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曼丽
在确定这个题目之前,笔者曾尝试用“冲击与影响”,或“分解”、“消解”等词取“解构”而代之。但是这些词语的内涵无论如何达不到笔者意欲涉及的层面:“冲击与影响”是就新事物对传统结构产生作用的一般状态而言;“分解”是指将整体化减为基本要素的过程;“消解”则是指系统性结构从有到无的过程。这些状态或过程与笔者藉以展开论述的基本点不甚符合。所以,尽管“解构”一词因滥用而引发无数争议,鉴于它与本研究的诉求点最为接近,笔者仍然决定使用该词,并将它作为核心概念。
“解构”一词与哲学建立关系,始于雅克·德里达——20世纪下半期法国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解构主义哲学的代理人。在《播撒》(Dissemination)、《哲学的边缘》(Marginsof Philosophy)等书中,他对自柏拉图以来的西方哲学思想提出质疑,试图挑战传统的理性哲学,颠覆以逻辑为中心的话语。而在文学、艺术、建筑、工业设计等领域,德里达以及其他的解构主义者们同样主张反权威,反传统,反对理性崇拜。可以说,解构主义或解构主义者的目标,就是打破现实社会的结构与秩序,追求多元化与差异。因为具有上述特性,在极富变化的当代社会中,“解构”一词颇受青睐,被广泛应用到哲学、文学、艺术、建筑、工业设计之外的其他领域,“解构”的范围越来越大,“解构”的程度也越来越深。
在德里达的解构主义哲学中,“解构”是一种主动施予的过程,而“解构”一词之于本文,则是一种被动施予的状态,或曰“被解构”。“解构”是相对于“结构”而言的,如果说,“结构”意味着均衡、稳定、持久,那么,“解构”就意味着这一切的被颠覆,其结果是不均衡、不稳定、无中心、差异性、变动不居等等。“解构”不是量的渐变过程,而是质的飞跃。目前,我国社会就正在经历这样的“飞跃”,而这一切与新媒体的产生和发展密不可分。
所谓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它以网状发散结构突破了传统媒体信息流动的线性结构,实现了信息传播形态的革命。新媒体的代表首推互联网和手机,区别于之前的三大传统媒体(报纸、广播、电视),它们被称为“第四媒体”和“第五媒体”。
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模糊了传播者与受传者的界限;模糊了传播参与者的身份;降低了信息传播准入的门槛,使普罗大众(即传统媒体时代的“受众”)以个体身份参与信息传播成为可能。网民既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数据库或超连接方式随心所欲地获取信息,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BBS、博客、播客等手段自由发表言论。而手机(3G手机)所具有的便携及无线互联的特点,更使人们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传递和接收信息。
网民的大量出现,使传统意义上个体的交流方式及其思维、行为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结果是多媒体认知方式的形成,现实与虚拟空间转换的普遍存在,互动性对话的须臾不可缺少,对信息取舍主动权的习以为常……这些变化不是表层的,而是触及社会整体结构的深层变化。
具体来说,新媒体给我国社会带来的结构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层面的变化
对于国家(政府)而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带来的最大挑战,是信息或舆论管理难度的增加。在传统社会中,信息流动是有规则的,公众舆论由零星话语到聚合、生成,并受到媒体的关注(或通过媒体表现出来),是一个可以预料的过程。在此过程,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掌控舆论的走势,平抑舆论的强度,从而不至于对其决策及施政过程(包括信息传递过程)造成太大的压力或带来直接的影响。
互联网所具有的高速度、大容量、无地域限制以及交互式传播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信息流动的规则性,它使人们有可能因某些共同关心的话题而由分散的、游离的、互不相干的个体迅速聚合起来,在网络空间里结成群体,进而形成群体舆论;一些网络精英或舆论领袖也会有意识地利用虚拟空间,对网络群体施加影响,将舆论引导到既定的轨道上来,对决策者、执政者施加压力。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是网民对一些案件的司法审判形成的舆论压力。在孙志刚案中,由于网民的起而声讨和强烈质疑,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被撤销;在刘涌案中,网络舆论的压力导致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再审;在“宝马撞人案”中,网络舆论再显威力,促使黑龙江省政法委组织专案小组重新调查,维持原判,并上报中纪委。如果说,上述案件中的网络舆论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政府公正判案的作用,对国家、民族并无不利,那么,网上无法禁绝的其他一些内容,包括网络犯罪、黑客袭击、商业诈骗、反政府言论、极端民族主义情绪,以及大量存在的色情、暴力、谣言等方面的内容,则有可能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危害。如同曾任里根政府经济政策顾问委员主席的沃尔特·B.里斯顿所说:“信息革命增加了个人权力,打破了等级组织结构,使得诞生于工业时代的世界秩序的三大支柱——国家主权、国家经济和军事力量面临严峻的挑战。”事实上,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以及网民的意见参与,公众舆论的形成过程与前相比已经大大缩短,它不再是由量变的缓慢积累而逐渐发生质变的可控、可测、可逆的过程,而是在短期内就有可能因量的急剧增加而发生质变的不可控、不可测、不可逆的过程。网上舆论的特殊性,对政府的信息管理形成了极大的冲击与挑战,使它在传统社会中那种“从容应对”的状态不复存在。
二、社会层面的变化
互联网的出现,使现实社会中人们的关系状态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在传统社会,由于信息流速的缓慢以及双向信息渠道的稀缺,人际关系的范围大多局限于血缘、亲缘关系,业缘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等等,而难以辐射到更为遥远的区域。互联网不但具有信息互动功能,而且无远弗届,借助于它,远隔千里万里、所处环境迥异、全无干系的人也能建立起关系,相互交谈、倾诉,成为网友。这就使传统的人际关系超越了地域的阻隔,具有了极大的延伸性。这也正是互联网的魅力之所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TC)2007年1月发布的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网络,使用互联网的频率也越来越高。目前网民平均每周上网16.9小时,达到互联网使用的历史新高,甚至超过了世界上许多互联网发达国家和地区网民平均上网的时长。上网时间的延长,网络使用频率的增加,必然会对现实世界中的社会关系,包括交友方式、婚恋方式以及家庭关系等产生深刻的影响。
以家庭关系为例。一份由美国Support.com公司提供的调查报告显示,有三分之二的美国人花在电脑上的时间比和配偶相处的时间还要多。由于长时间沉迷于电脑,无暇他顾,造成夫妻关系冷淡。这种情况在中国也频频出现,并引起广泛关注。不但如此,由网上交友而生发的“网恋”或“网络婚姻”,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直接的影响,夫妻反目成仇,关系恶化,有些家庭因此而解体。虽然“网上婚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不受《婚姻法》保护,也无所谓触及法律,但是它对传统道德观念的消解和颠覆是显而易见的。
虚拟世界中道德底线的屡屡被突破,与互联网的隐匿性有直接的关系。中国的道德伦理文化(特别是作为它核心架构的儒家伦理)一向是以“内圣”,即个人良心为根基的,它发生作用的前提是个体对其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的自然觉醒和主动践行。在现实世界中,人们既有的身份、地位及角色扮演,均形成某种制约,使他不能不有所顾忌;而在网络世界中,由于身份的隐匿性和行为的无约束性,自由渲泄的冲动很容易突破“内圣”的藩篱,造成道德界限的僭越。网络世界的无约束性固然不能作为放弃个人“内圣”的借口,但是这种情形的普遍存在和与日俱增确是不容回避的事实。而传统道德伦理体系的被突破、被消解,正是社会结构性变化的一个突出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