电脑里都按规定安装了色情过滤软件。
日本公布施行《未成年人色情禁止法》和《交友类网站限制法》。《交友类网站限制法》规定,利用交友网站进行以金钱为目的,或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援助交际”是一种犯罪行为。任何人使用交友网站发表希望援助交际的信息,都将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未成年人发布这样的信息,将被送到关押少年犯的家庭裁判所。法律规定,交友类网站在做广告宣传时,要采取明示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措施,如果有未成年人使用,要向未成年人传达禁止使用的信息。如果这种情况下仍有未成年人使用,要有确认措施:通过电话从声音上判断使用者是不是未成年人,并让使用者提供照片,根据照片判断年龄,还可让使用者提供身份证明,如驾照和信用卡等。如果发现使用者是未成年人,网站要拒绝服务。违反上述规定开设交友网站的业主要被判刑最高6个月,罚款100万日元。
面对日益泛滥的网络色情,法国在1998年6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量刑做了部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向未成年人展示淫秽物品者可判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的罚款,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网上、面对的是身份不确定的未成年受众,量刑加重至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而以上述两种方式录制、传播未成年人色情图像者,分别可判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罚款、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如果是长期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此类违法活动,量刑加重至7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
政府的掌舵作用还体现在对网络市场的引导上。未成年人网络问题是在网络市场的发展中产生的,市场的产品质量的控制是未成年人网络问题公共治理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产业政策、质量监督政策和税收政策对网络市场加以规范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