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博弈与合作-冷战后墨美双边与媒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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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附录《NAFTA北美环境合作协议概要》

摘自《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研究资料。

【前言】

1993年8月12日,墨西哥工商部部长海梅·塞拉、加拿大国际贸易部长托马斯·霍金和美国贸易代表米基·坎特结束了有关北美环境合作的谈判。三国官员受命尽快完成该协议的法律草案,并在完成后将最后文本正式公布。

本协议将有助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经济、贸易和环境等宗旨和目标的实现,同时加强环境方面的合作,有效地实施本国的法规。本协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互为补充,以促进本地区的持续发展。

本文为协议的内容概要,而非对协议的解释。

序言和宗旨

序言阐述了协议依据的原则、愿望和目标。协议承认在环境方面的相互合作,表示将支持和发展国际环境协议和现有的机制。协议的宗旨包括促进持续发展,在维持、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进行合作,并执行和有效地贯彻本国的环境法。协议还要求在发展和改善环境法规和政策方面增加透明度和公共参与程度。

义务

协议确定了签约各方规定自己的环境保护的政策、优先方面和保护水平的权利。同时各方承诺,其法规将提供高水平的保护并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为了达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和执行环境法,各方承诺将有效地贯彻执行环境方面的法规,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任命和培训监察员。监督法律的执行和检查违法的行为,自觉地执行和运用法律程序对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实行制裁并采取补救措施。协议未授权缔约任何一方的当局可以在另一方的国境内为实施环境法而采取行动。

各方承诺在其领土上负责:

1.报告环境状况;

2.发展预防环境意外事件的计划;

3.促进有关环境问题的教育、科研和技术开发;

4.当依法起诉时,评估环境影响;

5.鼓励采用经济手段以有效地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

签约各方将通知其他各方关于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某些杀虫剂或其他化学制剂的决定,并将研究禁止向其他各方出口在本国范围内禁止使用的此类有毒物质的可能性。

各方同意,应保证环境法的执行的程序是公平的、公开的和平等的。每一方都承诺将保证公众参与加强实施环境法的各项程序。这种参与包括:

1.有权要求采取行动,以实施本国的环境法;

2.有权对该国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其他人进行起诉。

环境合作委员会

协议决定建立环境合作委员会,包括理事会、秘书处和联合咨询委员会。

理事会

理事会,作为委员会的管理机构,将由各方的部长级或同级别的代表、环境方面的负责人组成。理事会将监督本协议的实施,作为讨论环境事务的场所,促进和推动合作,监督秘书处的工作,解决在解释和实施本协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争端,理事会将为制定和继续完善环境法律和法规而加强合作,如:

1.促进交换有关确定本国环境标准是使用的测定方法和指标的信息;

2.提出建议,以便与北美贸易协定相适应,在环境标准方面达成一致,但不降低环境保护的水平。

理事会将与自由贸易委员会合作以达到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环境方面的宗旨和目标:

1.协助防止和解决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

2.确定一份能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机构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的专家的名单。

理事会将考虑和提出有关估计一些可能造成跨国境的严重不利影响的项目的环境后果。同时也将考虑和提出如下建议:

1.关于危险物品和危险活动进行公开报告的渠道;

2.根据生态系统的差异,适当限制具体的污染物;

3.对于因跨国境的污染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要相互尊重权利和采取补救措施。

理事会可以对官方范围的环境问题提出建议,包括:

1.一方污染的拘束和战略;

2.商品在其生命周期内对环境的损害;

3.保护濒临灭绝的物种;

4.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手段。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例会期间都将召开一些公开的会议。

秘书处

协议决定建立一个秘书处,对理事会以及理事会下面设立的协会和工作小组负责提供技术和行政支持。秘书处将准备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包括各国之间的合作活动。此外,秘书处还将对年度计划所涉及的问题提供报告。

秘书处将受理个人、组织和非政府团体关于某一方未能实施环境法的起诉。只要起诉符合本协议的要求的规定,秘书处就可以向理事会提议,对这个问题准备一个专门的报告。为了准备这一报告,秘书处可以通过不同的来源收集信息,包括有关人士的申诉和有见识的专家的报告。

秘书处的规模和地点由各方商定。

联合咨询委员会

联合咨询委员会由每个国家派5名政府官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与理事会的年会同时召开。联合委员会将向理事会提供咨询,并向秘书处提供科学与技术信息。同时也为理事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提供说明,对年度报告或其他形式的报告发表自己的看法。

磋商

缔约的任何一方就涉及本协议职能的任何问题要求与另外各方磋商。如果这些磋商不能解决问题,任何一方都可以召集理事会。为了解决争端,理事会可以请技术顾问咨询,组成工作组或专家小组,并提出建议。

争端的解决

当理事会不能解决某项关于某一方不能有效实施环境法规(这种情况是经常性的),并对其他各方商品的生产或商业服务造成了损失的指控时,任何缔约一方都可以要求成立仲裁小组。建立仲裁小组,要求理事会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决定。

一般情况下,仲裁小组成员将从事先商定的专家名单中选定,包括环境方面的专家。仲裁小组在争端的冲突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被认为是合适的任何个人或机构索取信息和寻求技术支持。仲裁小组的报告将在传达到有关各方5天后公布。

当仲裁小组确认,某一方确实经常不执行其环境法,其他各方可以在60天内商量一个互相都满意的计划,以解决这一问题。

如果各方不能达成意向行动计划的协议,仲裁小组可以重新召开会议评审有申诉一方提出的行动计划,或者在60~120天之内提出终审报告。仲裁小组也可以对被告一方处以罚款。

仲裁小组可以在任何时候重新开会,以确认行动计划是否得到执行。如果仲裁小组确认行动计划未得到执行,它可以对被告处以罚款。

在仲裁小组确定被告一方未交纳罚款或继续不执行环境法,或两者兼有,将以下列形式解决:

1.如果涉及加拿大,委员会将在加拿大法庭行使职权之前,要求支付罚款和执行仲裁小组的决定。

2.如果涉及墨西哥或美国,申诉一方或双方可以暂时中止向被告一方提供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条件,根据固定税收总额为基础,其总额每年最多不超过2000万美元。当罚款一旦支付或行动计划已付诸实施,上述又会立即自动恢复。

协议规定其他国家可以被接纳为本协议的成员。

协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于1994年1月1日生效。