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约性公文指由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制定的,要求其成员在活动工作等方面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它是一种兼有政策性和法规性的公文,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与其他类型的公务文件相比它们具有如下特征:公文内容是作者单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规范作用的成立与实现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条件,具有极强的强制约束力;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是反复多次适用的、涉及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一般的普遍性问题;公文生效程序更为严格和规范,特别是在审批手续和正式公布程序方面非常严格;在效用方面一般均实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语言运用讲究高度准确、概括、简洁、通俗、规范。规范性公文主要包括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范性公文的结构一般均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必要时还有节题)、正文。正文一般均有这样几部分内容:
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等。在写作实践中,上述内容多以条文形式表达,每条还可下分为款、项、目等层次。撰写规范性公文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律,特别应注意:维护文件的高度一致性、严密性、条理性、简明性、稳定性、连续性,尊重条例、规定、办法各自的特殊撰写要点。
章程
章程是政治、经济、文化等组织或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纲领性文件,有明确的范围、宗旨、鲜明的目的性和较强的针对性,对该组织或团体的成员有较强的约束力。
第一,使用范围。
一是政党或社会团体,用以规定其组织的性质、任务、宗旨等,让本组织的成员共同遵守,以保证其纯洁性和战斗力。
二是企事业单位用以规定其业务性质、活动制度和行为规范,以保证企事业繁荣昌盛。
第二,章程的主要特点。主要包括:
一是章程规定了一个组织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具有纲领的性质。该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必须共同遵守,其条文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违背章程的规定,就要受到该组织的惩罚或谴责,乃至被组织开除。企事业单位的章程,其成员也必须受其制约,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经营性质、业务活动和基本工作职责去办理。
二是章程一定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才能要求属下所有组织和成员认可,才能要求所有的组织和成员遵守。通常是成立起草小组拟出草案征求意见,最后由该组织的最高级会议——代表大会通过,成为正式章程。这一点,一般在标题下边就要标明,这是它有法定的权威、有法定约束力的主要原因。
三是条文表达,断裂行文,是章程表达方面最突出的特点。一般公文,以说明和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而章程在解说性质、任务、权利、义务和活动原则等,都是通过条款的方式,用最简的语言把有关内容阐述清楚。较多的情况,是用章条式排列,以显示各层次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程的类型。
一是条目式章程。比较简单的章程,逐条写下去,不再分章、分项、分款。
二是总纲分章式章程。是将具体单位制定的比较复杂的组织规程和办事方法通过总纲和分章分节的格式列举出来的章程。一般用于政党和团体的章程。
第四,章程的基本格式和写法。由标题、通过时间及会议、正文几部分组成。
一是标题。由章程制定者和文种类别组成。
二是通过的时间、会议。在标题下,写上何时由什么会议通过,或何时由何机关批准,或何时公布,并用括号括上。
三是正文。章程的正文与公文不同,一般都是开门见山和分章列款行文的。具体内容部分章法序列逻辑要严密,文字表述要准确通俗;规定要简练扼要,切实可行,不要提过高的要求和目标。
【例文1:条目式章程】
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2005年6月3日通过)
一、我们的队名:中国少年先锋队。
二、我们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中国共产党。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我们队。
三、我们队的性质: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四、我们队的目的:团结教育少年儿童,听党的话,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学习,锻炼身体,参与实践,培养能力,立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维护少年儿童的正当权益。
五、我们的队旗、队徽: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是我们的队旗。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火炬象征光明,红旗象征革命胜利。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的红色绶带组成我们的队徽。
六、我们的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七、我们的标志:红领巾。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戴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
八、我们的队礼:右手五指并拢,高举头上。它表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九、我们的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回答:“时刻准备着!”
十、我们的作风:诚实、勇敢、活泼、团结。
十一、我们的队员:凡是6周岁到14周岁的少年儿童,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向所在学校少先队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就成为队员。队员入队前要为人民做一件好事。要举行入队仪式。队员是少先队组织的主人,在队里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队的工作和队的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每个队员都要遵守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做好队交给的工作,热心为大家服务。优秀的少先队员可以由队组织推荐作为共青团的发展对象。队员由一个大队转到另一个大队,要带上队员登记表,到新的大队报到。超过14周岁的队员应该离队。由大队举行离队仪式。
十二、我们的入队誓词: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十三、我们的组织:在学校、社区建立大队或中队,中队下设小队。小队由5至13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中队由两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成立中队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大队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成立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小队长和中队、大队委员会都由队员选举产生。半年或一年选举一次。大队和中队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队长、副队长、旗手和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
十四、我们的活动:举行队会,组织参观、访问、野营、旅行、故事会,开展文化科学、娱乐游戏、军事体育等各种有意义有趣味的活动,以及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十五、我们队的奖励和批评:队员和队的组织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队的组织或报共青团组织给予表扬和奖励。队员犯了错误的,队组织要进行耐心帮助、批评教育,帮助改正。
十六、我们的辅导员:由共青团选派优秀团员或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来担任。他们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帮助中队或大队委员会进行工作,组织活动。
十七、我们队的领导机构:全国和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全国和地方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
【例文2:总纲分章式章程】
信阳师院环境保护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信阳师范学院环境保护协会是学生自发组织的群众性社团,在政法学院团委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条本会以“宣传环保,实践环保”为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活动。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活动,活跃大学文化氛围,传播绿色文化,提高当代大学生的环保意识。
会员
第四条本会会员不限系别、专业,凡进入信阳师院,拥有本校学籍者均可报名,按程序加入。
第五条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优选参加各种本会组织的活动。
2.会员有权参与本会各级职务竞选,并拥有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的权利。
3.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4.本会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5.本会会员建立档案,对在活动中表现积极、为本会赢得荣誉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并记入档案。对影响本会正常工作活动者,给予适当的惩罚,并记入档案。
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会实行会长责任制,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各部部长及三名会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对本会干部的提拔,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以超过2/3数通过者可提拔。
2.召开会议,对本会大事进行讨论,决定实施与否。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于丧失热情或其他原因,由自己提出或由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半数通过,可撤销其职务。
第九条本会设宣传部、调研部、理论部、实践部;各部职能如下:
宣传部:校内外宣传、板报制作、条幅制作、组织各种文娱活动,向通讯社、广播站、校报及有关刊物投稿宣传。
调研部:校内沟通、校外联谊、社会调查、组织调查问卷活动。
理论部:举办知识讲座、查阅资料、协助宣传部做好宣传工作。
实践部: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如:文娱活动、后勤工作、出外宣传、植树活动等。
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信阳师范学院环境保护协会
2004年9月19日
【例文3:招生章程】
北京大学2005招生章程
学校性质: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邮编:100871
录取规则:
1.北京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2.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原则上在3~10分之间,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3.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4.定向招生若在北京大学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线下20分以内投档,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调剂到其他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北京大学主页:http://www.pku.edu.cn
招办室电话:62751407
Email:bdzsb@pku.edu.cn
招生网:http://www.gotopku.com
条例
条例是由国家或有关党政机关制定的。它是由国家批准的规定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某些事项,或规定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等的法规性文件。
第一,条例的类型。
一是组织规章性条例。作为党的机关公文的条例,都属于这一类型。它主要用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国家的法律制定颁布之后,在执行时还会有许多不够具体明白的地方,有时需要用条例进行补充说明或作出辅助规定,以保证法律得到准确的执行。法律实施条例可以对法律中的概念进行解释说明,可以把某些条文细节化、具体化,还可以对法律进行补充。
三是行政管理条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管理的时候,针对某项长期性工作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行政管理条例。
第二,条例的基本格式和写法。
一是标题及题下标示。条例的标题由制发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条例)组成,有的可省去发文机关,或在文种类别前加“暂行”等表示性质的限定词。如果标题中不标明发文机关,必须在正文之后增加落款,署上发文机关和日期。题下标示主要标明会议通过或发布日期。
二是正文。条例正文的写法,可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来组织结构。总则或相当于总则的部分,多有一段导入语,简要说明条例制发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法令依据、适用范围等。分则是分章节或条目分列条例的具体内容。附则部分是对分则的补充说明,内容一般比较简单,一般用来说明条例的生效日期、适用对象、解释权限,以及与相关的法令政策的关系等。内容比较简单的条例,直接分条目列述即可。正文各条的序码从总则到附则都要贯通排列,为执行和引用提供方便。
第三,条例写作的注意事项。
条例是国家法令政策的具体阐释和补充,本身也具有法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它的写作,首先要正确把握其法律依据和界限;其次是严密准确,不能有含糊和漏洞;再次是“条”、“例”结合,“条文”是政策和法令,“例设”是补充与具体例释,前者要概括,后者须具体明确。最后,条文的结构要条理井然,语言鲜明准确。条例的制发现已有明文规定,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件》指出:“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这说明条例的制发权只属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是对国家某一政策、政律、法令的补充与辅助规定。但这种制发权的规定似乎只用在行政方面,地方某些机关的组织规则,还是可以使用组织条例的,如《×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